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做市业务制度 助力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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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做市业务制度 助力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提升

2023-12-27 15: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自律指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评价指标》的公告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事中事后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2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自律指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评价指标》,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自律指引

2、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评价指标

2021年 1月15日

附件1: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自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充分发挥债券做市商的作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21号和相关交易自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券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做市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持续向市场提供现券双边买卖报价,以及回复市场询价请求等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现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做市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做市业务规范

第四条做市商应积极开展做市业务,确保做市报价处于市场合理水平,严格履行做市及成交义务,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促进形成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收益率曲线。

第五条做市商应建立必要的做市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市场整体发展及自身做市业务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并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防范做市业务相关风险。

第六条做市商应制定做市业务相关规程,明确做市业务内部操作流程、业务岗位职责和权限管理等,实现业务前台、中台与后台的隔离,确保岗位分工和权限设置符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做市商应设置专门的做市业务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操守和任职能力的从业人员,并合理设置岗位人员的激励约束和问责机制,有效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第八条做市商在做市报价前,应制定相应的做市业务报价方案和决策流程,并经机构内部核准或相应授权后实施。做市报价方案可包括拟报价债券及数量范围、价格范围或定价方法、清算速度等。

第九条做市商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做市交易定价机制,提高独立定价能力。鼓励做市商设置独立于业务前台的交易定价估值岗位,采用多元化的定价模型技术和价格参考基准开展做市定价。

在做市报价期间,做市商应密切注意市场和自身头寸变化,并根据盘中报价变化与市场变化调整做市策略,对做市工作尽职履责。

第十条 做市商做市报价及成交应以真实交易意愿为基础。双边报价被点击或请求报价被接受的,做市商应当严格按照报价履行交易义务,原则上不得拒绝执行交易。做市交易中出现纠纷的,交易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处理,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调解或投诉。

第十一条做市商风控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及特点,合理设置做市业务风险指标及限额,有效管理相关风险,对超限业务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有效监控做市业务行为,加强对做市相关业务环节的监测,确保业务开展符合内部和外部规定的要求。

做市商应对做市业务相关信息留存备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编造、篡改、损毁业务信息,有关信息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年。

第十三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积极开发并不断更新升级相关技术系统,以支撑做市业务需求的不断变化,并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做市商通过自动化交易系统进行做市报价成交的,应注重系统的稳定性及报价策略的合理性。自动化交易系统应建立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做市商对本机构所承销债券主动提供做市相关服务,以提升该券市场流动性、促进价格形成。具体做市期限及规模等,发行人可与之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做市商对本机构所承销债券进行做市的,应实现做市业务与承销业务的物理隔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第三章 做市业务评价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以下简称“做市评价指标”),并定期开展做市业务评价。交易商协会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做市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做市评价指标以客观、公正、透明、合理为基本原则,力争全面反映债券做市质量。

第十九条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做市评价情况,定期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情况。

第二十条交易商协会将每季度对做市评价中显著低于市场整体水平的做市商进行提示。对于连续被提示两次的做市商,交易商协会将商相关交易平台暂停其做市权限。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报价质量,不得出现以虚增报价为目的的做市行为。虚增报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对单券双边报价量超该券的存续规模;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无正当理由,频繁撤改做市报价;

(三)提前达成约定后,两家或多家市场机构间通过请求报价互相对债券进行要价,但回复后均不成交;

(四)通过自动化系统等技术手段,实现以不成交为目的的交易策略;

(五)其他虚增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做市商不得在双边报价被点击或请求报价被接受后,因以下原因拒绝结算或要求交易对手方达成反向交易平仓:

(一)虚构无持仓或内部审批未通过等机构内部原因的;

(二)未与交易对手方事先约定的;

(三)实际借助自身市场优势的相关理由的;

(四)其他不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做市商应结合本机构做市能力,尽可能提高对于做市券种、只数和期限的覆盖度,不应在无合理经济目的的情况下,通过以下行为虚增交易:

(一)与其他市场机构联合,针对一只或多只债券进行成交量、价格相同或相近,但交易双方或各方做市报价成交中无任何损益或极小损益的倒量交易;

(二)在货币经纪成交或双边询价后再通过请求报价方式执行交易;

(三)故意拆分做市报价成交,以虚增交易笔数;

(四)其他虚增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遵守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抢跑交易,即在得知客户大额交易指令前提下,不以善意对冲为目的,利用自营头寸先于客户开展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二)诱导交易,即在持有头寸时,散播误导性消息,目的在于影响价格以使自己持有的头寸获利;

(三)幌骗交易,即在发布报价或达成交易后撤销相应报价或拒绝结算,目的在于营造虚假买盘或卖盘的不平衡双边报价或多档报价;

(四)以不正当目的与其他机构协同确定交易策略或头寸存放;

(五)与其他市场机构、经纪商等串谋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或利用做市业务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交易影响或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扰乱市场秩序。市场操纵行为包括:

(一)本机构或与他人串通,操纵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公允价格形成的;

(二)交易目的在于不当影响另一个市场上相同或相关产品的价格;

(三)操纵收盘价或定盘价;

(四)其他市场操纵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做市商应加强对做市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的有效防范,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利益或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建议。

第二十七条做市商应加强对服务客户的信息保管,遵守有关保密要求,不得违规向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或不当利用客户交易信息等向自身或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

确需交流市场信息的,做市商应对对手方做匿名处理,避免泄露对手方信息。做市商不应泄露对手方的交易委托、操作或头寸。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协会督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审慎开展做市业务,对发现的不当业务行为或潜在业务风险采取合规性提示或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协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违规做市情形进行认定,并对违规对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

做市商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的,视为当个评价周期显著低于市场整体水平。

违规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提交主管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情节明显轻微或情形严重但需要先行予以处理的违规事项,交易商协会对违规对象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违规事项情形明显轻微的,交易商协会可予以自律谈话、书面关注、书面警示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违规事项情形严重、需要先行予以处理的,交易商协会可予以建议暂停交易人员业务权限、向监管部门发送提示或处理建议函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的其他违规事项,交易商协会经自律处分程序,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对象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及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协会将通过以下方式,不断完善做市评价相关工作,引导做市商提高做市服务质量:

(一)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召开做市业务会议;

(二)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对做市商进行评价;

(三)开展做市业务相关问卷调查;

(四)开展做市评价相关工作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应积极配合交易商协会开展上述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协会对债券做市业务的其他自律管理要求,按照协会相关交易自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自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充分发挥债券做市商的作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21号和相关交易自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券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做市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持续向市场提供现券双边买卖报价,以及回复市场询价请求等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现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做市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做市业务规范

第四条做市商应积极开展做市业务,确保做市报价处于市场合理水平,严格履行做市及成交义务,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促进形成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收益率曲线。

第五条做市商应建立必要的做市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市场整体发展及自身做市业务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并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防范做市业务相关风险。

第六条做市商应制定做市业务相关规程,明确做市业务内部操作流程、业务岗位职责和权限管理等,实现业务前台、中台与后台的隔离,确保岗位分工和权限设置符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做市商应设置专门的做市业务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操守和任职能力的从业人员,并合理设置岗位人员的激励约束和问责机制,有效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第八条做市商在做市报价前,应制定相应的做市业务报价方案和决策流程,并经机构内部核准或相应授权后实施。做市报价方案可包括拟报价债券及数量范围、价格范围或定价方法、清算速度等。

第九条做市商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做市交易定价机制,提高独立定价能力。鼓励做市商设置独立于业务前台的交易定价估值岗位,采用多元化的定价模型技术和价格参考基准开展做市定价。

在做市报价期间,做市商应密切注意市场和自身头寸变化,并根据盘中报价变化与市场变化调整做市策略,对做市工作尽职履责。

第十条 做市商做市报价及成交应以真实交易意愿为基础。双边报价被点击或请求报价被接受的,做市商应当严格按照报价履行交易义务,原则上不得拒绝执行交易。做市交易中出现纠纷的,交易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处理,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调解或投诉。

第十一条做市商风控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及特点,合理设置做市业务风险指标及限额,有效管理相关风险,对超限业务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有效监控做市业务行为,加强对做市相关业务环节的监测,确保业务开展符合内部和外部规定的要求。

做市商应对做市业务相关信息留存备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编造、篡改、损毁业务信息,有关信息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年。

第十三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积极开发并不断更新升级相关技术系统,以支撑做市业务需求的不断变化,并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做市商通过自动化交易系统进行做市报价成交的,应注重系统的稳定性及报价策略的合理性。自动化交易系统应建立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做市商对本机构所承销债券主动提供做市相关服务,以提升该券市场流动性、促进价格形成。具体做市期限及规模等,发行人可与之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做市商对本机构所承销债券进行做市的,应实现做市业务与承销业务的物理隔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第三章 做市业务评价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以下简称“做市评价指标”),并定期开展做市业务评价。交易商协会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做市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做市评价指标以客观、公正、透明、合理为基本原则,力争全面反映债券做市质量。

第十九条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做市评价情况,定期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情况。

第二十条交易商协会将每季度对做市评价中显著低于市场整体水平的做市商进行提示。对于连续被提示两次的做市商,交易商协会将商相关交易平台暂停其做市权限。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报价质量,不得出现以虚增报价为目的的做市行为。虚增报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对单券双边报价量超该券的存续规模;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无正当理由,频繁撤改做市报价;

(三)提前达成约定后,两家或多家市场机构间通过请求报价互相对债券进行要价,但回复后均不成交;

(四)通过自动化系统等技术手段,实现以不成交为目的的交易策略;

(五)其他虚增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做市商不得在双边报价被点击或请求报价被接受后,因以下原因拒绝结算或要求交易对手方达成反向交易平仓:

(一)虚构无持仓或内部审批未通过等机构内部原因的;

(二)未与交易对手方事先约定的;

(三)实际借助自身市场优势的相关理由的;

(四)其他不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做市商应结合本机构做市能力,尽可能提高对于做市券种、只数和期限的覆盖度,不应在无合理经济目的的情况下,通过以下行为虚增交易:

(一)与其他市场机构联合,针对一只或多只债券进行成交量、价格相同或相近,但交易双方或各方做市报价成交中无任何损益或极小损益的倒量交易;

(二)在货币经纪成交或双边询价后再通过请求报价方式执行交易;

(三)故意拆分做市报价成交,以虚增交易笔数;

(四)其他虚增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遵守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抢跑交易,即在得知客户大额交易指令前提下,不以善意对冲为目的,利用自营头寸先于客户开展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二)诱导交易,即在持有头寸时,散播误导性消息,目的在于影响价格以使自己持有的头寸获利;

(三)幌骗交易,即在发布报价或达成交易后撤销相应报价或拒绝结算,目的在于营造虚假买盘或卖盘的不平衡双边报价或多档报价;

(四)以不正当目的与其他机构协同确定交易策略或头寸存放;

(五)与其他市场机构、经纪商等串谋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或利用做市业务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交易影响或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扰乱市场秩序。市场操纵行为包括:

(一)本机构或与他人串通,操纵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公允价格形成的;

(二)交易目的在于不当影响另一个市场上相同或相关产品的价格;

(三)操纵收盘价或定盘价;

(四)其他市场操纵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做市商应加强对做市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的有效防范,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利益或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建议。

第二十七条做市商应加强对服务客户的信息保管,遵守有关保密要求,不得违规向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或不当利用客户交易信息等向自身或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

确需交流市场信息的,做市商应对对手方做匿名处理,避免泄露对手方信息。做市商不应泄露对手方的交易委托、操作或头寸。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协会督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审慎开展做市业务,对发现的不当业务行为或潜在业务风险采取合规性提示或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协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违规做市情形进行认定,并对违规对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

做市商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的,视为当个评价周期显著低于市场整体水平。

违规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提交主管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情节明显轻微或情形严重但需要先行予以处理的违规事项,交易商协会对违规对象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违规事项情形明显轻微的,交易商协会可予以自律谈话、书面关注、书面警示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违规事项情形严重、需要先行予以处理的,交易商协会可予以建议暂停交易人员业务权限、向监管部门发送提示或处理建议函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的其他违规事项,交易商协会经自律处分程序,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对象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及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协会将通过以下方式,不断完善做市评价相关工作,引导做市商提高做市服务质量:

(一)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召开做市业务会议;

(二)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对做市商进行评价;

(三)开展做市业务相关问卷调查;

(四)开展做市评价相关工作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应积极配合交易商协会开展上述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协会对债券做市业务的其他自律管理要求,按照协会相关交易自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评价指标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全部现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

新开通做市业务权限的做市商,自第一个完整的评价周期参与评价。

做市商暂停做市业务期间不参与评价。暂停时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的,该评价周期不参与评价;暂停时间跨多个评价周期的,涉及的评价周期内均不参与评价。

(二)评价范围

做市成交方式包括双边成交、请求报价成交和匿名点击成交,其中, 双边成交指做市商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后达成的交易; 请求报价成交(RFQ)指做市商对收到的请求报价后回复并达成的交易; 匿名点击成交(X-Bond)指做市商在现券匿名点击业务系统上主动报价后达成的交易。

有效双边报价指在主要交易时间段内,满足一定点差范围、报价量和报价持续时间标准的双边报价。其中,标准不低于交易平台规定的做市义务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报价成交均不纳入指标计算范围,虚假做市交易不纳入评价指标计算范围。

二、评价指标内容

分为评价指标和展示指标,共由7项具体指标构成,评价能力维度、指标名称和指标类别见下表:

能力维度 指标名称 指标类别 做市报价 报价连续性 双边报价时间 评价指标 债券覆盖度 双边报价债券只数 评价指标 定价能力 双边报价点差 评价指标 请求报价成交比例 评价指标 做市成交 交易流量 做市成交量 评价指标 散量成交笔数 展示指标 客户广度 做市成交对手方数量 展示指标

(一)评价指标

1、双边报价时间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报价的连续性,指做市商在在评价期内有效报价的平均报价时间。时间越长,做市商报价连续性越好。具体计算公式为:

2、双边报价债券只数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对某一类别债券的报价覆盖度,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有效双边报价债券的平均只数。报价只数越多,做市商报价覆盖度越高。具体计算公式为:

3、双边报价点差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的定价能力,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有效双边报价平均点差,经报价时间加权。报价点差越窄,做市商双边报价质量越高。具体计算公式为:

4、请求报价成交比例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请求报价的回复质量,指做市商回复报价后成交的笔数,以及未成交但回复价格不差于成交价格的回复笔数,占该机构所有回复报价笔数的比例。成交比例越高,做市商对请求报价的回复质量越高。具体计算公式为:

5、做市成交量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的交易流量,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各做市成交方式合计及分类的做市成交量。做市成交量越大,做市商的流动性贡献度越高。

以上评价指标应用于做市商动态管理参考。

(二)展示指标

6、散量成交笔数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消化散量成交的能力,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对单笔做市成交规模非1000万元整数倍的散量成交笔数。散量成交笔数越多,做市商消化散量成交的能力越强。

7、做市成交对手方数量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成交对象广度,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做市成交对手方数量。对手方数量越多,做市商成交对象越广泛。

三、业务通报

按季度向市场披露业务通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做市交易总体情况

1、做市商队伍构成及名单变化。机构类型分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等。

2、各类债券指标分布情况。包括利率类债券、信用类债券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与交易平台的做市业务类型衔接。

(二)主要券种做市交易情况

评价各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类别券种的做市情况,区分待偿期限或信用评级。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和债务融资工具。

1、国债。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名单不分先后,下同)。

2、政策性金融债。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3、地方政府债。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4、同业存单。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5、公司信用类债券。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6、政府支持机构债。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7、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8、资产支持证券。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双边报价点差指标不适用于本券种,采用双边报价价差替代。

各券种评价列示的机构不含出现以下情况的做市商:一是评价期内累计10个交易日或以上未对该类券种开展有效报价的。二是对于双边报价时间和双边报价点差指标,双边报价笔数低于全部机构较小四分位数的;对于请求报价成交比例指标,回复报价总笔数或回复报价量低于全部机构较小四分位数的。

(三)特定债券或对象做市交易情况

1、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老券。

评价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对首次发行时间距评价期年度末两年及以上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做市情况。

2、公司信用类债券。

评价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对中长期限公司信用类债券,做市商所承销债券,以及其他特色债券的做市情况。

3、境外投资人交易。

评价各做市商与境外投资人的请求报价和对话报价等成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交笔数、成交量、成交债券类型、待偿期分布、机构贡献度。

(四)违规情况

披露评价期内做市商的做市业务及交易相关违规或不当行为情况。

四、评价管理

按季度将做市评价情况应用于做市业务权限动态管理。

附件2: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评价指标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全部现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

新开通做市业务权限的做市商,自第一个完整的评价周期参与评价。

做市商暂停做市业务期间不参与评价。暂停时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的,该评价周期不参与评价;暂停时间跨多个评价周期的,涉及的评价周期内均不参与评价。

(二)评价范围

做市成交方式包括双边成交、请求报价成交和匿名点击成交,其中, 双边成交指做市商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后达成的交易; 请求报价成交(RFQ)指做市商对收到的请求报价后回复并达成的交易; 匿名点击成交(X-Bond)指做市商在现券匿名点击业务系统上主动报价后达成的交易。

有效双边报价指在主要交易时间段内,满足一定点差范围、报价量和报价持续时间标准的双边报价。其中,标准不低于交易平台规定的做市义务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报价成交均不纳入指标计算范围,虚假做市交易不纳入评价指标计算范围。

二、评价指标内容

分为评价指标和展示指标,共由7项具体指标构成,评价能力维度、指标名称和指标类别见下表:

能力维度 指标名称 指标类别 做市报价 报价连续性 双边报价时间 评价指标 债券覆盖度 双边报价债券只数 评价指标 定价能力 双边报价点差 评价指标 请求报价成交比例 评价指标 做市成交 交易流量 做市成交量 评价指标 散量成交笔数 展示指标 客户广度 做市成交对手方数量 展示指标

(一)评价指标

1、双边报价时间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报价的连续性,指做市商在在评价期内有效报价的平均报价时间。时间越长,做市商报价连续性越好。具体计算公式为:

2、双边报价债券只数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对某一类别债券的报价覆盖度,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有效双边报价债券的平均只数。报价只数越多,做市商报价覆盖度越高。具体计算公式为:

3、双边报价点差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的定价能力,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有效双边报价平均点差,经报价时间加权。报价点差越窄,做市商双边报价质量越高。具体计算公式为:

4、请求报价成交比例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请求报价的回复质量,指做市商回复报价后成交的笔数,以及未成交但回复价格不差于成交价格的回复笔数,占该机构所有回复报价笔数的比例。成交比例越高,做市商对请求报价的回复质量越高。具体计算公式为:

5、做市成交量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的交易流量,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各做市成交方式合计及分类的做市成交量。做市成交量越大,做市商的流动性贡献度越高。

以上评价指标应用于做市商动态管理参考。

(二)展示指标

6、散量成交笔数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消化散量成交的能力,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对单笔做市成交规模非1000万元整数倍的散量成交笔数。散量成交笔数越多,做市商消化散量成交的能力越强。

7、做市成交对手方数量

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成交对象广度,指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做市成交对手方数量。对手方数量越多,做市商成交对象越广泛。

三、业务通报

按季度向市场披露业务通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做市交易总体情况

1、做市商队伍构成及名单变化。机构类型分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等。

2、各类债券指标分布情况。包括利率类债券、信用类债券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与交易平台的做市业务类型衔接。

(二)主要券种做市交易情况

评价各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类别券种的做市情况,区分待偿期限或信用评级。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和债务融资工具。

1、国债。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名单不分先后,下同)。

2、政策性金融债。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3、地方政府债。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4、同业存单。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5、公司信用类债券。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6、政府支持机构债。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7、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

8、资产支持证券。

各项指标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表现位于前列(如前10%)的机构类型或机构名单。双边报价点差指标不适用于本券种,采用双边报价价差替代。

各券种评价列示的机构不含出现以下情况的做市商:一是评价期内累计10个交易日或以上未对该类券种开展有效报价的。二是对于双边报价时间和双边报价点差指标,双边报价笔数低于全部机构较小四分位数的;对于请求报价成交比例指标,回复报价总笔数或回复报价量低于全部机构较小四分位数的。

(三)特定债券或对象做市交易情况

1、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老券。

评价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对首次发行时间距评价期年度末两年及以上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做市情况。

2、公司信用类债券。

评价做市商在评价期内对中长期限公司信用类债券,做市商所承销债券,以及其他特色债券的做市情况。

3、境外投资人交易。

评价各做市商与境外投资人的请求报价和对话报价等成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交笔数、成交量、成交债券类型、待偿期分布、机构贡献度。

(四)违规情况

披露评价期内做市商的做市业务及交易相关违规或不当行为情况。

四、评价管理

按季度将做市评价情况应用于做市业务权限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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