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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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2

2023-05-25 13: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2-2016

🗓 实施时间: 2017-06-01

#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明确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总体看,我国装配式建筑应用规模小,技术集成度较低。近年来,我国钢材产量已稳居世界第一,在国家经济调整过程中,产能严重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2015年我国钢结构建筑占新建建筑不到5%,相比发达国家发展潜力巨大。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钢铁产能、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是装配式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亟须规范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

条文说明

1.0.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一般包括多高层钢结构建筑、门式刚架钢结构建筑、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建筑、大跨度空间钢结构建筑等。本标准主要针对多高层钢结构建筑、门式刚架钢结构建筑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建筑,大跨度空间钢结构建筑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和《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的规定执行。

1.0.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循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性原则,并应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条文说明

1.0.3 本条阐述了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基本理念。除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等全产业链工业化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运营、维护、改造等方面的要求。

1.0.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集成,实现建筑功能完整、性能优良。

条文说明

1.0.4 本条强调了构成装配式建筑的系统以及系统的集成,突出装配式建筑是一个建筑的概念,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对于装配式建筑来说只是结构系统的不同。同时,强调建筑的使用功能与性能,提升建筑性能与品质是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基本要求。

1.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术 语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条文说明

2.0.1 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由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四大系统组成,是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模数协调、模块组合、接口连接、节点构造和施工工法等集成装配而成的,在工地高效、可靠装配并做到主体结构、建筑围护、机电装修一体化的建筑。它有几个方面的特点:

1 以完整的建筑产品为对象,以系统集成为方法,体现加工和装配需要的标准化设计。

2 以工厂精益化生产为主的部品部件。

3 以装配和干式工法为主的工地现场。

4 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和建筑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5 基于BIM技术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实现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维的一体化。

2.0.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部(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3 建筑系统集成 integration of building systems

以装配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现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过程。

条文说明

2.0.3 装配式建筑由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组成。装配式建筑强调这四个系统之间的集成,以及各系统内部的集成过程。

2.0.4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设计。

条文说明

2.0.4 在系统集成的基础上,装配式建筑强调集成设计,突出在设计的过程中,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进行综合考虑,一体化设计。

2.0.5 协同设计 collaborative design

装配式建筑设计中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相互配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满足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等要求的一体化设计。

条文说明

2.0.5 装配式建筑的协同设计工作是工厂化生产和装配化施工建造的前提。装配式建筑设计应统筹规划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进行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室内装修等专业一体化的设计,同时要运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建立信息协同平台,加强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各方之间的关系协同,并应加强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之间的配合。

2.0.6 结构系统 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整体。

2.0.7 外围护系统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

条文说明

2.0.7 在建筑物中,围护结构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本标准从建筑物的各系统应用出发,将外围护结构及其他部品部件统一归纳为外围护系统,提出了“外围护系统”的概念。

2.0.8 设备与管线系统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9 内装系统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0.10 部件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11 部品 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12 全装修 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条文说明

2.0.12 全装修强调了作为建筑的功能和性能的完备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装配式建筑”的提法和定义非常明确,装配式建筑首先要落脚到“建筑”。建筑的最基本属性是其功能性。因此,装配式建筑的最低要求应该定位在具备完整功能的成品形态,不能割裂结构、装修,底线是交付成品建筑。推进全装修,有利于提升装修集约化水平,提高建筑性能和消费者生活质量,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全装修是房地产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推进我国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路径。

2.0.13 装配式装修 assembl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条文说明

2.0.13 装配式装修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基础,采用工厂制造的内装部品,并采用干式工法。推行装配式装修是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方向。采用装配式装修的设计建造方式具有五个方面优势:一、部品在工厂制作,现场采用干式作业,可以最大限度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二、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省大量人工和管理费用,大大缩短建设周期,综合效益明显,从而降低生产成本;三、节能环保,减少原材料的浪费,减少噪声粉尘和建筑垃圾等污染;四、便于维护,降低了后期的运营维护难度,为部品更换创造了可能;五、工业化生产的方式有效解决了施工生产的尺寸误差和模数接口问题。

2.0.14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法。

条文说明

2.0.14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干式工法是装配式建筑的核心内容。我国传统现场有湿作业多、施工精度差、工序复杂、建造周期长、依赖现场工人水平和施工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干式工法作业可实现高精度、高效率和高品质。

2.0.15 模块 module

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

条文说明

2.0.15 模块是标准化设计中的基本单元,首先应具有一定的功能,具有通用性;同时,在接口标准化的基础上,同类模块也具有互换性。

2.0.16 标准化接口 standardized interface

具有统一的尺寸规格与参数,并满足公差配合及模数协调的接口。

条文说明

2.0.16 在装配式建筑中接口主要是两个独立系统、模块或者部品部件之间的共享边界,接口的标准化,可以实现通用性以及互换性。

2.0.17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18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条文说明

2.0.17、2.0.18 集成式厨房多指居住建筑中的厨房,本条强调了厨房的“集成性”和“功能性”。集成式卫生间充分考虑了卫生间空间的多样组合或分隔,包括多器具的集成卫生间产品和仅有洗面、洗浴或便溺等单一功能模块的集成卫生间产品。

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全部实现装配化。

2.0.19 整体收纳 system cabinet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满足储藏需求的模块化部品。

条文说明

2.0.19 整体收纳是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模块化集成收纳产品的统称,为装配式住宅建筑内装系统中的一部分,属于模块化部品。配置门扇、五金件和隔板等。通常设置在入户门厅、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功能空间部位。

2.0.20 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ceiling and floor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功能和美学要求的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条文说明

2.0.20 发展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部品技术,是我国装配化装修和内装产业化发展的主要内容。以轻钢龙骨石膏板体系的装配式隔墙、吊顶为例,其主要特点如下:干式工法,实现建造周期缩短60%以上;减少室内墙体占用面积,提高建筑的得房率;防火、保温、隔声、环保及安全性能全面提升;资源再生,利用率在90%以上;空间重新分割方便;健康环保性能提高,可有效调整湿度增加舒适感。

2.0.21 管线分离 pipe &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

条文说明

2.0.21 在传统的建筑设计与施工中,一般均将室内装修用设备管线预埋在混凝土楼板和墙体等建筑结构系统中。在后期长时期的使用维护阶段,大量的建筑虽然结构系统仍可满足使用要求,但预埋在结构系统中的设备管线等早已老化无法改造更新,后期装修剔凿主体结构的问题大量出现,也极大地影响了建筑使用寿命。因此,装配式建筑鼓励采用设备管线与建筑结构系统的分离技术,使建筑具备结构耐久性、室内空间灵活性及可更新性等特点,同时兼备低能耗、高品质和长寿命的可持续建筑产品优势。

2.0.22 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在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及排水支管不穿越本层结构楼板到下层空间、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入排水立管的排水方式。

2.0.23 钢框架结构 steel frame structure

以钢梁和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刚接连接,具有抗剪和抗弯能力的结构。

2.0.24 钢框架-支撑结构 steel braced frame structure

由钢框架和钢支撑构件组成,能共同承受竖向、水平作用的结构,钢支撑分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等。

2.0.25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steel frame structure with re-fined ductility shear wall

由钢框架和延性墙板构件组成,能共同承受竖向、水平作用的结构,延性墙板有带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带竖缝混凝土剪力墙等。

条文说明

2.0.25 延性墙板指的是具有良好延性和抗震性能的墙板,本标准包括:钢板剪力墙、组合钢板剪力墙、钢框架内填竖缝混凝土剪力墙等。

2.0.26 交错桁架结构 staggered truss framing structure

在建筑物横向的每个轴线上,平面桁架各层设置,而在相邻轴线上交错布置的结构。

2.0.27 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 composite slabs with steel bar truss deck

钢筋桁架楼承板上浇筑混凝土形成的组合楼板。

2.0.28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composite slabs with profiled steel sheet

压型钢板上浇筑混凝土形成的组合楼板。

2.0.29 门式刚架结构 light-weight building with gabled frames

承重结构采用变截面或等截面实腹刚架的单层房屋结构。

2.0.30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 low-rise cold-formed thin-walled steel buildings

以冷弯薄壁型钢为主要承重构件,不大于3层,檐口高度不大于12m的低层房屋结构。

#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条文说明

3.0.1 系统性和集成性是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特征,装配式建筑是以完整的建筑产品为对象,提供性能优良的完整建筑产品,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实现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全过程一体化。

3.0.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条文说明

3.0.2 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设计应进行模数协调,以满足建造装配化与部品部件标准化、通用化的要求。标准化设计是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手段,而模数和模数协调是实现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的重要基础,涉及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少规格、多组合是装配式建筑设计的重要原则,减少部品部件的规格种类及提高部品部件模板的重复使用率,有利于部品部件的生产制造与施工,有利于提高生产速度和工人的劳动效率,从而降低造价。

3.0.3 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产品标识,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

3.0.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3.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3.0.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条文说明

3.0.6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是装配式建筑建造过程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数据平台管理系统将设计、生产、施工、物流和运营等各环节联系为一体化管理,对提高工程建设各阶段及各专业之间协同配合的效率,以及一体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3.0.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

3.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条文说明

3.0.8 在建筑设计前期,应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用地条件、项目定位进行技术策划。技术策划应包括设计策划、部品部件生产与运输策划、施工安装策划和经济成本策划。

设计策划应结合总图概念方案或建筑概念方案,对建筑平面、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等进行标准化设计策划,并结合成本估算,选择相应的技术配置。

部品部件生产策划根据供应商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确定供应商范围;部品部件运输策划应根据供应商生产基地与项目用地之间的距离、道路状况、交通管理及场地放置等条件,选择稳定可靠的运输方案。

施工安装策划应根据建筑概念方案,确定施工组织方案、关键施工技术方案、机具设备的选择方案、质量保障方案等。

经济成本策划要确定项目的成本目标,并对装配式建筑实施重要环节的成本优化提出具体指标和控制要求。

3.0.9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提升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

条文说明

3.0.9 装配式建筑强调性能要求,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系统本身就是绿色建造技术,是国家重点推广的内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也应遵循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的理念,结合地域特点和地方优势,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目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3.0.10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条文说明

3.0.10 防火、防腐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性能,除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外,在装配式钢结构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以及使用维护过程中均要考虑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集成。

条文说明

4.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模数协调是建筑部品部件实现通用性和互换性的基本原则,使规格化、通用化的部件适用于常规的各类建筑,满足各种要求。大量的规格化、定型化部品部件的生产可稳定质量,降低成本。通用化部品部件所具有的互换能力,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生产水平的提高。

装配式建筑采用建筑通用体系是实现建筑工业化的前提,标准化、模块化设计是满足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的必要条件,以实现批量化的生产和建造。装配式建筑应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结构构件和内装部品减少种类,既可经济合理地确保质量,也利于组织生产与施工安装。建筑平面和外立面可通过组合方式、立面材料色彩搭配等方式实现多样化。

4.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集成设计原则,将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业之间进行协同设计。

条文说明

4.1.2 本条是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对装配式建筑全专业提出要求。装配式建筑是一个完整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建筑产品,是一个系统工程。过去那种只提供结构和建筑围护的“毛坯房”,没有内装一体化集成的建筑,都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装配式建筑”。

4.1.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现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维护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 4.2 建筑性能

4.2 建筑性能

4.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耐久性能等综合规定。

4.2.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3 钢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有关规定。

4.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4.2.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4.2.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楼盖舒适度的要求,并应按本标准第5.2.18条执行。

# 4.3 模数协调

4.3 模数协调

4.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采用模数来协调结构构件、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之间的尺寸关系,做到部品部件设计、生产和安装等相互间尺寸协调,减少和优化各部品部件的种类和尺寸。

4.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4.3.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4 梁、柱、墙、板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5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nM/5、nM/10。

条文说明

4.3.2~4.3.5 结构构件采用扩大模数系列,可优化和减少预制构件种类。形成通用性强、系列化尺寸的开间、进深和层高等结构构件尺寸。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中的装配式隔墙、整体收纳空间和管道井等单元模块化部品宜采用基本模数,也可插入分模数数列nM/2或nM/5进行调整。

4.3.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的优先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部件生产与装配要求等确定。

条文说明

4.3.6 住宅建筑应选用下列常用优选尺寸:

4.3.7 部品部件尺寸及安装位置的公差协调应根据生产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误差等确定。

条文说明

4.3.7 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控制钢构件与其他部品部件之间的建筑公差。接缝的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的要求,防止接缝漏水等质量事故发生。

# 4.4 标准化设计

4.4 标准化设计

4.4.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设计,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条文说明

4.4.1 装配式建筑既要符合建筑设计功能、技术性能(安全、防火、节能、防水、隔声、采光等)的要求,又要重点突出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通过采用模块化、标准化的设计方法,实现尺寸模数化、部品部件标准化、设备集成化、装修一体化。装配式建筑只有通过标准化设计、批量化生产,才能真正进入市场竞争。

4.4.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4.4.3 公共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卫生间、公共管井、基本单元等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4.4.4 住宅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管井、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条文说明

4.4.2~4.4.4 模块化是标准化设计的一种方法。模块化设计应满足模数协调的要求,通过模数化和模块化的设计为工厂化生产和装配化施工创造条件。模块应进行精细化、系列化设计,关联模块间应具备一定的逻辑及衍生关系,并预留统一的接口。模块之间可采用刚性连接或柔性连接:

1 刚性连接模块的连接边或连接面的几何尺寸、开口应吻合,采用相同的材料和部品部件进行直接连接。

2 无法进行直接连接的模块可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进行间接相连,柔性连接的部分应牢固可靠,并需要对连接方式、节点进行详细设计。

4.4.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部件应采用标准化接口。

# 4.5 建筑平面与空间

4.5 建筑平面与空间

4.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结构构件布置、立面基本元素组合及可实施性等要求。

条文说明

4.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设计与空间应尽量做到标准化、模块化,但考虑到建筑平面功能的不同,应当允许适当的个性化设计,并且做好个性化设计的部分与标准化模块部分的合理衔接。一般情况下,重复性空间采用模块化设计,反映建筑设计理念及形象部分的功能空间可进行个性化设计。

4.5.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大开间大进深、空间灵活可变的结构布置方式。

4.5.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柱网布置、抗侧力构件布置、次梁布置应与功能空间布局及门窗洞口协调。

2 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平整,并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布置,柱距尺寸应按模数统一。

3 设备管井宜与楼电梯结合,集中设置。

4.5.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2 宜通过建筑体量、材质机理、色彩等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立面效果。

条文说明

4.5.2~4.5.4 装配式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剖面的规则性,宜优先选用规则的形体,同时便于工厂化、集约化生产加工,提高工程质量,并降低工程造价。

4.5.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及装修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净高尺寸。

# 集成设计 #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均应进行集成设计,提高集成度、施工精度和效率。

条文说明

5.1.1 集成设计应考虑不同系统、不同专业之间的影响,包括:在结构构件和围护部品上预埋或预先焊接连接件;在结构构件上为设备管线留孔洞;围护部品预留、预埋的设备管线;结构构件与内装部品的接口条件;围护部品为内装部品需要吊挂处的加强等方面。要完成集成设计,应做到下列要求:

1 采用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宜采用建筑BIM技术。

2 各项建筑功能及细节构造应在生产制造和施工前确定。

3 主体结构、围护结构、设备与管线及内装等各模块之间的协同设计,应贯穿设计全过程。

4 应按照建筑全寿命期的要求,落实从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到后期运营维护全过程的绿色体系。

5.1.2 各系统设计应统筹考虑材料性能、加工工艺、运输限制、吊装能力的要求。

5.1.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系统应按传力可靠、构造简单、施工方便和确保耐久性的原则进行设计。

5.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宜采用干式工法。

5.1.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系统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维修更换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性。

5.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应采用装配式装修,并宜选用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的内装部品。

条文说明

5.1.6 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装配式装修是推动我国装配式建筑内装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装配式建筑应采用装配式装修建造方法。装配式装修应遵循集成化、通用化、一体化的原则:

1 集成化原则:部品体系宜实现以集成化为特征的成套供应及规模生产,实现内装部品、厨卫部品和设备部品等的产业化集成。

2 通用化原则:内装部品体系应符合模数化的工艺设计,执行优化参数、公差配合和接口技术等有关规定,以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

3 一体化原则:应遵循建筑、内装、部品一体化的设计原则,推行内装设计标准化。

# 5.2 结构系统

5.2 结构系统

5.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抗震设计。

4 装配式钢结构的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本条采用直接引用的方法,规定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必须遵守的规范,保证结构安全可靠。

5.2.2 钢材牌号、质量等级及其性能要求应根据构件重要性和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和连接方法、应力状态、工作环境以及钢材品种和板件厚度等因素确定,并应在设计文件中完整注明钢材的技术要求。钢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有条件时,可采用耐候钢、耐火钢、高强钢等高性能钢材。

条文说明

5.2.2 工程经验表明,钢结构对钢材的品种、质量和性能有着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在设计选材时要做好优化比选工作。本条依据相关设计规范和工程经验,结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用钢特点,提出了选材时应综合考虑的诸要素。其中应力状态指弹性或塑性工作状态和附加应力(约束应力、残余应力)情况;工作环境指高温、低温或露天等环境条件;钢材品种指轧制钢材、冷弯钢材或铸钢件;钢材厚度主要指厚板、厚壁钢材。为了保证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延性和韧性并防止脆断断裂,工程设计中应综合考虑上述要素,正确合理地选用钢材牌号、质量等级和性能。同时由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钢材费用约占到工程总费用的30%,故选材还应充分地考虑到工程的经济性,选用性价比较高的钢材。此外作为工程重要依据,在设计文件中应完整的注明对钢材和连接材料的技术要求,包括牌号、型号、质量等级、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附加保证性能和复验要求,以及应遵循的技术标准等。

5.2.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路径。

2 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刚度及耗能能力。

3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 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5.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2 结构竖向布置宜保持刚度、质量变化均匀。

3 结构布置应考虑温度作用、地震作用或不均匀沉降等效应的不利影响,当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或沉降缝时,应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

条文说明

5.2.3、5.2.4 无论采用何种结构体系,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布置都应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刚度、质量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突变和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在设计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其抗震能力;结构宜具有多道防线,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水平风荷载,地震作用和重力荷载的能力。

5.2.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根据建筑功能、建筑高度以及抗震设防烈度等选择下列结构体系:

1 钢框架结构。

2 钢框架-支撑结构。

3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4 筒体结构。

5 巨型结构。

6 交错桁架结构。

7 门式刚架结构。

8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

当有可靠依据,通过相关论证,也可采用其他结构体系,包括新型构件和节点。

条文说明

5.2.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房屋高度和高宽比、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和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考虑其适宜的钢结构体系。除此之外,建筑类型也对结构体系的选型至关重要。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适用于多高层钢结构住宅及公建;筒体结构、巨型结构适用于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交错桁架结构适合带有中间走廊的宿舍、酒店或公寓;门式刚架结构适用于单层超市及生产或存储非强腐蚀介质的厂房或库房。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适用于以冷弯薄壁型钢为主要承重构件,层数不大于3层的低层房屋。

这里所说的钢框架是具有抗弯能力的钢框架,框架柱可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钢框架-支撑结构中的支撑在设计中可采用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中的延性墙板主要指钢板剪力墙、钢板组合剪力墙、钢框架内填竖缝混凝土剪力墙等;筒体体系包括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巨型结构主要包括巨型框架和巨型桁架结构。

当有理论研究基础,其他新型构件和节点,及新型结构体系也可通过论证的方法来推广试点采用。

5.2.6 重点设防类和标准设防类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 交错桁架结构不得用于9度区;

4 柱了可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

5 特殊设防类,6、7、8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要求,9度时应做专门研究。

条文说明

5.2.6 钢框架结构一般来讲比较经济的高度为30m以下,大于30m的建筑应增设支撑来提高经济性。

将钢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单列,有利于促进该结构的推广应用。筒体和巨型框架以及钢框架-偏心支撑的最大适用高度,与国内现有建筑已达到的高度相比是保守的。AISC抗震规程对C级(大致相当于我国0.10g以下)的结构,不要求执行规定的抗震构造措施,明显放宽。

另外,如果选取了全螺栓连接的半刚接节点或其他新型节点,所适用的最大高度也应该相应降低。

5.2.7 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5.2.7的规定。

注:1 计算高宽比的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

2 当塔形建筑底部有大底盘时,计算高宽比的高度从大底盘顶部算起。

条文说明

5.2.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高宽比,是对结构刚度、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在结构设计满足规定的承载力、稳定、抗倾覆、变形和舒适度等基本要求后,仅从结构安全角度讲高宽比限值不是必须满足的,高宽比限值主要影响结构设计的经济性。

5.2.8 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250(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时不宜大于1/300)。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弹性层间位移角尚不应大于1/300,屋顶水平位移与建筑高度之比不宜大于1/450。

条文说明

5.2.8 住宅建筑对舒适度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对于在风荷载作用下的层间位移角要有所控制,规定了1/300的限值。并且为了避免风荷载下较高楼层的位移过大,规定了水平位移和建筑高度之比的限值。

5.2.9 高度不小于80m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以及高度不小于150m的其他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进行风振舒适度验算。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大于表5.2.9中的限值。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确定。计算时钢结构阻尼比宜取0.01~0.015。

条文说明

5.2.9 对照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标准,要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具有良好的使用条件,满足舒适度的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取值计算或进行风洞试验确定的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不应超过本标准表5.2.9中的限值。计算舒适度时结构阻尼比的取值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对房屋高度为80m~100m的钢结构阻尼比取0.015,对房屋高度大于100m的钢结构阻尼比取0.01。

5.2.10 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Di——第i楼层的抗侧刚度(kN/mm);可取该层剪力与层间位移的比值;

hi——第i楼层层高(mm);

Gi,Gj——分别为第i,j楼层重力荷载设计值(kN),取1.2倍的永久荷载标准值与1.4倍的楼面可变荷载标准值的组合值;

H——房屋高度(mm);

EJd——结构一个主轴方向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kN·mm2),可按倒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结构顶点位移相等的原则,将结构的侧向刚度折算为竖向悬臂受弯构件的等效侧向刚度,当延性墙板采用混凝土墙板时,刚度应适当折减。

5.2.11 门式刚架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的规定。

5.2.1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的规定。

5.2.13 钢框架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框架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2 梁柱连接可采用带悬臂梁段、翼缘焊接腹板栓接或全焊接连接形式(图5.2.13-1a~图5.2.13-1d);抗震等级为一、二级时,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加强型连接(图5.2.13-1c~图5.2.13-1d);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端板螺栓连接的形式(图5.2.13-1c)。

3 钢柱的拼接可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形式(图5.2.13-2、图5.2.13-3)。

4 在可能出现塑性铰处,梁的上下翼缘均应设侧向支撑(图5.2.13-4),当钢梁上铺设装配整体式或整体式楼板且进行可靠连接时,上翼缘可不设侧向支撑。

5 框架柱截面可采用异型组合截面,其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3 对钢框架结构的设计作如下说明:

2 梁翼缘加强型节点塑性铰外移的设计原理如图1所示。通过在梁上下翼缘局部焊接钢板或加大截面,达到提高节点延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获得在远离梁柱节点处梁截面塑性发展的设计目标。

4 框架梁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截面(为梁端和集中力作用处)附近均应设置侧向支撑,可以采用增设次梁、隅撑或加劲肋的方式实现侧向支撑。在住宅建筑中,为避免影响使用功能,优先选用增设加劲肋的方式,此时加劲肋所抵抗的侧向力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来确定。由于地震作用方向变化,塑性铰弯矩的方向也随之发生变化,故要求梁的上下翼缘均应设侧向支撑。如梁上翼缘整体稳定性有保证,可仅在下翼缘设支撑。

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框架柱可选用异型组合截面,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没有规定时,应进行专项审查,通过后,方可采用。常见的异型组合截面如图2所示。

5.2.14 钢框架-支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框架-支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2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中心支撑宜采用:十字交叉斜杆(图5.2.14-1a),单斜杆(图5.2.14-1b),人字形斜杆(图5.2.14-1c)或V形斜杆体系;不得采用K形斜杆体系(图5.2.14-1d);中心支撑斜杆的轴线应交汇于框架梁柱的轴线上。

3 偏心支撑框架中的支撑斜杆,应至少有一端与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支撑同一跨内的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图5.2.14-2)。

4 抗震等级为四级时,支撑可采用拉杆设计,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拉杆设计的支撑应同时设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单斜杆,且每层不同倾斜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得大于10%。

5 当支撑翼缘朝向框架平面外,且采用支托式连接时(图5.2.14-3a、b),其平面外计算长度可取轴线长度的0.7倍;当支撑腹板位于框架平面内时(图5.2.14-3c、d),其平面外计算长度可取轴线长度的0.9倍。

6 当支撑采用节点板进行连接(图5.2.14-4)时,在支撑端部与节点板约束点连线之间应留有2倍节点板厚的间隙,节点板约束点连线应与支撑杆轴线垂直,且应进行下列验算:

1)支撑与节点板间的连接强度验算;

2)节点板自身的强度和稳定验算;

3)连接板与梁柱间焊缝的强度验算。

7 对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当消能梁段与支撑连接的下翼缘处无法设置侧向支撑时,应采取其他可靠措施保证连接处能够承受不小于梁段下翼缘轴向极限承载力6%的侧向集中力。

条文说明

5.2.14 对钢框架-支撑结构的设计作如下说明:

5 采用支托式连接时的支撑平面外计算长度,是参考日本的试验研究结果和有关设计规定提出的。H形截面支撑腹板位于框架平面内时的计算长度系数,是根据主梁上翼缘有混凝土楼板、下翼缘有隅撑等情况提出来的。

6 参考美国AISC 341中的规定,在支撑端部与节点板约束点连线之间应留有2倍节点板厚的间隙,这是为了防止支撑屈曲后对节点板的承载力有影响。

7 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规定消能梁段两端应设置侧向支撑,以便承受平面外扭转作用。但实际住宅建筑中,由于使用功能的要求很多位置不能设置侧向支撑,因此要采用其他加强措施采保证这个位置的梁不发生平面外失稳。

5.2.15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剪力墙和钢板组合剪力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和《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的规定。

2 内嵌竖缝混凝土剪力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3 当采用钢板剪力墙时,应计入竖向荷载对钢板剪力墙性能的不利影响。当采用竖缝钢板剪力墙且房屋层数不超过18层时,可不计入竖向荷载对竖缝钢板剪力墙性能的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5.2.15 为了减小竖向荷载对钢板剪力墙受力性能的影响,可以在整体结构的楼板浇筑完成之后,再进行钢板剪力墙的安装。当钢板剪力墙与主体结构同步安装,宜考虑后期施工对钢板剪力墙受力性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在结构计算中将墙板厚度tw折减为φtw来考虑二者同步施工的影响。折减系数可按式(1)和式(2)计算:

φ=1-X           (1)

X=100△/H           (2)

式中:X——主体结构在钢板剪力墙所在楼层的层间竖向压缩变形平均值△与层高H比值的100倍。

上述计算公式依据对不同厚度的非加劲钢板剪力墙的数值分析结果拟合得到。对于高层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宜符合下式规定:

△/H≤0.2%          (3)

开缝钢板剪力墙不与框架柱而仅与框架梁通过螺栓连接,螺栓一般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再予拧紧,从而使钢板剪力墙在实际使用中仅承受少量装修荷载和活荷载;根据宝钢与同济大学的实验研究,开缝钢板剪力墙具有较大的竖向荷载承受能力,完全可以承受18层建筑所累积的装修荷载和活荷载。

5.2.16 交错桁架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错桁架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JGJ/T 329的规定。

2 当横向框架为奇数榀时,应控制层间刚度比;当横向框架设置为偶数榀时,应控制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偏心影响。

3 桁架可采用混合桁架(图5.2.16-1a)和空腹桁架(图5.2.16-1b)两种形式,设置走廊处可不设斜杆。

4 当底层局部无落地桁架时,应在底层对应轴线及相邻两侧设横向支撑(图5.2.16-2),横向支撑不宜承受竖向荷载。

5 交错桁架的纵向可采用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或其他可靠的结构形式。

条文说明

5.2.16 交错桁架钢结构体系宜用于横向跨度大、纵向狭长带中间走廊的建筑类型,平面布置宜采用矩形,也可布置成L形,T形、环形平面。由于桁架交错布置,标准层可提供两跨面宽、一跨进深的大空间,但上下层大空间为交错布置,建筑设计应结合此特点进行设计。在顶层无桁架的轴线上需设立柱支承屋面结构,顶层不宜布置大空间功能。

底层需布置超大空间时,可不设置落地桁架,但因为柱子的抗侧移能力不足,底层对应部位应设横向斜撑抵抗层间剪力,且二层无桁架轴线需设吊杆支承楼面。横向支撑承受竖向荷载后会导致截面比较大,影响建筑美观;横向支撑的主要作用是抵抗水平荷载,可以在二层桁架上下弦杆处楼板施工完成后再安装横向支撑。

5.2.1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构件之间的连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连接设计应符合构造要求,并应按弹塑性设计,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构件的全塑性承载力。

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构件的连接宜采用螺栓连接,也可采用焊接。

3 有可靠依据时,梁柱可采用全螺栓的半刚性连接,此时结构计算应计入节点转动对刚度的影响。

条文说明

5.2.17 构件之间的连接作如下说明:

1 钢框架的连接主要包括:梁与柱的连接、支撑与框架的连接、柱脚的连接以及构件拼接。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和焊缝长度(截面)宜在构件选择截面时预估。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的要求,构件的连接需符合“强连接弱构件”的原则,当梁与柱采用刚性连接时,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梁的全截面塑性承载力。此条主要针对采用梁柱刚性连接时的完全强度连接(即连接的设计强度不小于梁的设计强度)提出。对于全螺栓连接节点,如外伸式端板连接节点,当按照刚性连接设计时,可以设计为完全强度连接或部分强度连接(即连接的设计强度仅满足设计承载需求而小于梁的设计强度)。当外伸式端板连接节点设计为完全强度连接时,应满足此条文要求,即螺栓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梁的全截面塑性承载力,此时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参考《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中的表4.2.5计算。当外伸式端板连接节点设计为部分强度连接时,一般情况下不能满足此条要求;但根据已有研究的结果,部分强度连接的外伸式端板连接节点在达到节点承载力之后,虽然一般不能实现梁截面屈服形成塑性铰耗能,但通过充分发展端板弯曲变形仍可以得到较大的节点转角并实现较为充分的能量耗散,同样可以得到较好的抗震性能;因此,对于采用部分强度连接的外伸式端板连接节点可不满足此条要求,而按照“强连接弱板件”的原则进行设计,即控制螺栓连接的设计承载力大于端板屈服的设计承载力,并保证螺栓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大于端板全截面屈服对应的承载力。

2 连接构造应体现装配化的特点,尽可能做到人工少、安装快。现场施工中,优先选用螺栓连接,少采用现场焊接及湿作业量大的连接。比如在满足承载力和构造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外露式的钢柱脚,钢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

3 在有可靠依据时,梁柱的连接可采用半刚性连接,但必须满足承载力和延性的要求,一般要求连接的极限转角达到0.02rad时,节点抗弯承载力下降不超过15%。

5.2.1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楼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可选用工业化程度高的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及预制预应力空心楼板等。

2 楼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保证楼盖的整体牢固性。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且房屋高度不超过50m时,可采用装配式楼板(全预制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保证楼板的整体性:

1)设置水平支撑;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制板之间的可靠连接。

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板,但应适当降低表5.2.6中的最大高度。

5 楼盖舒适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8 整体式楼板包括普通现浇楼板、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等;装配整体式楼板包括钢筋桁架混凝土叠合楼板、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装配式楼板包括预制预应力空心板叠合楼板(SP板)、预制蒸压加气混凝土楼板等。

无论采用何种楼板,均应该保证楼板的整体牢固性,保证楼板与钢结构的可靠连接,具体可以采取在楼板与钢梁之间设置抗剪连接件,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等措施来实现。全预制的装配式楼板的整体性能较差,因此需要采取更强的措施来保证楼盖的整体性。对于装配整体式的叠合板,一般当现浇的叠合层厚度大于80mm时,其整体性与整体式楼板的差别不大,因此可以适用于更高的高度。

5.2.19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梯或钢楼梯。

2 楼梯与主体结构宜采用不传递水平作用的连接形式。

条文说明

5.2.19 钢结构抗侧刚度较小,而楼梯的刚度比较大,楼梯参与抗侧力会对结构带来附加偏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楼梯与主体结构宜采用不传递水平力的连接形式,具体措施可以通过连接螺栓开长圆孔、设置聚四氟乙烯板等方式实现。

5.2.20 地下室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高度超过50m时,宜设置地下室;当采用天然地基时,其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2 设置地下室时,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延性墙板等抗侧力构件应延伸至基础。

3 当地下室不少于两层,且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时,延伸至地下室底板的钢柱脚可采用铰接或刚接。

条文说明

5.2.20 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地下室和基础作如下说明:

1 规定基础最小埋置深度,目的是使基础有足够大的抗倾覆能力。抗震设防烈度高时埋置深度应取较大值。

2 一般情况下,支撑、延性墙板等抗侧力构件应连续布置,宜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原则上支撑、延性墙板等抗侧力构件需延伸至基础。当地下室对于局部抗侧力构件的设置有影响时,可移动至邻近位置,并应采取加强措施,保证水平力的可靠传递,地下室顶板宜为嵌固端。

3 柱上的最大弯矩出现在地下室顶板的嵌固端位置,当地下室层数不小于两层时,柱脚的弯矩将明显减小,因此柱脚可设置为铰接,但应注意节点构造应满足铰接节点的相关要求。

5.2.2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的规定执行。

5.2.22 钢结构应进行防火和防腐设计,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规定执行。

# 5.3 外围护系统

5.3 外围护系统

5.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合理确定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条文说明

5.3.1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是确定外围护系统性能要求、构造、连接的关键,设计时应明确。住宅建筑中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主要是指住宅建筑中外围护系统的基层板、骨架系统、连接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建筑物主体结构一致;为满足使用要求,外围护系统应定期维护,接缝胶、涂装层、保温材料应根据材料特性,明确使用年限,并应注明维护要求。

5.3.2 外围护系统的立面设计应综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构成条件、装饰颜色与材料质感等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5.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构成条件,主要指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类型、建筑使用功能等。

5.3.3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和标准化要求,并应满足建筑立面效果、制作工艺、运输及施工安装的条件。

5.3.4 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外围护系统的性能要求。

2 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要求。

3 屋面结构支承构造节点。

4 外墙板连接、接缝及外门窗洞口等构造节点。

5 阳台、空调板、装饰件等连接构造节点。

条文说明

5.3.4 针对目前我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外围护系统的设计指标要求不明确,对外围护系统中部品设计、生产、安装的指导性不强,本条规定了在设计中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 外围护系统性能要求,主要为安全性、功能性和耐久性等。

2 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包括:尺寸规格、轴线分布、门窗位置和洞口尺寸等,设计应标准化,兼顾其经济性,同时还应考虑外墙板及屋面板的制作工艺、运输及施工安装的可行性。

3 屋面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屋架与屋面板的支承要求,以及屋面上放置重物的加强措施。

4 外墙围护系统的连接、接缝及系统中外门窗洞口等部位的构造节点是影响外墙围护系统整体性能的关键点。

5 空调室外及室内机、遮阳装置、空调板太阳能设施、雨水收集装置及绿化设施等重要附属设施的连接节点。

5.3.5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能等综合确定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屋面系统还应满足结构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

5.3.5 外围护系统的材料种类多种多样,施工工艺和节点构造也不尽相同,在集成设计时,外围护系统应根据不同材料特性、施工工艺和节点构造特点明确具体的性能要求。性能要求主要包括安全性、功能性和耐久性等,同时屋面系统还应增加结构性能要求。

1 安全性能要求是指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关键性能指标,对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外围护体系而言,应符合基本的承载力要求以及防火要求,具体可以分为抗风压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以及防火性能四个方面。外墙板应采用弹性方法确定承载力与变形,并明确荷载及作用效应组合;在荷载及作用的标准组合作用下,墙板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板跨度的1/200,且不应出现裂缝;计算外墙板与结构连接节点承载力时,荷载设计值应该乘以1.2的放大系数。在50年重现期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外墙板不得因主体结构的弹性层间变形而发生开裂、起鼓、零件脱落等损坏;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时,外墙板不应发生掉落。

抗风性能中风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有关外围护系统风荷载的规定,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的相关规定,wk不应小于1kN/m2,同时应考虑偶遇阵风情况下的荷载效应。

抗震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中的相关规定。

耐撞击性能应根据外围护系统的构成确定。对于幕墙体系,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1086中的相关规定,撞击能量最高为900J,降落高度最高为2m,试验次数不小于10次,同时试件的跨度及边界条件必须与实际工程相符。除幕墙体系外的外围护系统,应提高耐撞击的性能要求。外围护系统的室内外两侧装饰面,尤其是类似薄抹灰做法的外墙保温饰面层,还应明确抗冲击性能要求。

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试验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和《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8部分:非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8的相关规定。

2 功能性要求是指作为外围护体系应该满足居住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四个方面。

水密性能包括外围护系统中基层板的不透水性以及基层板、外墙板或屋面板接缝处的止水、排水性能。对于建筑幕墙系统,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的相关规定。

气密性能主要为基层板、外墙板或屋面板接缝处的空气渗透性能。对于建筑幕墙系统,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的相关规定。

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

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相关规定。

3 耐久性要求直接影响到外围护系统使用寿命和维护保养时限。不同的材料,对耐久性的性能指标要求也不尽相同。经耐久性试验后,还需对相关力学性能进行复测,以保证使用的稳定性。对于以水泥基类板材作为基层板的外墙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用非承重纤维增强水泥板》JG/T 396的相关规定,满足抗冻性、耐热雨性能、耐热水性能以及耐干湿性能的要求。

4 结构性能应包括可能承受的风荷载、积水荷载、雪荷载、冰荷载、遮阳装置及照明装置荷载、活荷载及其他荷载,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对承受的各种荷载和作用以垂直于屋面的方向进行组合,并取最不利工况下的组合荷载标准值为结构性能指标。

5.3.6 外围护系统选型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而定;外墙系统与结构系统的连接形式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式等,并宜分层悬挂或承托;并可选用预制外墙、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建筑幕墙等类型。

条文说明

5.3.6 不同类型的外墙围护系统具有不同的特点,按照外墙围护系统在施工现场有无骨架组装的情况,分为:预制外墙类、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类、建筑幕墙类。

预制外墙类外墙围护系统在施工现场无骨架组装工序,根据外墙板的建筑立面特征又细分为:整间板体系、条板体系。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类外墙围护系统在施工现场有骨架组装工序,根据骨架的构造形式和材料特点又细分为:金属骨架组合外墙体系、木骨架组合外墙体系。建筑幕墙类外墙围护系统在施工现场可包含骨架组装工序,也可不包含骨架组装工序,根据主要支承结构形式又细分为:构件式幕墙、点支承幕墙、单元式幕墙。

整间板体系包括:预制混凝土外墙板、拼装大板。预制混凝土外墙板按照混凝土的体积密度分为普通型和轻质型。普通型多以预制混凝土夹芯保温外挂墙板为主,中间夹有保温层,室外侧表面自带涂装或饰面做法;轻质型多以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为主。拼装大板中支承骨架的加工与组装、面板布置、保温层设置均在工厂完成生产,施工现场仅需连接、安装即可。

条板体系包括:预制整体条板、复合夹芯条板。条板可采用横条板或竖条板的安装方式。预制整体条板按主要材料分为含增强材料的混凝土类和复合类,混凝土类预制整体条板又可按照混凝土的体积密度细分为普通型和轻质型。普通型混凝土类预制外墙板中混凝土多以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生产,轻质型混凝土类预制外墙板多以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为主,也可采用轻集料混凝土;增强材料可采用金属骨架、钢筋或钢丝(含网片形式)、玻璃纤维、无机矿物纤维、有机合成纤维、纤维素纤维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是由蒸压加气混凝土制成,根据构造要求,内配置经防腐处理的不同数量钢筋网片;断面构造形式可为实心或空心;可采用平板模具生产,也可采用挤塑成型的加工工艺生产。复合类预制整体条板多以阻燃木塑、石塑等为主要材料,多以采用挤塑成型的加工工艺生产,外墙板内部腔体中可填充保温绝热材料。复合夹芯条板是由面板和保温夹芯层构成。

建筑幕墙类中无论采用构件式幕墙、点支承幕墙或单元式幕墙哪一种,非透明部位一般宜设置外围护基层墙板。

5.3.7 在5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外墙板不得因主体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而发生塑性变形、板面开裂、零件脱落等损坏;当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达到1/100时,外墙板不得掉落。

5.3.8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捷、构造合理。

2 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掉落。

3 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4 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5 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条文说明

5.3.8 本条规定了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 连接节点的设置不应使主体结构产生集中偏心受力,应使外墙板实现静定受力。

2 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发生破坏,这就要求连接节点处的承载力安全度储备应满足外墙板的使用要求。

3 外墙板可采用平动或转动的方式与主体结构产生相对变形。外墙板应与周边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必要时应做验证性试验。采用柔性连接的方式,以保证外墙板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连接节点尚需具有一定的延性,避免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施工极限状态下应力集中或产生过大的约束应力。

4 宜减少采用现场焊接形式和湿作业连接形式。

5 连接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防锈措施。

5.3.9 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缝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

2 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板材料、立面分格、结构层间位移、温度变形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选用的接缝材料及构造应满足防水、防渗、抗裂、耐久等要求;接缝材料应与外墙板具有相容性;外墙板在正常使用状况下,接缝处的弹性密封材料不应破坏。

3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5.3.9 外墙板接缝是外围护系统设计的重点环节,设计的合理性和适用性,直接关系到外围护系统的性能。

5.3.10 外围护系统中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部品,并应采用带有批水板的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

2 外门窗应与墙体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

3 预制外墙中的外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埋件等方法固定,外门窗可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施工;采用预装法时,外门窗框应在工厂与预制外墙整体成型;采用后装法时,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应设置预埋件。

4 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规定。

5 塑料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10 本条规定了外围护系统中外门窗的设计要求。

1 采用在工厂生产的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可以有效避免施工误差,提高安装的精度,保证外围护系统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要求。

2 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是节能及防渗漏的薄弱环节,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直接影响到外围护系统的性能要求,明确此部位的性能是为了提高外围护系统的功能性指标。

3 门窗与洞口之间的不匹配导致门窗施工质量控制困难,容易造成门窗处漏水。门窗与墙体在工厂同步完成的预制混凝土外墙,在加工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保证门窗洞口与框之间的密闭性,避免形成热桥,质量控制有保障,较好地解决了外门窗的渗漏水问题,改善了建筑的性能,提升了建筑的品质。

5.3.11 预制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外墙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用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

2)拼装大板用材料包括龙骨、基板、面板、保温材料、密封材料、连接固定材料等,各类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整体预制条板和复合夹芯条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露明的金属支撑件及外墙板内侧与主体结构的调整间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封堵,封堵构造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墙体的耐火极限,封堵材料在耐火极限内不得开裂、脱落。

3 防火性能应按非承重外墙的要求执行,当夹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为B1或B2级时,内、外叶墙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4 块材饰面应采用耐久性好、不易污染的材料;当采用面砖时,应采用反打工艺在工厂内完成,面砖应选择背面设有粘结后防止脱落措施的材料。

5 预制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位置宜与建筑立面分格相对应;

2)竖缝宜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水平缝宜采用企口构造;

3)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侧应增设密封构造;

4)宜避免接缝跨越防火分区;当接缝跨越防火分区时,接缝室内侧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

6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性能、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拼装大板、横条板、竖条板的构造形式;

2)当外围护系统需同时满足保温、隔热要求时,板厚应满足保温或隔热要求的较大值;

3)可根据技术条件选择钩头螺栓法、滑动螺栓法、内置锚法、摇摆型工法等安装方式;

4)外墙室外侧板面及有防潮要求的外墙室内侧板面应用专用防水界面剂进行封闭处理。

条文说明

5.3.11 本条规定了预制外墙的设计要求:

2 露明的金属支撑件及外墙板内侧与梁、柱及楼板间的调整间隙,是防火安全的薄弱环节。露明的金属支撑件应设置构造措施,避免在遇火或高温下导致支撑件失效,进而导致外墙板掉落;外墙板内侧与梁、柱及楼板间的调整间隙,也是蹿火的主要部位,应设置构造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5 跨越防火分区的接缝是防火安全的薄弱环节,应在跨越防火分区的接缝室内侧填塞耐火材料,以提高外围护系统的防火性能。

6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是预制外墙中常用的部品。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安装方式存在多种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现阶段,国内工程钩头螺栓法应用普遍,其特点是施工方便、造价低,缺点是损伤板材,连接节点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柔性节点,属于半刚性连接节点,应用多层建筑外墙是可行的;对高层建筑外墙宜选用内置锚法、摇摆型工法。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是一种带孔隙的碱性材料,吸水后强度降低,外表面防水涂膜是其保证结构正常特性的保障,防水封闭是保证加气混凝土板耐久性(防渗漏、防冻融)的关键技术措施。通常情况下,室外侧板面宜采用性能匹配的柔性涂料饰面。

5.3.12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骨架应进行整体及连接节点验算。

2 墙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对其进行穿管保护。

3 宜根据基层墙板特点及形式进行墙面整体防水。

4 金属骨架组合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骨架应设置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2)骨架外部、中部和内部可分别设置防护层、隔离层、保温隔汽层和内饰层,并根据使用条件设置防水透汽材料、空气间层、反射材料、结构蒙皮材料和隔汽材料等。

5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种类、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2)木骨架组合外墙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用金属连接件进行连接;

3)内侧墙面材料宜采用普通型、耐火型或防潮型纸面石膏板,外侧墙面材料宜采用防潮型纸面石膏板或水泥纤维板材等材料;

4)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岩棉或玻璃棉等;

5)隔声吸声材料宜采用岩棉、玻璃棉或石膏板材等;

6)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条文说明

5.3.12 本条规定了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设计要求。

1 骨架是现场组装骨架外墙中承载并传递荷载作用的主要材料,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正确的连接,才能保证墙体正常、安全地工作。骨架整体验算及连接节点是保证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安全性的重点环节。

3 当设置外墙防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的规定。

4 以厚度为0.8mm~1.5mm的镀锌轻钢龙骨为骨架,由外面层、填充层和内面层所组成的复合墙体,是北美、澳洲等地多高层建筑的主流外墙之一。一般是在现场安装密肋布置的龙骨后安装各层次,也有在工厂预制成条板或大板后在现场整体装配的案例。该体系的技术要点如下:

1)龙骨与主体结构为弹性连接,以适应结构变形;2)外面层经常性选项是:砌筑有拉结措施的烧结砖,砌筑有拉结措施的薄型砌块,钉定向结构刨花板或水泥纤维板后做滑移型挂网抹灰,钉水泥纤维板(可鱼鳞状布置),钉乙烯条板,钉金属面板等;3)内面层经常性选项是:钉定向结构刨花板,钉石膏板;4)填充层经常性选项是:铝箔玻璃棉毡,岩棉,喷聚苯颗粒,石膏砂浆等;5)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常在不同的位置设置功能膜材料,如防水膜、防水透汽膜、反射膜、隔汽膜等,寒冷或严寒地区为减少热桥效应和避免发生冷凝,还应采取隔离措施,如选用断桥龙骨,在特定部位绝缘隔离等。

5 本款规定了木骨架组合外墙的设计要求。

当采用规格材制作木骨架时,由于是通过设计确定木骨架的尺寸,故不限制使用规格材的等级。规格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0%,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规定的规格材含水率一致。

木骨架组合外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有足够的耐久性和可靠性,所采用的连接件和紧固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符合设计要求。木骨架组合外墙经常受自然环境不利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求连接材料应具备防腐功能以保证连接材料的耐久性。

岩棉、玻璃棉具有导热系数小、自重轻、防火性能好等优点,而且石膏板、岩棉和玻璃棉吸声系数高,适用于木骨架外墙的填充材料和覆面材料,使外墙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保温、隔热、隔声和防火要求。

5.3.13 建筑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建筑造型,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宜采用单元式幕墙系统。

2 应根据不同的面板材料,选择相应的幕墙结构、配套材料和构造方式等。

3 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能力;主体结构中连接幕墙的预埋件、锚固件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极限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全塑性承载力。

4 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5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6 人造板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5.3.14 建筑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中规定的屋面防水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并应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宜设置有组织排水系统。

2 太阳能系统应与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电气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和《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规定。

3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14 我国幅员辽阔,太阳能资源丰富,根据各地区气候特点及日照分析结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装配式建筑设计中充分利用太阳能,设置在屋面上的太阳能系统管路和管线应遵循安全美观、规则有序、便于安装和维护的原则,与建筑其他管线统筹设计,做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

5.4.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宜采用集成化技术,标准化设计,当采用集成化新技术、新产品时应有可靠依据。

2 各类设备与管线应综合设计、减少平面交叉,合理利用空间。

3 设备与管线应合理选型、准确定位。

4 设备与管线宜在架空层或吊顶内设置。

5 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专业相关要求,不应在预制构件安装后凿剔沟槽、开孔、开洞等。

6 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

7 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密封等措施,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 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1 对设备与管线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2 可以采用包含BIM技术在内的多种技术手段开展三维管线综合设计,对各专业管线在钢构件上预留的套管、开孔、开槽位置尺寸进行综合及优化,形成标准化方案,并做好精细设计以及定位,避免错漏碰缺,降低生产及施工成本,减少现场返工。

5 设备与管线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影响主体结构。竖向管线宜集中布置于管井中。钢构件上为管线、设备及其吊挂配件预留的孔洞、沟槽宜选择对构件受力影响最小的部位,当条件受限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建筑和结构专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设计过程中设备专业应与建筑和结构专业密切沟通,防止遗漏。

7 设备管道与钢结构构件上的预留孔洞空隙处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填充。

5.4.2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厕宜采用非传统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2 集成式厨房、卫生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3 给水分水器与用水器具的管道应一对一连接,管道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宜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给水分水器位置应便于检修。

4 敷设在吊顶或楼地面架空层内的给水排水设备管线应采取防腐蚀、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5 当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的布置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相协调,做好预留预埋。

6 排水管道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7 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管材、管件以及阀门设备。

条文说明

5.4.2 对给水排水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1 居住建筑冲厕用水可采用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并应做好防水处理。

2 为便于日后管道维修更换,给水系统的给水立管与部品配水管道的接口宜设置内螺纹活接连接。实际工程中由于未采用活接头,在遇到有拆卸管路要求的检修时只能采取断管措施,增加了不必要的施工量。

3 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可减少现场焊接、热熔工作。

6 卫生间架空层积水排除可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5.4.3 建筑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供暖系统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时,宜采用干法施工。

2 室内供暖系统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安装散热器的墙板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3 采用集成式卫生间或采用同层排水架空地板时,不宜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4 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宜结合建筑方案整体设计,并预留接口位置;设备基础和构件应连接牢固,并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预留地脚螺栓孔洞。

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7 燃气系统管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3 对建筑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2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时,散热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在轻钢龙骨隔墙上时,应采用隐蔽支架固定在结构受力件上;安装在预制复合墙体上时,其挂件应预埋在实体结构上,挂件应满足刚度要求;当采用预留孔洞安装散热器挂件时,预留孔洞的深度应不小于120mm。

3 集成式卫生间和同层排水的架空地板下面有很多给水和排水管道,为了方便检修,不建议采用地板辐射供暖方式。而有外窗的卫生间冬季有一定的外围护结构耗热量,而只采用临时加热的浴霸等设备不利于节能,应采用散热器供暖。

4 管道和支架之间,应采用防止“冷桥”和“热桥”的措施。经过冷热处理的管道应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结露及绝热措施,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17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

5.4.4 电气和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和智能化的设备与管线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2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竖向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的电气竖井内设置。

3 当大型灯具、桥架、母线、配电设备等安装在预制构件上时,应采用预留预埋件固定。

4 设置在预制部(构)件上的出线口、接线盒等的孔洞均应准确定位。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

5 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其预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

6 钢结构基础应作为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设人工接地体。

7 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连接。

条文说明

5.4.4 所有需与钢结构做电气连接的部位,宜在工厂内预制连接件,施工现场不宜在钢结构主体上直接焊接。

# 5.5 内装系统

5.5 内装系统

5.5.1 内装部品设计与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和隔声等标准的规定,并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5.5.2 内装部品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绿色环保的要求,室内污染物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5.5.3 内装系统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物权归属和设备及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内装系统设计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条文说明

5.5.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考虑内装部品的后期运维及其物权归属问题,根据不同材料、设备、设施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内装部品设计应符合使用维护和维修改造要求。装配式建筑的部品连接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应以专用部品的维修与更换不影响共用部品为原则;第二,应以使用年限较短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破坏使用年限较长部品为原则;第三,应以专用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影响其他住户为原则。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设计,应考虑后期改造更新时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的结构安全性,因此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方便了内装系统及设备管线的维修更换,保证了建筑的长期使用价值。

5.5.4 梁柱包覆应与防火防腐构造结合,实现防火防腐包覆与内装系统的一体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装部品安装不应破坏防火构造。

2 宜采用防腐防火复合涂料。

3 使用膨胀型防火涂料应预留膨胀空间。

4 设备与管线穿越防火保护层时,应按钢构件原耐火极限进行有效封堵。

5.5.5 隔墙设计应采用装配式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选龙骨类、轻质水泥基板类或轻质复合板类隔墙。

2 龙骨类隔墙宜在空腔内敷设管线及接线盒等。

3 当隔墙上需要固定电器、橱柜、洁具等较重设备或其他物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其承载力应满足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5.5.5 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轻质隔墙,既可利用轻质隔墙的空腔敷设管线有利于工业化建造施工与管理,也有利于后期空间的灵活改造和使用维护。装配式隔墙应预先确定固定点的位置、形式和荷载,并应通过调整龙骨间距、增设龙骨横撑和预埋木方等措施为外挂安装提供条件。采用轻质内隔墙是建筑内装工业化的基本措施之一,隔墙集成程度(隔墙骨架与饰面层的集成)、施工是否便捷、高效是内装工业化水平的主要标志。

5.5.6 外墙内表面及分户墙表面宜采用满足干式工法施工要求的部品,墙面宜设置空腔层,并应与室内设备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条文说明

5.5.6 外墙内表面及分户墙表面可以采用适宜干式工法要求的集成化部品,设置墙面架空层,在架空层内可敷设管道管线,因此内装设计时与室内设备和管线要进行一体化的集成设计。

5.5.7 吊顶设计宜采用装配式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或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时,应设置吊顶。

2 当采用开口型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或带肋混凝土楼盖时,宜利用楼板底部肋侧空间进行管线布置,并设置吊顶。

3 厨房、卫生间的吊顶在管线集中部位应设有检修口。

5.5.8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宜采用装配式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地板系统的架空层内宜敷设给水排水和供暖等管道。

2 架空地板高度应根据管线的管径、长度、坡度以及管线交叉情况进行计算,并宜采取减振措施。

3 当楼地面系统架空层内敷设管线时,应设置检修口。

条文说明

5.5.8 地面部品从建筑工业化角度出发,其做法宜采用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地板系统等集成化部品。架空地板系统,在地板下面采用树脂或金属地脚螺栓支撑,架空空间内敷设给水排水管道,在安装分水器的地板处设置地面检修口,以方便管道检查和修理使用。

5.5.9 集成式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厨房设备设施点位预留的要求。

2 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口。

3 宜采用排油烟管道同层直排的方式。

5.5.10 集成式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干湿区分离的布置方式,并应满足设备设施点位预留的要求。

2 应满足同层排水的要求,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线的连接均应在设计预留的空间内安装完成,并应设置检修口。

3 当采用防水底盘时,防水底盘与墙板之间应有可靠连接设计。

5.5.11 住宅建筑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

条文说明

5.5.11 收纳系统对不同物品的归类收放既要合理存放,又不要浪费空间。在收纳系统的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人的尺寸、人的收取物品的习惯、人的视线、人群特征等各方面的因素,使收纳具有更好的舒适性、便捷性和高效性。

5.5.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预留洞口、预埋件、连接件、接口设计应准确到位。

5.5.13 部品接口设计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及使用可靠。

2 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公差协调要求。

条文说明

5.5.13 装配式建筑内装部品采用体系集成化成套供应、标准化接口,主要是为减少不同部品系列接口的非兼容性。

5.5.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与钢构件的连接和接缝宜采用柔性设计,其缝隙变形能力应与结构弹性阶段的层间位移角相适应。

# 生产运输 #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生产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应有专门的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和产业工人,并应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及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从企业有固定的车间、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的产业操作工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建立产品标准或产品标准图集等技术标准体系,也规定了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6.1.2 建筑部品部件应在工厂生产,生产过程及管理宜应用信息管理技术,生产工序宜形成流水作业。

条文说明

6.1.2 本条从标准化设计和机械化生产的角度,提出对建筑部品部件实行生产线作业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以保证产品加工质量稳定。

6.1.3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制生产工艺方案,对构造复杂的部品或构件宜进行工艺性试验。

6.1.4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有经批准的构件深化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设计深度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技术要求。

6.1.5 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批(件)产品加工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产品经检验合格形成检验记录,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2 首批(件)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对产品生产加工工序,特别是重要工序控制进行巡回检验。

3 产品生产加工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资料、施工单等对生产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查,做好产品检验记录。并应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记录,同时应增加抽样检测样本数量或频次。

4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图样及工艺技术要求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等进行出厂检验,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签署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入库,无合格证产品不得入库。

6.1.6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6.1.7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建筑部品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执行产品标准的说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6.1.8 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方式应根据部品部件特点、工程要求等确定。建筑部品或构件出厂时,应有部品或构件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志。

6.1.9 生产单位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识系统。

# 6.2 结构构件生产

6.2 结构构件生产

6.2.1 钢构件加工制作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6.2.2 钢构件和装配式楼板深化设计图应根据设计图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编制,其内容包括设计说明、构件清单、布置图、加工详图、安装节点详图等。

6.2.3 钢构件宜采用自动化生产线进行加工制作,减少手工作业。

6.2.4 钢构件与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宜在工厂与钢构件一起加工制作。

6.2.5 钢构件焊接宜采用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并应按评定合格的工艺进行焊接。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

6.2.6 高强度螺栓孔宜采用数控钻床制孔和套模制孔,制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6.2.7 钢构件除锈宜在室内进行,除锈方法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除锈等级应不低于Sa2.5级。

条文说明

6.2.7 钢构件表面的除锈质量在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2部分:已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局部清除原有涂层后的处理等级》GB/T 8923.2、《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3部分:焊缝、边缘和其他区域的表面缺陷的处理等级》GB/T 8923.3和《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4部分:与高压水喷射处理有关的初始表面状态、处理等级和闪锈等级》GB/T 8923.4等标准中有规定,设计和施工单位可以参考选用。

6.2.8 钢构件防腐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室内进行防腐涂装。

2 防腐涂装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依据建筑不同部位对应环境要求进行防腐涂装系统设计。

3 涂装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执行。

6.2.9 必要时,钢构件宜在出厂前进行预拼装,构件预拼装可采用实体预拼装或数字模拟预拼装。

6.2.10 预制楼板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钢板应采用成型机加工,成型后基板不应有裂纹。

2 钢筋桁架楼承板应采用专用设备加工。

3 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加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

# 6.3 外围护部品生产

6.3 外围护部品生产

6.3.1 外围护部品应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外围护部品室内侧材料尚应满足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6.3.2 外围护部品生产,应对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进行控制。

6.3.3 预制外墙部品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的预埋件设置应在工厂完成。

2 不同金属的接触面应避免电化学腐蚀。

3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生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规定。

6.3.4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骨架、基层墙板、填充材料应在工厂完成生产。

6.3.5 建筑幕墙的加工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执行。

# 6.4 内装部品生产

6.4 内装部品生产

6.4.1 内装部品的生产加工应包括深化设计、制造或组装、检测及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复核相应结构系统及外围护系统上预留洞口的位置、规格等。

2 生产厂家应对出厂部品中每个部品进行编码,并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部品进行质量追溯。

3 在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并应进行标识,标识系统应包含部品编码、使用位置、生产规格、材质、颜色等信息。

条文说明

6.4.1 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1 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对已经预留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进行采集、核验,对于已经形成的偏差,在部品生产时尽可能予以调整,实现建筑、装修、设备管线协同,测量和生产数据均以mm为单位。

2 对内装部品进行编码,是对装修作业质量控制的产业升级,便于运营和维护。编码可通过信息技术附着于部品,包含部品的各环节信息,实现部品的质量追溯,推进部品质量的提升和?安装技术的进步。

3 部品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有利于调剂装配现场的偏差范围与规模化生产效率。部品应进行标识并包含详细信息,有利于装配工人快速识别并准确应用,既提高装配效率又避免部品?污染与损耗。

6.4.2 部品生产应使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6.4.3 内装部品生产加工要求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深化,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 6.5 包装、运输与堆放

6.5 包装、运输与堆放

6.5.1 部品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包装,保障部品部件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

6.5.2 对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制定专门的方案。

6.5.3 选用的运输车辆应满足部品部件的尺寸、重量等要求,装卸与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

2 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

3 运输时应采取防止部品部件损坏的措施,对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宜设置保护衬垫。

条文说明

6.5.3 本条规定的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尺寸包括外形尺寸和外包装尺寸,运输时长度、宽度、高度和重量不得超过公路、铁路或海运的有关规定。

6.5.4 部品部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部品部件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

2 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3 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6.5.5 墙板运输与堆放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靠放架堆放或运输时,靠放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与地面倾斜角度宜大于80°;墙板宜对称放置且外饰面朝外,墙板上部宜采用木垫块隔开;运输时应固定牢固。

2 当采用插放架直立堆放或运输时,宜采取直立方式运输;插放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支垫稳固。

3 采用叠层平放的方式堆放或运输时,应采取防止产生损坏的措施。

# 施工安装 #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从事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要求,以规范市场准入制度。

7.1.2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下列技术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论证:

1 施工组织设计及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

2 安全专项方案。

3 环境保护专项方案。

条文说明

7.1.2 本条规定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环境保护专项方案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资源配置、进度计划、施工总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内容,也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进行取舍。

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以减少现场安全事故,规定现场安全生产要求。现场安全主要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安全和用火用电安全等。可参照的标准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等。

7.1.3 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并应尽量减少现场支模和脚手架用量,提高施工效率。

条文说明

7.1.3 本条规定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施工应根据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现场装配化施工的特点,采用合适的安装工法,并合理安排协调好各专业工种的交叉作业,提高施工效率。

7.1.4 施工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和计量器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

条文说明

7.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机具和工具必须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达到使用要求的性能及各项指标。

7.1.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安全、质量、技术、施工进度等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协同管理。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结构构件、建筑部品和设备管线等进行虚拟建造。

条文说明

7.1.5 本条规定鼓励在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施工方案,进行虚拟建造、施工进度模拟,不仅可以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质量,而且可为施工单位精确制定人物料计划提供有效支撑,减少资源、物流、仓储等环节的浪费。

7.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粉尘、废弃物、噪声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火等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7.1.6 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的要求。

施工扬尘是最主要的大气污染源之一。施工中应采取降尘措施,降低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施工中的降尘措施包括对易飞扬物质的洒水、覆盖、遮挡,对出入车辆的清洗、封闭,对易产生扬尘施工工艺的降尘措施等。

建筑施工废弃物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建筑施工废弃物的产出,也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因此减少建筑施工废弃物的产生,涉及节地、节能、节材和保护环境这一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问题。废弃物控制应在材料采购、材料管理、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实施,应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尽量回收和再利用。

施工噪声是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主要因素之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是施工噪声排放管理的依据。应采取降低噪声和噪声传播的有效措施,包括采用低噪声设备,运用吸声、消声、隔声、隔振等降噪措施,降低施工机械噪声影响。

7.1.7 施工单位应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相应专业的培训。

条文说明

7.1.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施工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交底。

7.1.8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部品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 7.2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7.2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7.2.1 钢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7.2.2 钢结构施工前应进行施工阶段设计,选用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的规定。施工阶段结构分析的荷载效应组合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

7.2.3 钢结构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合理顺序进行安装,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单元,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或临时措施。

条文说明

7.2.3 本条规定的合理顺序需考虑到平面运输、结构体系转换、测量校正、精度调整及系统构成等因素。安装阶段的结构稳定性对保证施工安全和安装精度非常重要,构件在安装就位后,应利用其他相邻构件或采用临时措施进行固定。临时支撑或临时措施应能承受结构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吊装产生的冲击荷载等荷载的作用,并且不使结构产生永久变形。

7.2.4 高层钢结构安装时应计入竖向压缩变形对结构的影响,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影响程度采取预调安装标高、设置后连接构件等措施。

条文说明

7.2.4 高层钢结构安装时,随着楼层升高结构承受的荷载将不断增加,这对已安装完成的竖向结构将产生竖向压缩变形,同时也对局部构件(如伸臂桁架杆件)产生附加应力和弯矩。在编制安装方案时,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结合结构特点以及竖向变形对结构的影响程度,考虑是否需要采取预调安装标高、设置后连接构件固定等措施。

7.2.5 钢结构施工期间,应对结构变形、环境变化等进行过程监测,监测方法、内容及部位应根据设计或结构特点确定。

条文说明

7.2.5 钢结构工程施工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结构变形监测、环境变化监测(如温差、日照、风荷载等外界环境因素对结构的影响)等。不同的钢结构工程,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监测点宜布置在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以便布设少量的监测点,仍可获得客观准确监测结果。

7.2.6 钢结构现场焊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7.2.7 钢结构紧固件连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规定。

7.2.8 钢结构现场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安装连接部位的涂层应进行现场补漆,并应符合原涂装工艺要求。

2 构件表面的涂装系统应相互兼容。

3 防火涂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现场防腐和防火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条文说明

7.2.8 本条主要规定现场涂装要求。

1 构件在运输、安装过程中涂层碰损、焊接烧伤等,应根据原涂装规定进行补漆;表面涂有工程底漆的构件,因焊接、火焰校正、暴晒和擦伤等造成重新锈蚀或附有白锌盐时,应经表面处理后再按原涂装规定进行补漆。

2 条款中的兼容性是指构件表面防腐油漆的底层漆、中间漆和面层漆之间的搭配相互兼容,以及防腐油漆与防火涂料相互兼容,以保证涂装系统的质量。整个涂装体系的产品应尽量来自于同一厂家,以保证涂装质量的可追溯性。

7.2.9 钢管内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的规定。

7.2.10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执行。

7.2.11 混凝土叠合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施工方案设置临时支撑。

2 施工荷载应均匀布置,且不超过设计规定。

3 端部的搁置长度应符合设计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叠合层混凝土浇筑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结合面的粗糙度及外露钢筋。

条文说明

7.2.11 混凝土叠合板施工应考虑两阶段受力特点,施工时应采取质量保证措施避免产生裂缝。

7.2.12 预制混凝土楼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

7.2.13 钢结构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安装前应设置施工控制网;施工测量前,应根据设计图和安装方案,编制测量专项方案。

2 施工阶段的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高程控制和细部测量。

# 7.3 外围护系统安装

7.3 外围护系统安装

7.3.1 外围护部品安装宜与主体结构同步进行,可在安装部位的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条文说明

7.3.1 外围护系统可在一个流水段主体结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与主体结构同步施工,但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中损坏已安装墙体及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7.3.2 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所有进场部品、零配件及辅助材料应按设计规定的品种、规格、尺寸和外观要求进行检查,并应有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

2 应进行技术交底。

3 应将部品连接面清理干净,并对预埋件和连接件进行清理和防护。

4 应按部品排板图进行测量放线。

条文说明

7.3.2 本条主要对施工安装前的准备工作作相应要求。

1 围护部品零配件及辅助材料的品种、规格、尺寸和外观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对进场部品、辅材、保温材料、密封材料等应按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得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材料。

4 应根据控制线,结合图纸放线,在底板上弹出水平位置控制线;并将控制线引到钢梁、钢柱上。

7.3.3 部品吊装应采用专用吊具,起吊和就位应平稳,防止磕碰。

条文说明

7.3.3 围护部品起吊和就位时,对吊点应进行复核,对于尺寸较大的构件,宜采用分配梁等措施,起吊过程应保持平稳,确保吊装准确、可靠安全。

7.3.4 预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应设置临时固定和调整装置。

2 墙板应在轴线、标高和垂直度调校合格后方可永久固定。

3 当条板采用双层墙板安装时,内、外层墙板的拼缝宜错开。

4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4 预制外墙吊装就位后,应通过临时固定和调整装置,调整墙体轴线位置、标高、垂直度,接缝宽度等,经测量校核合格后,才能永久固定。为确保施工安全,墙板永久固定前,吊机不得松钩。

7.3.5 现场组合骨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龙骨安装应平直,不得扭曲,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空腔内的保温材料应连续、密实,并应在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板安装。

3 面板安装方向及拼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内外侧接缝不宜在同一根竖向龙骨上。

4 木骨架组合墙体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7.3.6 幕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2 金属与石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3 人造板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7.3.7 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规定。

2 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的规定。

7.3.8 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并做好成品保护。

# 7.4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7.4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7.4.1 设备与管线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及管线参数,并应对结构构件预埋套管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条文说明

7.4.1 在结构构件加工制作阶段,应将各专业、各工种所需的预留孔洞、预埋件等设置完成,避免在施工现场进行剔凿、切割,伤及构件,影响质量及观感。

7.4.2 设备与管线需要与钢结构构件连接时,宜采用预留埋件的连接方式。当采用其他连接方法时,不得影响钢结构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的安全性。

7.4.3 应按管道的定位、标高等绘制预留套管图,在工厂完成套管预留及质量验收。

7.4.4 在有防腐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宜采用非焊接方式固定;采用焊接时应对被损坏的防腐防火保护层进行修补。

条文说明

7.4.4 施工时应考虑工序穿插协调,在钢结构防腐防火涂料施工前应进行连接支(吊)架焊接固定。如不具备此条件,因安装支(吊)架而损坏的防护涂层应及时修补。

7.4.5 管道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应设置在钢梁或钢柱的预留孔中。

7.4.6 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7.4.7 在架空地板内敷设给水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管道支(托)架,并与结构可靠连接。

7.4.8 室内供暖管道敷设在墙板或地面架空层内时,阀门部位应设检修口。

7.4.9 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不小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7.4.10 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做好施工配合。

7.4.11 设备与管线施工应做好成品保护。

# 7.5 内装系统安装

7.5 内装系统安装

7.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安装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7.5.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等的规定,并应满足绿色施工要求。

7.5.3 内装部品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安装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2 应对进场部品进行检查,其品种、规格、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主要部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性能检测报告。

3 在全面施工前应先施工样板间,样板间应经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确认。

条文说明

7.5.3 本条规定了内装部品安装前的施工准备工作。在全面施工前,先进行样板间的施工,样板间施工中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以及达到的装饰效果应经过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确认。

7.5.4 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和分段(分户)验收,并形成检验记录。

7.5.5 对钢梁、钢柱的防火板包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件应固定牢固,防火板安装应牢固稳定,封闭良好。

2 防火板表面应洁净平整。

3 分层包覆时,应分层固定,相互压缝。

4 防火板接缝应严密、顺直,边缘整齐。

5 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填充的防火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有空鼓、外露。

7.5.6 装配式隔墙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板隔墙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的有关规定。

2 龙骨隔墙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龙骨骨架与主体结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竖直、平整、位置准确,龙骨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面板安装前,隔墙内管线、填充材料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面板拼缝应错缝设置,当采用双层面板安装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

7.5.7 装配式吊顶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龙骨与主体结构应固定牢靠。

2 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

3 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管线施工,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7.5.7 超过3kg的灯具及电扇等有动荷载的物件,均应采用独立吊杆固定,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吊顶板内的管线、设备在饰面板安装之前应作为隐蔽项目,调试验收完应作记录。

7.5.8 架空地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完成架空层内管线敷设,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2 当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应对地暖加热管进行水压试验并隐蔽验收合格后铺设面层。

条文说明

7.5.8 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1 架空层内的给水、中水、供暖管道及电路配管,应严格按照设计路由及放线位置敷设,以避免架空地板的支撑脚与已敷设完毕的管道打架。同时便于后期检修及维护。

2 宜在地暖加热管保持水压的情况下铺设面层,以及时发现铺设面层时对已隐蔽验收合格的管道产生破坏。

7.5.9 集成式卫生间部品安装前应先进行地面基层和墙面防水处理,并做闭水试验。

条文说明

7.5.9 集成卫生间安装前,应先进行地面基层和墙面的防水处理,防水处理施工及质量控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中防水工程的规定执行。

7.5.10 集成式厨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橱柜安装应牢固,地脚调整应从地面水平最高点向最低点,或从转角向两侧调整。

2 采用油烟同层直排设备时,风帽应安装牢固,与外墙之间的缝隙应密封。

条文说明

7.5.10 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2 当采用油烟同层直排设备时,风帽管道应与排烟管道有效连接。风帽不应直接固定于外墙面,以避免破坏外墙保温系统。

# 质量验收 #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要求。

8.1.2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8.1.3 部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书。

条文说明

8.1.3 许多部品部件的生产来自多种行业,应分别符合机械、建筑、建材、电工、林产、化工、家具、家电等行业标准,有的还应取得技术质量监督局的认定,或第三方认证。组成建筑系统后某些性能和安装状态还要同时满足有关建筑标准,所以在验收时对这样的部品部件还要查验有关产品文件。

#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要求。

8.1.2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8.1.3 部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书。

# 8.2 结构系统验收

8.2 结构系统验收

8.2.1 钢结构、组合结构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2.1 除纯钢结构外,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还可能会用到钢管混凝土柱或者钢-混凝土组合梁、压型钢板组合楼板等,因此也要做好这些构件的验收。

8.2.2 钢结构主体工程焊接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在焊前检验、焊中检验和焊后检验基础上按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执行。

8.2.3 钢结构主体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规定的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验收项目执行,同时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规定。

8.2.4 钢结构防腐蚀涂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和《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规定进行验收;金属热喷涂防腐和热镀锌防腐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热喷涂 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锌、铝及其合金》GB/T 9793和《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 11373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8.2.5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的规定;防火板及其他防火包覆材料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8.2.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楼板及屋面板应按下列标准进行验收:

1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 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JGJ/T 258的规定进行验收。

3 预制预应力空心板叠合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GB/T 1404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进行验收。

4 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进行验收。

8.2.7 钢楼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验收,预制混凝土楼梯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进行验收。

8.2.8 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 8.3 外围护系统验收

8.3 外围护系统验收

8.3.1 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或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安装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8.3.2 外围护系统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

1 抗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等实验室检测。

2 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检测。

条文说明

8.3.2 进行连接件材性试验时,应现场取样后送实验室检测;锚栓拉拔强度应进行现场检测。

8.3.3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试:

1 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2 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3 现场隔声测试。

4 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8.3.4 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

2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 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4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5 防雷装置。

6 防火构造。

8.3.5 外围护系统的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3 对于异型、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围护部品,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作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外围护部品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外围护部品的工程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8.3.6 当外围护部品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连接部位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执行。

8.3.7 外围护系统的保温和隔热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执行。

8.3.8 外围护系统的门窗工程、涂饰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执行。

8.3.9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规定执行。

8.3.10 木骨架组合外墙系统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执行。

8.3.11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执行。

8.3.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执行。

# 8.4 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

8.4 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

8.4.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执行。

8.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规定执行。

8.4.3 消防给水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执行。

8.4.4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执行。

8.4.5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执行。

8.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执行。

8.4.7 智能化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4.1~8.4.7 各机电系统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验收方法均应按照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执行。

8.4.8 暗敷在轻质墙体、楼板和吊顶中的管线、设备应在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方可隐蔽。

8.4.9 管道穿过钢梁时的开孔位置、尺寸和补强措施,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 8.5 内装系统验收

8.5 内装系统验收

8.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工程宜与结构系统工程同步施工,分层分阶段验收。

8.5.2 内装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住宅建筑内装工程应进行分户质量验收、分段竣工验收。

2 对公共建筑内装工程应按照功能区间进行分段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

8.5.2 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1 分户质量验收,即“一户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住宅建筑分段竣工验收是指按照施工部位,某几层划分为一个阶段,对这一个阶段进行单独验收。

2 公共建筑分段质量验收是指按照施工部位,某几层或某几个功能区间划分为一个阶段,对这一个阶段进行单独验收。

8.5.3 装配式内装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和《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等的有关规定。

8.5.4 室内环境的验收应在内装工程完成后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 8.6 竣工验收

8.6 竣工验收

8.6.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8.6.2 竣工验收的步骤可按验前准备、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环节进行。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8.6.3 施工单位应在交付使用前与建设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并提供使用、保养、维护说明书。

8.6.4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 使用维护 #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文件应注明其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条文说明

9.1.1 建筑的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是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与维护的基本前提,尤其是建筑装饰装修荷载和使用荷载的改变,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相关内容也是《建筑使用说明书》的编制基础。

9.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建筑质量保证书》和《建筑使用说明书》。

条文说明

9.1.2 当建筑使用性质为住宅时,即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此时建设单位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指住宅出售单位在交付住宅时提供给业主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物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国内部分省市已经明确将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范围扩展到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鉴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使用与维护的特殊性,有条件时,也应执行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9.1.3 《建筑质量保证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注明相关部品部件的保修期限与保修承诺。

条文说明

9.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规定。另外,针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特点,提出了相应部品部件的质量要求。

9.1.4 《建筑使用说明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二次装修、改造的注意事项,应包含允许业主或使用者自行变更的部分与禁止部分。

2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主要部品部件宜注明合理的检查与使用维护年限。

条文说明

9.1.4 本条内容主要是为保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功能性、安全性和耐久性,为业主或使用者提供方便的要求。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严禁: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二次装修、改造,应严格执行相应规定。

9.1.5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除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尚应满足设计文件和《建筑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9.1.5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9.1.6 建设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共同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并宜制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

条文说明

9.1.6 制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进行物业的维护和管理,在发达国家已逐步成为建筑法规的明文规定。有条件时,应在建筑的使用与维护中执行这一要求。

9.1.7 使用与维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建筑、设备与管线等的管理档案。当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建筑进行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行维修。

条文说明

9.1.7 本条是在条件允许时将建筑信息化手段用于建筑全寿命期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地震或火灾后,应对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提交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台风灾害后,也宜进行外围护系统的检查。

# 9.2 结构系统使用维护

9.2 结构系统使用维护

9.2.1 《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承重结构位置、使用荷载、装修荷载、使用要求、检查与维护等。

9.2.2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建筑使用说明书》,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建立对主体结构的检查与维护制度,明确检查时间与部位。检查与维护的重点应包括主体结构损伤、建筑渗水、钢结构锈蚀、钢结构防火保护损坏等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内容。

9.2.3 业主或使用者不应改变原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条文说明

9.2.3 建筑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密切相关,不得擅自改变。如确因实际需要作出改变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建筑进行评估。

9.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室内二次装修、改造和使用中,不应损伤主体结构。

条文说明

9.2.4 为确保主体结构的可靠性,在建筑二次装修、改造和整个建筑的使用过程中,不应对钢结构采取焊接、切割、开孔等损伤主体结构的行为。

9.2.5 建筑的二次装修、改造和使用中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

1 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楼面装修或使用荷载。

2 改变或损坏钢结构防火、防腐蚀的相关保护及构造措施。

3 改变或损坏建筑节能保温、外墙及屋面防水相关的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9.2.5 国内外钢结构建筑的使用经验表明,在正常维护和室内环境下,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一般不存在耐久性问题。但是,破坏建筑保温、外围护防水等导致的钢结构结露、渗水受潮,以及改变和损坏防火、防腐保护等,将加剧钢结构的腐蚀。

9.2.6 二次装修、改造中改动卫生间、厨房、阳台防水层的,应按现行相关防水标准制定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 9.3 外围护系统使用与维护

9.3 外围护系统使用与维护

9.3.1 《建筑使用说明书》中有关外围护系统的部分,宜包含下列内容:

1 外围护系统基层墙体和连接件的使用年限及维护周期。

2 外围护系统外饰面、防水层、保温以及密封材料的使用年限及维护周期。

3 外墙可进行吊挂的部位、方法及吊挂力。

4 日常与定期的检查与维护要求。

9.3.2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建筑使用说明书》,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规定对外围护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制度,检查与维护的重点应包括外围护部品外观、连接件锈蚀、墙屋面裂缝及渗水、保温层破坏、密封材料的完好性等,并形成检查记录。

条文说明

9.3.2 外围护系统的检查与维护,既是保证围护系统本身和建筑功能的需要,也是防止围护系统破坏引起钢结构腐蚀问题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围护系统有渗水现象时,应及时修理,并确保修理后原位置的水密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密封材料如密封胶等的耐久性问题,应尤其关注。

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和使用中,严禁对围护系统的切割、开槽、开洞等损伤行为,不得破坏其保温和防水做法,在外围护系统的检查与维护中应重点关注。

9.3.3 当遇地震、火灾后,应对外围护系统进行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行维修。

条文说明

9.3.3 地震或火灾后,对外围护系统应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提交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台风灾害的地区,当强台风灾害后,也应进行外围护系统检查。

9.3.4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建筑质量保证书》和《建筑使用说明书》中建筑外围护部品及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资料,对接近或超出使用年限的进行安全性评估。

# 9.4 设备与管线系统使用维护

9.4 设备与管线系统使用维护

9.4.1 《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设备与管线的系统组成、特性规格、部品寿命、维护要求、使用说明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规定对设备与管线的检查与维护制度,保证设备与管线系统的安全使用。

条文说明

9.4.1 设备与管线分为公共部位和业主(或使用者)自用部位两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覆盖公共部位以及自用部分对建筑功能性、安全性和耐久性带来影响的设备及管线。

业主(或使用者)自用部位设备及管线的使用和维护,应在《建筑使用说明书》的指导下进行。有需要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联系部品生产厂家进行维护。

9.4.2 公共部位及其公共设施设备与管线的维护重点包括水泵房、消防泵房、电机房、电梯、电梯机房、中控室、锅炉房、管道设备间、配电间(室)等,应按《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9.4.3 装修改造时,不应破坏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

条文说明

9.4.3 自行装修的管线敷设宜采用与主体结构和围护系统分离的模式,尽量避免墙体的开槽、切割。

9.4.4 智能化系统的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智能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方案。

# 9.5 内装系统使用维护

9.5 内装系统使用维护

9.5.1 《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内装系统做法、部品寿命、维护要求、使用说明等。

条文说明

9.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全装修交付时,《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内装的使用和维护内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分为公共部位和业主(或使用者)自用部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覆盖公共部位以及自用部位中影响整体建筑的内装。

业主(或使用者)自用部位内装的使用和维护,应遵照《建筑使用说明书》,也可根据需要求助于物业服务企业,或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联系部品生产厂家进行维护。

9.5.2 内装维护和更新时所采用的部品和材料,应满足《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相应的要求。

条文说明

9.5.2 本条是保证建筑内装在维护和更新后,其防火、防水、保温、隔声和健康舒适性等性能不至下降太多。

9.5.3 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内装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限不应低于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等的防渗漏不应低于5年。

条文说明

9.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保修期有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可视情况在此基础上提高保修期限的要求,提升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品质。

9.5.4 内装工程项目应建立易损部品部件备用库,保证使用维护的有效性及时效性。

#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6《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1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17《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

1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19《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

2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2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26《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

27《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2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29《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

30《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32《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

33《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

34《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3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36《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37《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

38《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

3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40《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

41《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

4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43《热喷涂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锌、铝及其合金》GB/T 9793

44《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

45《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 11373

46《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GB/T 14040

4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4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49《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

5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5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5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

5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5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55《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

5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57《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58《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

59《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

60《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

61《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62《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

63《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64《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JGJ/T 258

65《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

66《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JGJ/T 329

67《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

68《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

69《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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