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表人诉讼知多少之什么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导语: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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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雪球App,作者: 华商基金之家,(https://xueqiu.com/9861944552/202879552) 导语: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华商基金一直积极响应号召,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推出了一系列投资者教育保护活动,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为配合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和常态化开展,特推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知多少”为主题的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华商基金希望通过形式多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帮助广大投资者了解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普及维权诉讼相关知识,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或“投保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截至2021年6月底,投服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1起。 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在哪里?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特有的诉讼当事人征集机制,也可以说是投资者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参加方式。 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投资者,即适格投资人的特别授权,可向法院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适格投资人都将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由投保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如投资者认为自己单独起诉可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不想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维权,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明示退出、另行起诉。 这一机制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律师费不收 诉讼费可减免 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费。同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但需特别指出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胜诉后,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赔偿金额,将依赖于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及法院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但针对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投保机构依照“追首恶”理念,在启动代表人诉讼时,可以将受处罚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人均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行政处罚进展适时对被告进行追加,力争在惩戒“首恶”的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 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化解机制非常多元,不仅包括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司法审判机制,也包括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先行赔付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只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种类型,不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发挥作用。 对投资者而言,诉讼和非诉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势和特色,诉讼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更充分、判决结果也更具执行力,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更高、索赔周期更短。投资者可以基于自身需要,在两种机制之间自由行使选择权。 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北京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风险提示: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基金投资须谨慎。 #特别代表人诉讼知# #投资者教育# #持有人利益为先# @交易小助手 @今日话题 @蛋卷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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