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典故中的中国十大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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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典故中的中国十大成语

2024-07-09 22: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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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超律志

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中,有许多成语都来自于我国历史中的法律典故,这些成语所蕴含的寓意既反映了我们灿烂的民族文化,又为现代法律文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今天,小志就整理出十个来自法律典故中的中国成语,一起来感受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大家在写法学论文或者考试时,也可以引用,逼格瞬间提高啦。

1.石邑深涧

释义:

用来形容森严的法律。

出处: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董阏于为赵上地守, 行石邑山中, 涧深, 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 曰: “婴儿痴聋狂悖之人, 尝有入此者乎?”对曰: “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对曰: “无有。”董阏于喟然叹息曰: “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 则人莫之敢犯也, 何为不治?”

典故:

春秋时期晋卿赵鞅的心腹家臣董安于被派往赵国的上地担任地方长官。

一天董阏於在石邑山,见到一条深涧,像斧削,似城墙;深及百丈,十分险要。董阏於便问当地人:“有没有谁掉进去过?”当地人回答说:“没有。”

董安于又问:“不懂事的孩子、白痴、聋哑、疯子,有没有进去的?”当地人回答说也没有。

董安于又问:“那么牛马猪狗,有没有掉进去的呢?”回答还是没有。

董安于再问:“为什么呢?” 当地人回答说:“这深涧十分危险,谁要是掉进去了,哪还能有性命?因此谁走到这里都万分小心,都不敢去碰它,连牲畜也止步不前。”

由此,董安于喟然叹息道:“我懂得治国的方法了。假如我立法非常严峻,犯法必然加以惩罚,就好比这百丈深涧,谁还敢去触犯它呢?这样, 还会治理不好吗?”

而石邑深涧,也因此被后世用于形容形容森严的法律。

执法必严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维持社会的秩序,但是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恶,还要扬善。如果法律过于森严,那么这些严厉残酷的执法者本身也免不了被老百姓扔进那山涧的结果,法律的威严固然需要强调,但如果一旦脱离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不可能真正取得好的效果,秦二世而亡的例子,就是最好的佐证。

2.网漏吞舟

释义:

指网里漏掉吞舟大鱼;比喻法律太宽,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网。

出处:

《史记·酷吏列传序》:“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

典故:

汉朝初年,汉武帝刘邦废止秦朝苛酷的刑律,约法三章,实行宽松的法律政策,治理刻薄的习俗,使返回纯朴,刑法宽大,就像鱼网能漏过吞没小船的大鱼,然而官吏治理地方井然有序,并未发生动乱,黎民百姓安居乐业。

于是,司马迁便在撰写《史记·酷吏列传》的开篇里概括道:“汉朝初年,修改严厉的刑法,改为宽松的刑法,废除法律繁杂之文,改为简约朴实的条文,法网宽得能漏掉吞舟的大鱼,而官吏的政绩却很显著,地方上不为非作歹,老百姓太平安乐。由此看来,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道德,而不是严酷的刑罚。”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法律制度可以为思想道德提供制度保障。有德、宽容的法律看似网漏吞舟,实则能更好的与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3.法出多门

释义:

指各部门各自为政,自立法制,使法令不能统一,无从执行。

出处:

北宋·欧阳修《新唐书·刘贲传》:“或正刑于外则破律于中,法出多门,人无所措。”

典故:

唐朝元和年后期,内侍省权重一时,他们挟制天子,横行海内,无法无天。

唐文宗登基后,想摆脱这种场面,一改朝纲,消灭乱党。于是在大和二年(828)举行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的科举考试,把一百多位儒生召到朝廷,下诏让正直的人上疏辩政之疵,以便量才录用。

幽州进士刘贲有拯救国家的抱负,于是上疏指出:豪门猾吏之所以敢不守法度,是因为宫廷内外法令不一致。法规应一致,官职应合乎名分。现在又分宫外官员、宫中官员,形成南朝廷、北朝廷的格局,有人在南朝廷犯法就逃到北朝廷去,有人被宫外判刑却被宫内赦免,法令不由一方决定,人们不知怎么办,这是因为宫里宫外法令不相同,法出多门。若能统一宫里宫外的制度,归还军队的职能,整顿朝廷的官制,效法近代贞观年的规定,恢复远古周朝的制度,从京城推广到各地,从皇上一直到藩镇,这样就能制服强横的奸臣,没有违法的担忧了。自此 ,法出多门这一成语就一直为世人流传,用于警醒历朝历代的君王应该法出一门。

即使放在现在,法出多门所指示的法律思想也能给予我们的立法工作诸多启示。法令统一,社会才会有秩序,人民权益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

4.踊贵屦贱

释义:

踊贵屦贱,原来指讽刺滥施刑罚,后用以比喻世态失常,社会现象不合理。

出处:

《左传·昭公三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民人痛疾。”

典故:

晏子是春秋时代齐景公的大夫。

晏子当了相国。起初,景公想要为晏子更换住宅,就对他说:“你的住宅靠近集市,低洼狭小,喧闹扬尘,不适合居住,我给你换个明亮高爽的的住处吧。”

晏子推辞说:“君主的先臣就住在这里,臣不足以继承先臣的业绩,这对臣已经过分了。况且小人靠近市场,早晚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这是小人的利益。哪敢麻烦邻里迁居为我建房?”

景公笑着说:“您靠近市场,了解物品的贵贱吗?”

晏子说:“既然以它为利,岂敢不知道呢?”

景公说:“什么东西卖得贵,什么东西卖得贱?”

当时,齐景公刑名繁多苛严,有出售为受过刖刑的人制作的鞋的,所以晏子回答说:“为受过刖刑的人制作的鞋卖得贵,(普通人穿的)鞋卖得便宜。”。齐景公听后很是吃惊,便减省了刑罚,免去了刖刑(砍去脚的刑罚),也使得踊贵屦贱这一成语也为后人所沿用下来。

君子仁人的言论,常常能使得很多人收益,正是因为晏子的一番话,齐景公就减少了刑罚,拯救了许多百姓的性命。这种博观约取,经世济民,胸怀天下的君子之风,也是我辈所应当学习的!

5.深文周纳

释义:

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指不根据事实,牵强附会地给人硬加罪名。

出处:

《史记·酷吏列传》:“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

典故:

西汉司法官赵禹,因为廉洁升为令史,服事周亚夫。赵禹为人廉洁傲慢,当官以来,家中没有食客。三公九卿前来拜访,赵禹却始终不回访答谢,务求断绝与知心朋友和宾客的来往,独自一心一意地处理自己的公务。他看到法令条文就取来,也不去复查,以求追究从属官员的隐秘的罪过。

张汤是西汉时期的酷吏,为人多诈,善施智谋控制别人。他开始当小官时,就喜欢以权自谋私利,曾与长安富商田甲、鱼翁叔之流勾结。待到了九卿之官时,便结交天下名士大夫,自己内心虽然同他们不合,但表面却装出仰慕他们的样子。

武帝时代,赵禹因为从事文书工作而积累功劳,逐渐升为御史,皇上认为他能干,又将其升到太史大夫。武安侯田蚡当丞相时,征召张汤做内史,经常向天子推荐他,故而张汤被任命为御史,负责处理案件,他主持处理陈皇后巫蛊案件时,深入追究同党,于是汉武帝认为他有办事能力,逐步提拔他当了太中大夫。二人因官位的提拔而逐步结识为好友。

赵禹与在一起后,“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共同制定了各种法律条文,务求苛刻严峻,约束在职的官吏,编定《越宫律》、《朝律》等法律,制作“见知法”,让官吏互相监视,相互检举,一时间举国上下人心惶惶。而汉朝法律越发严厉,也大概就从这时开始。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的危害结果要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后者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前者却是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是深文周纳,必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崩塌,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应当铭记于心。

6.克已奉公

释义:

“克己奉公”这则成语的克己是克制、约束自已;奉公是以公事为重。约束自己的私欲,以公事为重。比喻一个人对己要求严格,一心为公。

出处:

《后汉书·祭遵传》载:“遵为人廉约小心,克己奉公。赏赐辄尽与士卒,家无私财。”

典故:

祭遵,字弟孙,东汉初年颍阳人。祭遵从小喜欢读书,知书达理,虽然出身豪门,但生活非常俭朴。

公元24年,光武帝刘秀攻打颍阳一带,祭遵去投奔他,被刘秀收为门下吏。后随军转战河北,当了军中的执法官,负责军营的法令。任职中,他执法严明,不循私情,为大家所称道。

有一次,刘秀身边的一个小侍从犯了罪,祭遵查明真情后,依法把这小侍从处以死刑。刘秀知道后,十分生气,想祭遵竟敢处罚他身边的人,欲降罪于祭遵。但马上有人来劝谏刘秀说:“严明军令,本来就是大王的要求。如今祭遵坚守法令,上下一致做得很对。只有像他这样言行一致,号令三军才有威信啊。”

刘秀听了觉得有理。后来,非但没有治罪于祭遵,还封他为征虏将军,颍阳侯。

祭遵为人廉洁,为官清正,处事谨慎,克己奉公,常受到刘秀的赏赐,但他将这些赏赐都拿出来分给手下的人。他生活十分俭朴,家中也没有多少私人财产,即使在安排后事时,他仍嘱咐手下的人,不许铺张浪费,只要用牛车装载自己的尸体和棺木,拉到洛阳草草下葬就可以了。这在当时社会是很难得的。

祭遵死后多年,汉光武帝刘秀仍对他的克己奉公精神十分怀念,克己奉公的精神也一直为后世所流传、称赞。

7.排难解纷

释义:

原指为人排除危难,解决纠纷。今指调停双方争执。

出处:

《战国策·赵策三》:所贵于天下之士者,为人排患释难解纷乱而无取也。即有所取者,是商贾之人也,仲连不忍为也。

典故:

据《战国策˙赵策》记载:战国时,秦昭王发兵进攻赵国,把赵国国都邯郸围住了。赵孝成王向魏国呼援,魏安釐王派将军晋鄙带兵援救,却不敢同秦军交战,在魏、赵交界的荡阴按兵不动。

魏王又派将军辛垣衍为使臣,从小路进入邯郸去见赵王,对赵王说:“现在秦王称雄天下,谁都怕他三分。其实他倒也未必为了要占领邯郸,不过是希望各国拥戴他,让他称帝。赵国如果赶快派代表到秦国去,尊称秦王为帝,他一定高兴。那样,邯郸就可解围了。”

这时,鲁仲连正访问邯郸。这鲁仲连是齐国人,也叫鲁连,很有才识,却不愿意做官,只爱游历各国,替人排除纠纷,解决难题,而不取任何报酬。当他听说赵国将要尊秦为帝,向秦国屈服,立刻去见赵国丞相平原君,并且说:“我一向认为您是很贤能的,原来您这样糊涂。快带我去见辛垣衍。”

鲁仲连见了辛垣衍,列举历史事实,分析当今形势,严厉斥责他“尊秦为帝”的谬论,指出屈服的结果对赵国、魏国都有极大的祸害。辛垣衍听了深受感动,当即表示坚决放弃“尊秦为帝”的妥协政策。秦军得了这个消息,不免吃了一惊,为了防止意外,立刻退兵五十里。这时魏国杀了晋鄙,带领魏军赶来援救,邯郸就解了围。

平原君对鲁仲连是又钦佩又感激,准备封地给他,他不肯接受,送他千金为筹,他也不要。鲁仲连笑道:“替人排难解纷而不取报酬,才算的可贵的高士,否则,便成商人了。”

后来为人调停争执、调解纠纷就叫“排难解纷”,而调解纠纷的人,则被称为“鲁仲连”。

8.约法三章

释义:

原指事先约好或明确规定的事,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以资遵守。

出处:

《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

典故:

秦朝末年,人民苦于沉重的捐税、繁重的徭役和严酷的刑罚,纷纷揭竿而起。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大军攻入关中,到达离秦朝皇都咸阳只有几十里的灞上。仅当了四十六天秦王的子婴,向刘邦投降。刘邦接受大将樊哙和张良的建议,下令封闭王宫,并留下少数士兵保护王宫和藏有大量财宝的库房,随即还军灞上。

为了取得民心,刘邦把关中各县父老、豪杰召集起来,郑重地向他们宣布道:“百姓苦于秦朝的严刑苛法已经很久了,应该全部废除。现在,我与父老乡亲们约法三章:一是杀人的判处死刑,二是伤人的治罪,三是抢劫的受罚。我到这里来,是为了替父老乡亲们除害,不是来侵害你们的,请大家放心。”父老乡亲们都表示拥护约法三章。

接着,刘邦又派人到各县各乡,将约法三章通告于百姓。百姓得知后都非常高兴,纷纷带着牛、羊、酒、食前来犒劳刘邦的军队。刘邦一再谦让不肯接受,说:“我们的军粮并不缺乏,不想再麻烦百姓了。”百姓们更加高兴,唯恐刘邦不做王。由于坚决执行约法三章,刘邦得到了百姓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最后取得天下,建立了西汉王朝。

9.目无三尺

释义:

不把法制放在眼里。形容违法乱纪,胡作非为。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以三尺代指法律。

出处:

清·王士祯《居易录续谈》:“光天化日之下,岂容奸孽余党,胆大泼天,目无三尺。”

典故:

在中国的法制史里,竹简是古人书写公文、书籍、律令等文书的主要材料,很多官方的法律政令都记录在竹简之上。

根据宋朝王应麟撰写的《困学纪闻.左氏传》:“《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盐铁论》乃云:‘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盖律书以二尺四寸简,举其大数,谓之三尺。”可以得知,因为很多法律条文都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因此法律又称为“三尺法”,简称“三尺”。

“三尺”,不是正称,而是代称,是指古代以三尺竹简书写法律政令条文,因而代指法律,我们常说的“目无三尺”,就是说不把法制放在眼里,形容违法乱纪,胡作非为。不少人误以为目无三尺就是目光短浅,这是典型的望文生义了。

10.执法如山

释义:

意思是严格依法办事,毫不动摇。

出处:

清·李绿园《歧路灯》第八十八回:“本道言出如箭,执法如山,三尺法不能为不肖者宥也。”

典故:

唐中宗神龙二年(公元706年)冬十一月,太平公主赴雍州游玩,相中了当地寺院里的一盘水磨,未经寺院和尚同意,就准备吩咐从人准备强行运往京城,归为己有。寺院和尚迫于太平公主的权势,不敢当面阻拦,立即告到雍州司户李元紘那里。

尽管司户是比七品芝麻官还要小的小吏。但李元紘不畏权势,公正刚直,当即受理此案。经查,该水磨确系寺院合法财产,太平公主无权霸占。随即将水磨判归寺院和尚。这一判决吓坏了李元紘的顶头上司、一向趋附权贵的雍州刺史窦怀贞。太平公主既是唐高宗与武则天的女儿,又是唐中宗的妹妹,开府置官,权倾朝野,窦怀贞巴结犹恐不及,怎敢让自己的属下去冒犯?他即刻命令李元紘将水磨改判给太平公主。然而,李元紘对这种恃强凌弱、媚上欺下的行径无比愤慨。二话不说,当即挥笔在原判决书的空白之处书写“南山可移,此判无动”八个大字,坚决维持了原判。而人们也将这八个字逐渐浓缩成了“执法如山”,以警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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