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全车盗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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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程机械设备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工程机械设备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工程机械设备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下,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工程机械设备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工程机械设备被诈骗;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与工程机械设备同时失踪;

(八)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被盗抢。

四、保险金额

附加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六、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当得知保险标的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 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设备的相关登记证件、设备购置发票和相关税费凭证、设备报停手续、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设备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等文件,如缺少相关证明的,本公司有权增加免赔率直至拒赔。

七、赔偿处理

(一)整个工程机械设备遭盗抢的,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二)对由于遭受盗抢而发生损坏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款,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三)本附加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免赔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本公司在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并由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后,赔付结案。

八、其它事项

本条款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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