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律师:从一则诈骗案无罪判决看律师庭审发问技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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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律师:从一则诈骗案无罪判决看律师庭审发问技巧的重要性

2024-06-30 14: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应该仔细阅卷,熟悉案件材料中反映的所有情况。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许某某经与陈某某好像共同实施了电信诈骗活动,但有一点,律师是抓住了的,那就是陈某某并未到案,他的证言公诉机关是无法获取的。这就为辩护律师打开了一闪不可多得的机会之窗。

在开庭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已经就庭审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那就是做无罪辩护。律师在庭上的问题也进行了沟通。下面我们看看律师是怎么发问的:

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你是否认同?

许某某:我不认同,我不认罪。我没有参与诈骗。

辩护人:你跟陈某某是什么关系?

许某某:陈某某是台湾人,在台湾做物流生意,他的物流公司叫做莱富泰物流公司,主要运输衣服和鞋子,2017年的时候我去台湾探亲,我姑姑许X花介绍我认识的,之后就在这个物流公司上班。后来陈某某就让我回到福建干活。

辩护人:干什么活?

许某某:他要我在福建帮忙中转资金,别人的钱打到我的卡上,然后我再把钱取出来,打到他发给我的银行卡号上,他承诺我,帮他中转10万块钱,给330元的好处费。

辩护人:为什么要帮他转钱?

许某某:他说这些钱是货款,如果打到他自己的账户上得交税,这样是为了逃税,我觉得这个活还很轻松,我就同意帮他干这个事了。

辩护人:你是什么时候回到福建的?

许某某:大概在4月24日回到了福建。

辩护人:你刚才说,陈某某要你在福建帮忙中转资金,别人的钱打到你的卡上,然后你再把钱取出来,打到他发给你的银行卡号上。可案卷中没有看到你转钱的记录,是怎么回事?

许某某:因为之前我欠别人钱,被银行征信系统拉入黑名单了,所以我就找了一个女性朋友叫王某秀的,提出来用她的卡帮我转钱,我答应事后给她好处费,她就同意了,之后王某秀就办了12张银行卡,我持有9张,王某秀持有3张;之后又让我爸爸许某标办了6张卡,由我持有;让我朋友何某龙帮忙办了6张银行卡,由我持有;办完这些卡之后我就都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了陈某某,我用这24张银行卡帮助陈老板中转资金,共计中转了170余万元。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你转的这些钱可能是诈骗所得?

许某某:我认为不可能是诈骗所得。陈老板开那么大的公司,是很有实力的,不然我也不会让我爸爸和朋友帮忙办卡了。如果真是犯罪所得,那岂不是害了我最亲的人。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毕。

上述问话中,辩护人问出了他想要的一切信息。尽管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与陈某某(台湾籍、未到案)合谋,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但没有证据证明许某某与陈某某是怎么合谋的。许某某的回答也是有理有据,毫无破绽。

法院最后认定:由于被告人许某某只是为陈某某提供账户接收部分资金,并按照陈某某指示转移资金,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直接实施了诈骗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在转移资金时明知其所转移的资金是赃款,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院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定罪讲究证据链的完整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辩护律师在庭审前拟定书面的发问提纲,并标明被告人曾经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情况。在庭审中要做的就是将有利于被告人的东西全面展示出来。辩护律师的发问,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发问重点应当尽可能与辩护重点一致。如果是做无罪辩护,就要深入研究罪名的特征。本案中,许某某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的共犯,其是否明知将是调查重点。辩护律师应紧紧围绕这个目的进行发问,不能埋头毫无目的问下去,不注意发问的效果。另外,也不要用诱导的方式发问,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提出的异议,不要有明显的重复。

总之,向被告人发问是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查明有利于被告人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程序,精彩的发问,能够在法庭审理的前期充分展示出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能够把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明确态度和系统思路充分地展示给审判人员,为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做好充分的铺垫和准备,以达到有效辩护,继而达到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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