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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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购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维权?

2024-07-14 11: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购买商品的重要途径。然而网购虽然便捷,但是网购商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因网购到“三无产品”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业越来越多。那么,什么是“三无产品”呢?“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即不具备《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应有要素的产品。近期,徽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网购到“三无产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在拼多多平台下单被告销售的蜂蜜商品,共计14瓶,实付912.7元。原告收到快递发现里面蜂蜜无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必要中文标注,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及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嫌消费欺诈,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被告作为网店经营者,负有对货品进行检查、验货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保准的食品。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自愿于2023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500元(包括购买蜂蜜款及赔偿金);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消费者如何维权

1、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原标题:《以案释法︱网购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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