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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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0357

2024-07-09 22: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Standard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historic city

GB/T 50357-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25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57-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历史文化名城;4.历史文化街区;5.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2.更新和规范了相关表述;3.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线划定标准;4.将原规范“3.3建筑高度控制”调整为“格局与风貌”;5.协调其他相关标准,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6.结合保护实践经验,优化了道路交通、市政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促进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兵 赵中枢 胡敏 周俭 张杰 刘奇志 王军 陈双辰 侯卫东 付冬楠 张广汉 邵甬 全波 黄继军 祁祖尧 鞠德东 郝之颖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毛其智 朱嘉广 张松 叶斌 王建萍 周萍 宋晓龙 邢天河 田银生 郑路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切实保护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确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1.0.1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到2005年全国已公布102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全国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内容深度不一,甚至出现规划原则、实施措施及指导思想错误的情况。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该规范的编制和出台对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蓬勃发展,名城保护制度不断深化,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骨干法规的保护制度框架。截至2018年5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已经达到134座,部分省份也公布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15年初,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特别是为了保护那些分布于未被列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公布了第一批30个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其中屯溪老街、鼓浪屿等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厦门市都不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列。我国的快速城镇化给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这个过程中,保护规划实践不断有新的经验积累。同时,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2013)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5)对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也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新的机遇。为了更好地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分有必要对2005年版规范进行修订。本次修订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城乡文化遗产保护新的政策要求,借鉴国际遗产保护领域新的理念和方法,并且总结提炼新世纪以来保护实践经验,以切实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以及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等的保护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1.0.2本标准涵盖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内容,不同层次的规划重点和深度要求在相应章节中有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本标准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单独编制,并将保护的原则、内容、措施、开发强度、各种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要求,以及其他有必要的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无论所在地的城市是否已被列为历史文化名城,均应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外,不少城市仍然保存着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等丰富遗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纳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以利于城市文化的继承和发展。针对这些遗存编制保护规划是必要的,方法上可以参照本标准。

1.0.3  保护规划必须应保尽保,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

   4  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1.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首先,传承文化遗存真实的全部信息是我们的职责。真实性是定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一切文化遗产的基本因素。认识遗存具有的历史文化价值依赖于历史真实载体。承载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的物质载体一旦失去真实性,它的价值便会丧失。其次,历史环境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将历史环境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拓宽了历史环境的内涵和外延;历史环境既包括历史遗存实体和视觉方面,还包括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以及对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的认知和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中的其他无形文化遗产。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护历史环境是应有之意。再次,历史文化名城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文化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是一种活着的文化遗产,在保护好真实的物质载体和历史环境前提下,探索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途径是重要的任务。“大拆大建”、“拆真建假”、将历史城区或历史文化街区当作景区封闭管理收取门票、大量动迁街区内部原居民、过度商业化开发等急功近利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都应坚决摒弃,以免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树立系统思维,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个环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设管理等多种因素,提高规划的综合性和系统性;要在规划理念和方法上不断创新,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要充分考虑与实施管理的对接,改善规划的可操作性;要研究建立历史文化名城的体检评估方法,加强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问责。

1.0.4  保护规划应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与现状,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研究分析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目标,坚持整体保护原则,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1.0.4只有在充分分析名城的现状问题和深入研究名城的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基础上,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总体目标、原则,进而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以丰富、可靠的资料为依据分析研究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坚持历史文化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保护,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进而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1.0.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提升城市文化特色与活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展开条文说明1.0.5历史文化名城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经济、文化、自然、习俗等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产物,在承载着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同时,也发挥着城市的基本功能。因此,不能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割裂开来,不能采用博物馆冻结式的保护方式,应古为今用,积极探索适宜的利用方式。应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水平,满足居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0.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方式和使用强度提出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6遗产保护和利用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整体关系。保护规划应在充分研究和认识遗产价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与利用措施,制定科学的利用方式和合理的使用强度,以可持续的利用方式实现遗产永续传承。

1.0.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和期限应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相一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产业的选择、空间发展方向的确定、用地布局的调整、道路与市政工程设施的选线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其规划的空间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由于名城的历史文化价值通常主要由中心城区内的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历史城区承载,因此保护规划虽然会考虑市(县)域层面的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但仍应将历史城区作为重点对象。此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从城市整体层面制定保护战略和措施,提出城市发展方向、城市布局结构的战略要求,协调城市新区与历史城区的关系;对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道路与工程管网选线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布局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和建议,为名城的保护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

1.0.8  保护规划应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但未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梳理和评估,提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建议申报和补充名录。

▼ 展开条文说明1.0.8人类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认识视角不断拓宽,理解深度也会不断深化。在保护规划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可能对现有遗存的遗产价值产生新的认识,也可能会发现之前未列入保护名录,却有价值的新的遗存。因此,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新发现的遗存列入保护名录,不断丰富和完善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和保护体系,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1.0.9  编制保护规划,应鼓励公众参与,坚持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尊重居民和利益相关者的意愿。

▼ 展开条文说明1.0.9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应本着共谋、共建、共享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专家的意见,充分征询居民和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对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认知和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是有意义的。

1.0.10  保护规划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外,还需同时执行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等。上述规范与本标准出现矛盾时,譬如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排水等方面出现冲突,应在本标准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针对实际情况开展专项研究。

2术语

2  术语

2.0.1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 展开条文说明2.0.1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包含三个方面:①(价值方面)城市历史悠久,仍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②(载体方面)城市的现状格局和风貌仍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③(管理方面)保护和利用是整体的、综合的,对城市性质与空间布局等具有重要的影响。除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外,部分省份也公布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这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本标准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 展开条文说明2.0.2历史城区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中采用的名词概念。我国也采用这个概念。尽管口语中也有古城区、旧城区、老城区等多种说法,但本标准的历史城区有别于历史城址,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部分历史文化名城可能有多个历史城区。

2.0.3  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

   能够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

▼ 展开条文说明2.0.3历史地段是国际通用概念,可以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的地段,也可以是能较完整体现历史风貌或地方特色的区域。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地段的一种类型。历史地段内可以有文物保护单位,也可以没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也可指代其他建筑群、古镇、古村等。

2.0.4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 展开条文说明2.0.4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提出,对于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采用了“历史文化街区”这个法律概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从“历史文化保护区”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概念。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5  文物古迹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地下与水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

▼ 展开条文说明2.0.5文物古迹是对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的通称。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2.0.6  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 展开条文说明2.0.6文物保护单位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 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 展开条文说明2.0.7地下文物埋藏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郑州商城、洛阳隋唐古城、扬州城遗址等,都位于现在城市建成区之下。地下文物埋藏区根据其研究成果可以分为已经确切定位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经过探测基本明确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尚未完全确定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于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也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构成内容和保护对象,因此在一些特殊的(历史海港、河港)历史文化名城中应当特别注意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

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2.0.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公共政策属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纲领,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价值取向和管理要求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支撑。

2.0.9  风貌 townscape

   反映城镇历史文化特征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整体面貌和景观。

▼ 展开条文说明2.0.9风貌一词在保护规划中经常使用,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通常是指城市的历史风貌,即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不仅表达着历史要素的视觉价值和特征,还蕴含着地域文化和意境的表达。

2.0.10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 展开条文说明2.0.10历史建筑是体现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多样性和丰富性的重要方面,有着较为广泛的意义。它可以是伟大的建筑作品,也可以是随着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朴实的建筑作品;它可能同重要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有关,也可能同某个地区经济社会产业的发展历史有关;它可能体现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或者是那个时期重要建筑师的代表性作品,也可能只是一定地域内有标志性或象征性、体现集体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它可能是在空间、形式、色彩、构件、装饰等方面有一定艺术特色的建筑物,也可能是在建筑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工程方面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物;它的功能可能是住宅、办公、商业和其他公共建筑,也可能是过去的作坊、厂房、仓库和道路桥梁;历史建筑可以是单体建筑,也可以是有特色的空间组合的建筑群。历史建筑同优秀近现代建筑、乡土建筑、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建筑等文化遗产的内涵有一定交叉。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同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可以在保护价值特色的前提下,更为灵活地利用。

2.0.11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 展开条文说明2.0.11传统风貌建筑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能是历史地段的主要组成部分。从保护的重要性和价值而言,传统风貌建筑低于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但传统风貌建筑组成的街巷格局、片区肌理和相应的景观环境,是历史地段传统风貌的集中反映。

2.0.12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 展开条文说明2.0.12历史环境要素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外的全部能够反映历史环境、传统风貌的物质要素。条文中列举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均为常见的历史环境要素,由于我国不同地区自然条件、风土人情各具特色,历史环境要素类型差异明显,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在保护规划编制中应加强调查、整理与保护。

2.0.13  保护 conservation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评估、登录、修缮、维修、改善、利用的过程。

▼ 展开条文说明2.0.13针对保护对象所采取的调查、勘测、评估、登录、修缮、维修、改善、利用等一切政策手段、技术措施、操作过程的总称。

2.0.14  修缮 preservatio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 展开条文说明2.0.14修缮是文物古迹保护的方式之一,在修缮中应遵循真实性原则,谨慎采用重点修复的方式。

2.0.15  维修 refurbishment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维护和加固。

▼ 展开条文说明2.0.15维修是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的方式之一。在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前提下,加固结构、完善设施、保持安全,使其适应现代生活。

2.0.16  改善 improvement

   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保护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2.0.16改善是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的方式之一。对建筑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作适当调整,使其适应现代生活。

2.0.17  整治 rehabilitation

   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的保持、建成环境品质的提升所采取的各项活动。

▼ 展开条文说明2.0.17整治是一种综合的措施,包括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的改建、拆除等措施,也包括对周边环境的清理、改善等活动,使整治对象与地区整体传统风貌相协调,传承地区文脉,延续空间特色。

3历史文化名城

3  历史文化名城

3.1  一般规定

   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址环境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

       2  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

       3  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

       4  需要保护的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等;

       5  历史环境要素;

       6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 展开条文说明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物质性要素和非物质性要素。其中,物质性要素主要包括: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城址环境、与名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山川形胜,其中城址环境的保护对保存古城演化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意义;反映城市肌理和传统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单体遗存(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反映地域建成环境特征的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非物质性要素包括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类优秀传统文化,如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

   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 展开条文说明3.1.2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要对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形态演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认识名城的历史文化特征,科学分析名城的保存状况,深入挖掘和评估名城的历史文化价值,包括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从而确定符合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实际保存状况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

   3.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坚持整体保护的理念,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3.1.3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要素丰富,类型复杂多样,彼此联系紧密,经过多年的理沦与实践探索,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逐渐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整体、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名城保护规划应在三个层次上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3.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3.1.4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多、分布广,城市规模、保存状况也各不相同。为了更好地保护名城的格局风貌特色和文化遗存,需要在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各名城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适用的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及具体的保护措施。

   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址环境保护;

       2  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保持与延续;

       3  历史地段的维修、改善与整治;

       4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

▼ 展开条文说明3.1.5针对物质性要素,保护规划应重点研究制定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城址环境、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与延续;第二,名城内历史地段的保护与整治;第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等的保护与修缮。

   3.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状况等划定各类保护界线,包括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等,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

   3.1.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优化调整历史城区的用地性质与功能,调控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等,并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建议。

▼ 展开条文说明3.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该从城市整体的角度提出有利于名城保护的规划措施建议,包括调整历史城区的不合理功能和用地,调控历史城区的人口容量和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等。同时,应针对保护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并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提出保护规划的实施时序,以指导下一层次和阶段的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

   3.1.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绿化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 展开条文说明3.1.8名城保护规划应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重点管控那些会对地下文物埋藏区造成破坏的活动,如房屋建设、道路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活动等。对于明确存在遗址的区域,也不宜种植大型乔灌木植被,避免对地下埋藏文物造成破坏。

   3.1.9  历史城区应明确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1.9历史文化名城是特殊的城市类型,有机更新是其可持续发展的不二选择。建设活动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破坏历史城区的整体风貌特色,应在吸取传统文化特征的基础上积极创造,延续名城的文化内涵和风貌特色。因此,规划不仅要对历史地段(包括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提出保护要求,对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也应提出风貌延续的要求。

   3.1.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结合实施、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机制和保障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3.1.10保护规划应根据保护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要求,研究实施路径,对实施保护规划需要的机构人员、体制机制、资金保障、工程措施进行全面的部署。

3.2  保护界线

   3.2.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范围,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

▼ 展开条文说明3.2.1划定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空间的集中承载地。历史城区并非完全对应于历史上的城垣范围,而是通过综合分析城市不同历史时期的空间格局,根据保护格局和延续风貌的要求划定保护控制范围的。我国古代城市的建设十分重视选址的科学性,遵循天人合一的营建理念,尊重城市与自然山水格局的和谐关系。众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址环境是城市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四川阆中古城、江西赣州古城、陕西韩城古城等。因此,如有保护需要,可划定城市环境协调区,以体现古城独特城址环境的山川形胜与河湖水系。

   3.2.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未列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可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方法确定保护范围界线。

▼ 展开条文说明3.2.2保护规划必须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划,应以图纸和文字的形式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界线的划定应当根据遗产保存和分布的情况,同时应当考虑保护管理的可操作性。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中,对未列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其他历史地段,可参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保护范围界线的方法,来划定利于保护管理的保护界线。

   3.2.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基本依据。

▼ 展开条文说明3.2.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名城保护规划应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3.2.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史建筑本身,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 展开条文说明3.2.4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体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则包括历史建筑本体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区域。历史建筑本体范围包括历史建筑建筑主体、建筑院落以及与建筑相依附的传统格局环境要素等,建设控制地带不宜以本体范围简单外扩,应当结合周边地形地貌、道路条件、比邻建筑和院落边界线等条件,统筹划定。

   3.2.5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坚持从严保护的要求,应按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3.2.5保护规划中可能会出现各类保护区划重叠的情况,一般遵照各保护区划中控制要求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3.3  格局与风貌

   3.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和人文要素提出保护措施,对城址环境提出管控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3.1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址环境和周边自然山水格局、人文要素是名城形成、发展演变所依赖的基础条件,是传统城市营建的重要依据,是体现名城价值与特色的重要载体,真实和完整地保护城址环境是名城保护的重要目标与内容。名城保护规划不仅应对古城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格局和人文环境要素提出保护措施,还应对可能破坏名城城址环境的人工干预活动提出具体管控要求,确保相关变化处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不损害城址环境的特征。城址环境与自然山水格局密切相关,不仅具有独特的山水美学意境,其选址和建设过程蕴含丰富的科学价值和人文内涵。城址环境的保护应秉持整体系统的观念,重视历史上古城选址的特征,以及城址本身与外部环境的整体关系。

   3.3.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体现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轮廓、空间布局、历史轴线、街巷肌理、重要空间节点等提出保护措施,并应展现文化内在关联。

▼ 展开条文说明3.3.2我国古代城市的营建尊崇礼制、讲究秩序.同时因地制宜、顺应地形,创造了和而不同、多样统一的传统城市格局特色。古城形态轮廓、历史轴线、功能空间布局、街巷肌理以及重要空间节点是城市格局特色的重要载体,是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风貌和文化内涵的关键要素,保护规划应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3.3.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对体现历史城区历史风貌特征的整体形态以及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提出总体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强化历史城区的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协调景观风貌。

▼ 展开条文说明3.3.3历史风貌是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重要表现。当前大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历史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规划应针对历史城区的历史风貌特征,运用城市设计的分析方法,对历史城区的整体形态以及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方面提出总体层面的控制和引导措施,确保历史城区在有机更新过程中保持景观风貌的协调,强化历史城区空间的立体性、平面的协调性、文脉的延续性和风貌的整体性。

   3.3.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明确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包括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重要视线通廊及视域内建筑高度控制、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等。

▼ 展开条文说明3.3.4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控制是名城保护规划的重要控制手段之一,是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景观特色的重要措施。对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进行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尺度,对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保护名城整体上的视觉关联性,对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保护重要片区整体风貌协调。

3.4  道路交通

   3.4.1  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护有价值的街巷系统,保持特色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 展开条文说明3.4.1历史城区所形成的道路格局是其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格局密切相关。保护、延续历史道路格局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措施之一。“窄路密网”是我国古代城市交通系统的普遍特征。历史城区内的街巷系统往往拥有高密度、窄路幅的特点,适于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有利于对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的体验,因此应重视保护有特色、有价值的街巷系统。需要对历史城区进行充分的历史调查和景观分析,对内涵丰富、特色明显、保存完整和对名城风貌特征起着重要作用的历史街道(巷),应当最大程度的保护其原有街道尺度、断面形式、两侧建筑界面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公布永不拓宽的街巷名录。

   3.4.2  历史文化名城应通过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改善历史城区的交通条件。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应将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等安排在历史城区外围。

▼ 展开条文说明3.4.2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从城市整体层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疏解为主,应避免由于将穿越性交通引入历史城区而加剧交通拥挤程度。对起讫点均在历史城区以外的穿越性交通,要尽可能从历史城区调整出去,鼓励构建环绕历史城区的外围道路交通系统,减少历史城区的通过性交通压力。历史城区内不宜新建大规模交通设施,如体量较大的道路桥梁、客货运枢纽、社会停车场、机动车加油站等,以免吸引与历史城区无关的外部交通。

   3.4.3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应选择合适的公共交通车型,提高公共交通线网的覆盖率;宜结合整体交通组织,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步行区,营造人性化的交通环境。

▼ 展开条文说明3.4.3历史城区应持续优化出行方式结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根据道路和街巷特点,灵活发展中巴、小巴等公交车型,构建公共交通系统良好的可达性,提高对历史城区内部居民出行的服务水平;研究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必要时可划定步行区,不断完善人性化的交通环境。

   3.4.4  历史城区应控制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完善停车收费和管理制度,采取分散、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不宜增建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 展开条文说明3.4.4历史城区道路狭窄,路网容量有限,应通过完善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停车收费机制,有效地控制小汽车出行总量和比例。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大规模的停车场,宜采用分散、小规模、多样化的停车供给方式。结合城市更新,作好交通影响评价,利用地下空间提供停车服务;在不影响传统风貌的情况下,可合理组织路边停车,但应避免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造成干扰。

   3.4.5  历史城区内道路及交叉口的改造,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 展开条文说明3.4.5历史城区内的道路交叉口需要进行改造时,应以保护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为重,不以满足机动车交通需求为优先,原则上不得拓宽原有街道,倡导通过好的道路详细设计来改善道路交通条件。

   3.4.6  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理要求,对现有风貌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

▼ 展开条文说明3.4.6历史城区内的交通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整体风貌保护与管控的要求,使其与历史城区传统风貌相协调,对于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当根据历史城区风貌控制管控要求进行整治。

3.5  市政工程

   3.5.1  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与用地布局、道路交通组织等统筹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城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充分借鉴和延续传统方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历史遗留设施的作用;

       2  对现状已存在的大型市政设施,应进行统筹优化,提出调整措施;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场)、区域锅炉房、高压输气与输油管线和贮气与贮油设施等环境敏感型设施;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大中型垃圾转运站、高压配气调压站、通信枢纽局等设施;

       3  历史城区内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直接为历史城区服务的新增市政设施站点宜布置在历史城区周边地带;

       4  有条件的历史城区,应以市政集中供热为主: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历史城区宜采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热;

       5  当市政设施及管线布置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3.5.1完善市政设施是保持历史城区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必要前提,提高历史城区生活环境质量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历史城区内生活、工作、消费的人们对市政公用服务的要求也逐步提高,若市政公用设施服务水平落后,将导致其吸引力下降或丧失活力。历史城区经历了不同时期的更新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设施至今仍然发挥作用,有些古代营建的设施甚至成为了历史城区的文化记忆和遗存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充分借鉴和延续传统方法和经验,例如:保护与适当恢复历史水系,沿用历史上形成的排水边沟暗渠,延续传统街道和院落雨水收集利用方式,设置消防水缸来应对火灾初期的消防需要等。充分发挥历史遗留设施的作用,需要通过技术条件评估来明确设施功能完善的主要内容,应以最小化的改造来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和发展对市政基础设施的需要,避免完全拆旧建新,破坏历史城区遗存的完整性。不同城市由于其城市建设规模、人口规模、设施需求和覆盖能力等不同,导致其市政基础设施规模存在大小差异。条文中提到的“大型市政设施”是一种相对概念,是指主要服务于城市和区域的市政设施,通常占地多、体量大、进出管线复杂,对历史城区用地、风貌有一定影响,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和次生污染,因此应统筹规划,优化设施布局,尽可能将其安排到历史城区之外或者周边地带。历史城区内原则上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设施站点和管线,对现状已存在使用的大型市政设施和管线,应进行合理优化和调整。传统老旧的供热设施由于工程技术条件的局限性,其设施建设形式和工艺选择不仅会对历史城区的景观风貌造成影响,也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有条件的历史城区应以集中供热为主,并鼓励采取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无论是市政设施布置还是管线敷设,当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当以保护和安全为前提,积极探索适宜性的技术手段和处理措施。

   3.5.2  历史城区市政设施建设应与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3.5.2位于历史城区内的市政设施应与历史城区整体风貌协调一致。对会明显造成视觉干扰和影响的市政设施,如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

   3.5.3  历史城区市政管线布置和市政管线建设应结合用地布局、道路条件、现状管网情况以及市政需求预测结果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合理确定市政管线建设的优先次序;

       2  应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雨水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3  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当受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的方式时,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

       4  当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安全间距要求时,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5.3应当通过调查和评估,在综合考虑用地布局、道路条件、现状管网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管线布置要优先保障居民的供水、排水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应尽可能多地引入其他管线。鼓励继承与运用彰显传统智慧的工程方式,例如在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海绵城市的发展理念,采用雨水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模式。在一些街巷内敷设各类市政管线,常会遇到地下空间不足、管线净距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问题,应在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适合街巷需求和发展的综合管廊或缆线管廊、采用强度高且便于在狭窄场地施工的高分子聚合材质的管材、管线敷设时采取套管或斜交的方式以减小管线重叠长度等措施,以解决历史城区街道狭窄给管线敷设造成的困难。

3.6  防灾和环境保护

   3.6.1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6.1防灾和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考虑与历史环境的协调,尽量隐蔽处理,不能隐蔽处理的,应通过外观设计尽量减少对历史风貌的影响和破坏。

   3.6.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3.6.2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火、防灾安全体系。历史城区的消防组织,可采用消防站与社区消防组织相结合的二级结构方式,社区消防组织主要负责小型火灾及初期火灾的灭火任务。新建或改建的防火、防灾设施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城区内景观保护的要求。有条件时,可借鉴和采用一些传统的防火设施和措施。

   3.6.3  历史城区内不得设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 展开条文说明3.6.3历史城区内建筑密集,传统建筑多为砖木结构,因此在其内部和边缘应严格禁止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

   3.6.4  历史城区内应重点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匹配的相关产业,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用地,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业用地。当历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提出治理、调整、搬迁等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6.4从保护历史风貌和环境安全的角度,历史城区内不应建设新的工业项目,现状有污染的工业应调整搬迁。对延续有文化价值的传统工艺的生产单位,在通过安全评估的前提下,可予以保留。环境污染特别是有害气体、化学物质、粉尘等污染源,会对文物古迹造成侵蚀和损害的,应制定消除各类污染源的分期实施规划,提出监测、治理以及迁出等措施。

   3.6.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相协凋,保持滨水特色。对历史留存下的防洪构筑物、码头等应提出保护与利用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3.6.5沿江滨水的历史文化名城往往保留有传统的防洪堤坝和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应考虑与历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保护和利用原设施,体现传统的滨水环境特色。新建的防洪堤和河道驳岸的形式选择、断面设计,应满足防洪要求和风貌特色的保护要求。

   3.6.6  历史城区的内涝防治措施应根据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气候特征、雨水管渠系统、防洪设施现状和内涝防治要求等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与城市竖向规划、防洪规划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3.6.6应根据地形和排水条件,对汇水分区进行合理划分和调整,尽量避免或减少周边区域的雨水汇入历史城区。历史城区内的内涝防治原则上应以采用源头控制的方式为主,同步完善提升排水管渠、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标准,并制定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提高历史城区内涝防治水平。

4历史文化街区

4  历史文化街区

4.1  一般规定

   4.1.1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  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m2;

       4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 展开条文说明4.1.1历史文化街区是名城价值的重要载体,是城市整体历史风貌特色的集中体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目的是为了在整体上保持和延续名城特色与风貌。因此,历史文化街区应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面积不宜过小。我国历史城市的历史城区规模千差万别,经过对大多数名城保护实践的比较研究得出,以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hm2为基本标准。为保证街区仍保有传统风貌特征,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即其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4.1.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历史风貌,维持整体空间尺度,对街区内的历史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4.1.2历史风貌、肌理、尺度和景观的完整保护与延续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重要目标,规划应针对街区的特征确定相应的保护目标和原则,对反映街区价值特色的整体风貌、街巷肌理、空间尺度、景观环境、历史要素等对象应制定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4.1.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分类保护与整治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应提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等具体控制要求和措施,并应保护历史风貌特征。建设控制地带应与核心保护范围的风貌协调,至少应提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4.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并可作为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者在保护控制目标上有所不同,前者主要保护真实和完整的历史风貌,后者是为了在核心保护范围与新的建设地区之间,形成景观和风貌必要的缓冲与过渡。因此,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对建筑高度、体量、外观、色彩、材质等提出详尽的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对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等提出控制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可再增加其他的控制要求。

   4.1.4  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景观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4.1.4历史文化街区内增设的广告招牌、指示牌、路灯、公用电话、消火栓、果皮箱、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挂机、充电桩等,其外观设计应在尺度、形式、色彩、材质、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宜采取隐蔽化设计。街区内的绿化布局、植物配置等应符合地方传统,慎用外来植物,避免景观设计的风格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

   4.1.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4.1.5历史文化街区是活态遗产,是城市中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功能片区,也是城市居民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和提升街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重要目标。过去一个时期,我国部分历史城市的建设重点集中在城市新区,导致位于老城的历史文化街区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维护方面投入不足,历史文化街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环境品质,保持和提升街区活力,使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发展能够具有可持续性。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活力,应避免过度商业化的开发。

   4.1.6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的道路交通、市政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的内容应在本标准第3章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 展开条文说明4.1.6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所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与重点,保护要求应更为严格。在历史文化街区章节中的“道路交通、市政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应在满足本标准第3章“历史文化名城”相应内容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相关保护措施与要求。

4.2  保护界线

   4.2.1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物外观界面及相应建筑物的用地边界完整;

       2  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

       3  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 展开条文说明4.2.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是街区保护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既要保证街区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真实的集中成片的传统建筑区域、重要的历史环境纳入其中,考虑视觉景观的完整性,也应充分考虑管理需求,尽可能与现状用地边界、街道、广场、河流等边界吻合。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1.1条对街区规模大小和风貌质量提出的相关量化标准。

   4.2.2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外观界面相应的建筑用地边界为界线;

       2  应将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纳入,并应保持视觉景观的完整性;

       3  应将影响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的区域纳入,宜兼顾行政区划管理的边界。

▼ 展开条文说明4.2.2为保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保护以及与现代建设地区之间的缓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外还应划出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的划定,在充分考虑与核心保护范围内风貌协调的基础上,还应考虑管理控制的要求,宜兼顾行政区划管理的边界。

   4.2.3  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依据。

▼ 展开条文说明4.2.3文物保护单位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中普遍存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依据,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进行落实。

4.3  保护与整治

   4.3.1  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信息、建造年代、结构材料、建筑层数、历史使用功能、现状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进行逐项调查统计。

▼ 展开条文说明4.3.1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对象进行调查统计和分类是保护规划的基础性工作。规划需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所有具有保护价值的要素,尤其是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环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整理,以此作为街区历史文化价值特色评估以及建筑分类保护与整治的重要依据。表1是关于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统计的基础性内容汇总,规划编制时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街区的不同特征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

   4.3.2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3.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根据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级别、价值以及保存状况进行分类,按照表4.3.2的规定,选择相应的保护与整治方式。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对文物保护单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等实施有效保护和修缮;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修缮、维护;对其他传统风貌价值,应进行有效的维护和改善。街区内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应分为两类:对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予以保留;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则应予以整治改造,甚至拆除,直至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4.3.3  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其他环境要素进行整治、拆除。

▼ 展开条文说明4.3.3对与街区历史格局和风貌相冲突的其他环境要素,应予以整治改造,具体方式包括降低高度、改造外观、削弱体量等方法,使其符合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对严重影响街区整体风貌的环境要素和设施,应予以拆除。

   4.3.4  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时,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当采取拆除不建的方式时,宜多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

▼ 展开条文说明4.3.4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治,必要时可以拆除。拆除可分为拆除重建和拆除不建两类。拆除重建时,新的建设必须与传统风貌相协调,采用传统建筑样式是协调的一种手段。在一些特定环境中也可采用得体的现代建筑形式实现协调,但需充分研究与论证。拆除不建时,应开辟为公共绿地、室外健身场所、小型广场等空间,多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提高街区的公共环境品质和设施水平,促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人口和功能疏解。需要注意的是,公共空间的建设应当遵循传统设计手法,确保历史文脉的延续。

   4.3.5  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统计,提出分类保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4.3.5历史环境要素是街区历史风貌的有机组成部分,街区保护规划中应采取有力措施,对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予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在充分研究史料、测绘、照片等资料的基础上,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历史环境要素,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应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对构筑物、景观设施等进行有效的修缮和维护,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展示街区真实丰富的历史信息。

4.4  道路交通

   4.4.1  宜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统筹交通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地下轨道选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

▼ 展开条文说明4.4.1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和广场等交通设施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建设会对地面建筑遗存造成安全隐患,地下轨道交通选线确实存在选线困难的,也应避让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并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类文化遗存得到保护。

   4.4.2  历史文化街区宜采用宁静化的交通设计,可结合保护的需要,划定机动车禁行区。

▼ 展开条文说明4.4.2通常历史文化街区内部和外围的街道较为狭窄,出于对传统风貌和格局的保护,机动车交通尤其是穿越性交通要严格限制。有条件的地区,应研究设置机动车禁行区域。宜采用宁静化的交通设计,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以提高历史文化街区交通出行环境的安全性与舒适性。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规划应积极探索多种方式来解决居民出行和车辆停放等问题,机动车交通、车辆停放、交通换乘点等可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解决和疏散,不进入历史文化街区内部。

   4.4.3  历史文化街区应优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

▼ 展开条文说明4.4.3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组织,应系统设计,宜有利于历史文化氛围的体验。街区内鼓励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限制小汽车的使用,不断优化历史文化街区的出行方式结构。

   4.4.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宜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

▼ 展开条文说明4.4.4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巷名称和其他地名,记载着街巷形成时期和演进过程中的历史信息,应加以继承和保护。

   4.4.5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的宽度、断面、路缘石半径、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道路的整修宜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4.4.5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原有道路,往往包含城市历史演化和传统工程技术等历史信息,新的道路设计应做好整理、挖掘和继承工作。消防通道的设计也应充分考虑保护的要求。历史街巷的路面材料和铺装铺砌方式对街道景观特征有着很大的影响,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地方传统的街道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至今仍保留着传统式样的路面应加强维护;路面已遭破坏的,应尽量采用传统路面材料、传统样式和传统工艺加以修复。

4.5  市政工程

   4.5.1  历史文化街区内宜采用小型化、隐蔽型的市政设施,有条件的可采用地下、半地下或与建筑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其设施形式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4.5.1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开闭所、配电所、电信模块局、邮政所、燃气中低压调压站、小型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该区域必需的小型市政设施,特别是室外的电力电信设施,应加以隐蔽化处理,外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4.5.2  历史文化街区应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完善排水设施和污水截流设施,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 展开条文说明4.5.2历史文化街区的排水体制应当根据实际条件选择合理方案,有条件的地方鼓励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在路面狭小的街巷,可采用分流制与合流制并存的排水体制。在具备自流条件排出雨水的路段,宜采用地面径流排水或边沟排水的方式排出雨水。

   4.5.3  工程管线种类和敷设方式应根据需求及道路宽度、管线尺寸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工程管线应以地下敷设方式为主,各种工程管线不宜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  排水管道宜选用强度高、接口可靠、便于在狭窄场地施工的管材;

       3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宽度受到限制以及不符合管线安全防护要求时,不应新建高压、次高压燃气管线;

       4  热力管线宜采用直埋敷设,建筑改造应预留出热力管线走廊;

       5  电力、通信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条件限制可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并应进行隐蔽化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4.5.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宜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由于道路街巷狭窄以及宽窄不一,不能完全避免工程管线的重叠敷设,当现状管线为重叠敷设或者受条件限制只能采用重叠敷设方式时,应尽量减少重叠的长度或通过采取加套管、斜交等技术措施保证管线安全,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利于管理维护,避免挖掘破坏。考虑到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尽量提高清洁能源的利用,通过管道天然气或瓶装液化气等方式替代燃煤等传统能源。受街巷宽度限制以及各种市政管线安全防护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允许有新建服务于区域的高压、次高压燃气管线穿越,有条件的区域以新建中、低压燃气管线为宜,结合用地布局、道路交通情况配置中低压燃气调压站。

   4.5.4  当街巷狭窄,管线敷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可采取提高管线强度和承载能力、加强管线保护等适宜性工程措施,并应合理调整管线净距,满足工程管线的安全、检修等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4.5.4城市工程管线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安全性相对较高,但是当管线的敷设受历史文化街区街巷宽度的影响以及其他制约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最小净距要求的情况下,应采取增加管材强度、加设保护套管、适当安装截断闸阀及加强管理等措施。各地区也可参考当地相关标准和工程建设的经验方法,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适当缩小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最小覆土深度等参数。

   4.5.5  在有条件的街巷,宜采用综合管廊、管沟的方式敷设工程管线。

▼ 展开条文说明4.5.5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中,采用共同沟、选用壁厚较大的管材或高强度材料制造的管材、加设套管等工程措施,用于处理管线布设空间狭小、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已有不少经验。因此,在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狭窄街巷内,可以采用综合管廊或缆线管沟,但进入综合管廊或缆线管沟的管线种类和管线布置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正常运营的要求,并应保证管道安全

4.6  防灾和环境保护

   4.6.1  历史文化街区宜设置专职消防场站,并应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立社区消防机制。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及消防给水管径要求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

▼ 展开条文说明4.6.1由于历史的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多为砖木结构,且建筑密度高、街巷通道窄,因而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将火灾隐患及时排除。消防站的装备要满足其消防责任区特殊环境的消防作业要求,当部分区域常规消防车辆无法通行或缺乏消防水源时,宜适当配备一些小型、适用的灭火装备。历史文化街区宜规划建设专职消防站,同时建立社区消防机制,加强火灾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并配备适用的消防设施及设备。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和接市政消火栓的最小消防给水管径要求的街巷内,可以考虑布置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的水池、水缸、沙池,并在建筑内配备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这些设施及设备可以在扑灭一般火灾及控制初期火灾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现行同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针对接市政消火栓的最小消防给水管径要求是:接市政消火栓的环状给水管网的管径不应小于DN150,支状管网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接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的管径可适当减少,环状管网时不应小于DN100,支状管网时不宜小于DN150。

   4.6.2  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通的消防通道。

▼ 展开条文说明4.6.2历史文化街区往往建筑密集,消防条件较差,当历史文化街区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消防通道的要求时,宜通过在其外围设置环通消防通道解决消防问题。

5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

5  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

5.0.1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0.1文物保护单位是本标准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之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名城保护规划应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要求。

5.0.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0.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已经编制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将其保护要求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对于尚未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可根据名城保护的相关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

5.0.3  应对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普查、整理、确定,并应提出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

▼ 展开条文说明5.0.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建筑进行全面普查整理,对符合历史建筑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历史建筑的建议保护名录,提请城市(县)政府认定公布,挂牌保护。

5.0.4  应科学评估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以及保存状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场地环境、平面布局、立面形式、装饰细部等具体的修缮维护要求,所有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结构改变等行为均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

▼ 展开条文说明5.0.4历史建筑价值特征各不相同,保存状况千差万别,因此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根据其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以及保存的完整程度,制定具体的保护修缮措施。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以及添加设施,或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均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特征。

5.0.5  保护规划应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提出管控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 展开条文说明5.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提出管理要求。如需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在科学评估历史建筑价值特色的基础上,做到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充分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历史环境的景观特征。

5.0.6  历史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功能的,应保护和提示原有的历史文化特征,并不得危害历史建筑的安全。

▼ 展开条文说明5.0.6应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使其“延年益寿”。鼓励保持和延续传统使用功能。如果使用功能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鼓励引入新的功能,但新的使用功能在引入时,应保护、展示或标识原有的历史信息和特色,并且确保历史建筑的安全。

5.0.7  保护规划应对历史建筑周边各类建设工程选址提出要求,应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实施原址保护,并提出必要的工程防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0.7历史建筑具有遗产的脆弱性。在各类现代城市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新的建设工程中建造的永久性构筑物,应与历史建筑的风貌相协调。新的城市建设,宜发挥好历史建筑的价值,延续风貌和文脉,提升建设区域的文化品味。

5.0.8  保护规划应加强对文化线路、文化景观、工业遗产等新类型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根据遗产特点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0.8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如文化线路、文化景观、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等,都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和内容有了很大拓展,拓宽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领域。保护规划应当挖掘和整理历史文化资源,梳理价值内涵,并针对类型特点,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不断丰富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和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357-20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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