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邻接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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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邻接权保护*

2024-07-11 00: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事物的特性对于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有什么样的影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事物特性会带来不同的人类相互依赖关系,从而影响到相关产权的结构及其绩效。[1]为了合理地确定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产权模式及其结构,还需要更深入地认识和把握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相关特性。在目前有关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都意识到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某种特性,即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从形式上有效地区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或者说区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作品的信息成本较为高昂。对此,有学者主张,虽然人们无法有效地从形式上区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但并不能因此忽略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在逻辑上仍然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2]不过,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既然无法从形式上有效地区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那就不如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直接将人工智能成果纳入作品的范畴进行保护。而在笔者看来,人们不能从形式上有效地区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仅此尚不足以成为决定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产权模式及其结构的充分条件。除此之外,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之间还存在着其他的重要差异,从而影响到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文化产业市场中的经济与福利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产权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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