校外培训机构退费有了明确规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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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退费有了明确规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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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日前,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是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机构应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并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费超60课。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部门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当事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家长能够更加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该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分析,从以往发生的培训者与提供培训的机构的纠纷看,合同不规范,培训机构与培训者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培训机构单方面提出“霸王条款”,利用家长维权意识不强,引诱家长签订违反有关国家规范培训机构规定的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导致培训者与培训机构的纠纷不断,而培训者想依据合同维权时,才发现合同本身有漏洞或机构设置的“陷阱”,于是“维权难”。

在他看来,本次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从合同文本看,这也是一份告知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该关注事项的“教育性文件”。比如,合同明确甲方(提供培训方)需要写明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线上机构ICP备案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他说,“示范合同文本,给培训者提供了一个向家长索要这些资料的材料清单,可以避免家长受没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所骗。”

另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熊丙奇说,这一规定,是为了减少预付款经营模式带来的退费纠纷,也迫使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吸引学员续费,但仍旧有培训机构打擦边球,违规收费,如把一年收费签四份合同,还有的学员家长则在培训机构打折优惠的蛊惑下,配合培训机构的违规操作。示范合同文本中明确提到“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时列出相关政策规定,是明确告诉家长国家规定,也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执行规定。

“有了示范性合同文本,培训机构也就不好忽悠了。”他说,示范性合同文本明确了培训退费条款,包括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多少时间或开班后多少时间前可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并列出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可约定的退费方式,“这就把退费条款加以明晰,培训机构不能再浑水摸鱼,以事先约定不清晰为由拒绝学员监护人合理的退费诉求。”

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向家长(学生)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向家长(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同时还为家长(学生)申请提前退学提供了多种退费选择方案。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认为,这些约定,将合同争议事后救济转向事先整体性合同协商制度,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霸王条款”。

他特别提到,这次示范文本还明确,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这些条款将对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此外,示范文本有关学员个人信息保护的约定条文,也与《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旨趣相吻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任敏

编辑:匡峰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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