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玲:学术论文注释与参考文献关系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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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玲:学术论文注释与参考文献关系之辨

2024-07-11 22: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李海玲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李海玲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551个字,预计阅读需7分钟▼

注释与参考文献都属于学术论文中的引注事项,都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作者写作、读者阅读、版权保护、论文检索等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规范的引注是一个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多年来,国家标准和各种学会不断对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定义和格式进行规定,但是由于标准不统一,实践中的引注体例五花八门,也使学术论文注释与参考文献之间的关系在学术界及期刊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试着从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梳理二者的关系,并从应用层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规范促进学术行业发展。

现有规定未统一学术论文注释与参考文献的关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CY/T 121—2015,2015年1月2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注释》)认为,注释是对学术作品的某些内容所作的说明。按注释的功能可分为:出处注(标明正文中引用资料来源的注释)、内容注(对正文中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校订、补充和扩展的注释)。按注释的位置可分为:脚注、尾注、夹注、边注、旁注(置于版心一侧的注释)、图注和表注(置于图表之下的注释)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著录规则》)认为,参考文献是“对一个信息资源或其中一部分进行准确和详细著录的数据,位于文末或文中的信息源”。它分为阅读型参考文献和引文参考文献。阅读型参考文献是著者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阅读过的信息资源,或供读者进一步阅读的信息资源;引文参考文献是著者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信息资源。

2022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学术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2—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编写规则》),对参考文献的定义沿用了《著录规则》的规定,明确“注释”为“除图注、表注及参考文献的地脚注外,论文中的文字内容需要加以说明又不适于作正文来叙述时,可以采用注释”。注释的标注,“宜用文中编号加脚注的方式,置于注释正文所在页的底部。注释编号应与参考文献脚注的圈码相区别”。

《注释》为行业标准,《著录规则》《编写规则》为国家标准,但三者作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根据《注释》相关规定,注释中的出处注即为通常意义上的参考文献,注释与参考文献是包容关系,即注释包括参考文献。但《著录规则》则规定,参考文献中的引文参考文献即为《注释》中的出处注,注释和参考文献为交叉关系。《编写规则》则规定,学术论文的注释即为《注释》中的内容注,注释编号应与参考文献脚注的圈码相区别,注释与参考文献为并列关系。因此,从规范层面考察,现有规定中学术论文注释与参考文献的关系并不明确,既有包容关系的解读,亦可能有交叉关系,还可能存在并列关系。这大概也是许多学术期刊在公开征文时对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方式进行专门列举明确的原因之一。对此,笔者建议,法学研究者在投稿前对准备投稿的期刊要求要进行详细了解。

建议制定强制性规范明确注释与参考文献的关系

笔者选取30种法学期刊统计发现,将注释和参考文献分别排列的有6种,分别为《法学家》《法制与经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丛》《法制博览》《医学与法学》,占比20%;其他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24种法学期刊将注释和参考文献混合排列,占比80%。即既有将注释与参考文献统一作为注释进行编排的,也有将注释与参考文献分别编注的。通过梳理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注释与参考文献的关系,可以发现实践中出现的注释与参考文献混合不分的较多,这与规范、标准不统一且不具有强制性有关。

《注释》已实施8年、《著录规则》已实施7年多,但从实践层面看,大部分期刊并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参考文献进行规范著录。由于《注释》《著录规则》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各地区、各学科、各期刊可以选择性参考和适用,很多期刊都采用自己制定或学科学会制定的注释和参考文献著录体例。这使得著录格式五花八门,在笔者统计的30种法学期刊样本中,引注体例多达16种,给编辑工作和作者的写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编写规则》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对参考文献和注释的定义及分别编排的要求比较合理,应当进行推广。但由于它仍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各期刊仍可选择适用或不适用。

注释和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重要辅助,对学术论文、学术期刊的科学水平有重要影响,是学术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的引注不仅有助于提升学术成果的表达,而且有利于学术成果的传播。建议进一步厘清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关系,各期刊可以借鉴《注释》《著录规则》《编写规则》关于注释和参考文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注释与参考文献的内涵及外延、规范写作。注释应与参考文献分别编排,编号应有所区别,分别置于地脚处和文后。完善和统一注释和参考文献的格式,并以国家强制标准的形式要求作者和期刊强制适用。

作者应把握好学术论文注释、参考文献著录的基本原则

注释和参考文献都是学术论文正文的一种辅助性文体,二者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在厘清二者关系基础上,作者和编辑应从内涵角度出发认识、区别和运用好注释和参考文献,把握好学术论文注释、参考文献著录的基本原则。

标注注释时,需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准确性原则,注释内容既与正文紧密相关,又游离于正文内容,主要功能为释疑,应当准确、科学。二是可靠性原则,即应尽可能使用第一手资料,避免转引。三是通俗性原则,即表述应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让普通人也能读懂。四是适度性原则,即数量不宜太多,以免冲淡论文主题,影响表达效果。

参考文献著录时,需把握的基本原则有:一是公开性原则,即文献应尽可能是公开发表或发布的内容。二是时效性原则,即尽可能参考与论文写作及发表时间相近的文献。三是相关性原则,即应参考与论文主题密切相关的文献。四是准确性原则,即标注的文献与实际参考的文献数量要相符,标注文献多而实际参考文献少则为“多引”,反之则为“漏引”。

除了把握注释和参考文献著录的基本原则外,在现有标准未强制性对注释和参考文献适用格式进行规范的背景下,笔者建议作者投稿前按照目标刊物公布的引注体例进行著录,以提高论文被录用的概率。

原标题:《李海玲:学术论文注释与参考文献关系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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