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解雇员工或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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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制定要求? 终止或裁减香港雇员的指引,是由香港劳工处制定。任何违反其条规的公司都将受到罚款。 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必须属于《雇佣条例》(EO) 所界定的任何一般类别。根据《雇佣条例》 获得裁员资格的依据包括员工行为、能力或资格。 什么时候可以终止合同? 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合同,可以在入职第一个月内或第一个月后终止。如果是在第一个月内终止合同,则无需通知即可终止。如果是在第一个月之后,则必须提前 7 天发出终止通知。如果选择后者,雇主要以一次性付款作为代替通知。雇主可以在没有通知某员工存在严重不当行为的情况下终止合约。 如果雇主在试用期后解雇员工或裁员,必须提前 7 天通知员工,如果不涉及试用期,这个条规也适用。 代替通知款项 雇主可以向雇员支付款项作为代替通知(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该款项是根据员工的平均日薪计算,这将截至发出终止通知之日,然后,该款项总和将乘以通知期的天数。 无通知或无替代付款就终止合约 这只会在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发生。如果员工有严重的不当行为,通常就会有这种情况。 罢工的权利 雇员有权在香港罢工。雇员加入工会的权利受到保护,员工不能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因罢工而被终止雇佣合约。 终止雇佣合约或裁员的限制 在香港,雇主不能因以下原因解雇雇员: 带薪病假 产假 工伤 工会活动 向有关当局提供资料
任何违反以上限制的雇主,将面临最高 100,000 港元的罚款。 款项类型 除了支付遣散费之外,与被解雇的香港雇员有关的所有款项必须尽快支付。任何未能在7 天内这样做的雇主,必须为未付的款项支付利息。适用于被解雇员工的款项类型有: 代通知金 拖欠的工资 未放的年假款项 按比例的年终款项 在雇佣合同中所规定的其他款项,这可能包括公积金缴款或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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