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高校教师聘用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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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高校教师聘用制度的比较研究

2024-07-12 01: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职务制度。由长期以来的职称评定制度转向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这是我国高等教育走向国际化,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举措。它的顺利实施与否,直接影响到高校人事制度配套改革乃至整个高教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纵观国外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其实行教师聘任制已有多年,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固定、完整的教师聘任体系,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这方面他们无疑是领先我们一步。对此,我们在进一步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时,就应在立足于国情、省情、校情,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总结国外教师聘任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点,从中寻求借鉴和启示,这对我们是大有裨益的。

一、国外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

国外一些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如美、日、英、法、德等,其高等学校均实行教师专业职务聘任制。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各有不同,各具特色,而且同样不尽完善,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他们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共同特点却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1.高校在教师招聘工作中享有较高的自主权

在这些国家中,教师的招聘工作主要是由缺员学校组织进行的,甚至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各级教师的聘任权也在高校手中。即使在法国、日本这样的中央集权制或权力比较集中的国家,教师的招聘工作也是由高校进行的。虽然象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务的聘任需由国家统一审批,但讲师、助教等中、初级教师则由学校或较低的行政部门批准即可。此外,高校在教师招聘中的自主权正体现在对缺员的控制上,特别是对教授的缺员控制尤为严格。如在德国,教授席位是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的,是固定的。只有当教授因故空出席位后,才考虑招聘问题。法国同样也规定只有现任教授退休、死亡或开辟新专业时,才可增补教授。这样不仅保证了教授的质量,而且控制了教师的数量,从而保证了高校具有较为合理的教师结构和师生比例。

2.教师的招聘工作具有公开性

这是发达国家教师聘任制度中一个显著的共同特点。在这些国家中,高校一经决定招聘教师,便会向其他院校及有关专业学会发出征求信,同时在全国专业报刊上刊登招聘广告,面向全社会广泛筛选。有些国家的高校,如美国,为了避免“近亲繁殖”或在招聘过程中掺杂私人感情,规定不从本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德国甚至规定教授的提拔也不从本校助教中进行。助教在任期满后,只能申请应聘其他大学的教授。这种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通过校外的广泛应聘、竞争、选拔,有利于选贤任能,有利于大学间、大学与社会之间不同学术流派、学术思想和不同学风的交流,从而活跃了学术思想,促进了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高校间合理的教师流动。

3.有着严格的教师聘任条件及考核程序

各国对各级教师职务都有着明确的备选条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要求:学历,特别是学位;资历;教学、科研能力。如美国高校规定,讲师要具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候选人资格;助理教授要具有博士学位,并且表现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方面的潜力,还要有2—3年的教学经验;对副教授及教授的要求就更高了。除了对教师的聘任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外,各国还具有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以确保所聘教师的“名副其实”,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没有严格的考核,则标准的实施只能流于形式。此外,还需指出的是,这种考核不仅仅只停留在聘用教师时,而且同时延用于教师的晋升过程中。各国均在教师的晋升提拔上有着严格的考核、审批制度。如美国实行“非升即走”的原则,规定讲师聘任合同为1年,助理教授为3年,还可续聘3年,到期后,如通不过专门委员会对其教学效果、科研能力、论文及著作水平以及咨询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察,就得被解聘离校。日本更为严格,即使“贵”为教授、副教授,每隔3—4年也要进行一次“业务审查”,通过者方可继续聘用。这种严格的聘任标准和考核程序,不仅保证了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质量,而且能激励教师勤奋上进,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有利于人尽其才和人才流动,也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和选拔人才。

4.教师的聘用与相应的待遇相结合

各国除规定了严格的教师聘用标准及考核程序外,还非常注重教师聘用后的待遇问题。美国规定,聘用教师的工资每年都自动增加,以适应物价指数的上涨;学校每年还拿出一笔专款为优秀教师增加工资;此外,聘用教师除领取较高的工资外,还可获得相当于其工资近30%的额外收入。日本将教师工资分为五大级,每一级里有30小级,教师每工作一年自动上升一小级;教师每年还能拿到相当于其2—5个月工资的奖金;享有一定金额的补助费、津贴、“教育研究旅费”以及“带薪年度休假”;另外,教授、副教授在通过了3—4年一次的“业务审查”后,除继续聘用外,还可获得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欧洲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其高校的正式教师的待遇在社会各职业阶层中处于中上水平。良好的教师待遇在稳定教师队伍,激发教师积极性,使之安心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5.教师的聘用与培养相结合

尽管伴随着严格的聘任、考核制度的实施,各国高校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是,教师的进修培养仍然是各国非常重视的一个环节。各国都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师进修培养的措施,并逐步同教师的聘任工作相结合。其共同特点是制度化、正规化、多样化。如美国为了提高教师的水平,将系主任的评价、教师间的相互评价和学生对教师的评价输入计算机处理储存,作为教师继续受聘或提升的参考。此外还建立了各种旨在帮助提高教师水平的教学中心;不断增进学校的学术气氛;设立教学、科研奖金和学术休假,积极鼓励教师走出校门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等。日本教育当局也很注意教师的在职进修,他们将教师的进修提高和晋升制度结合起来,并与科研奖励制度、教师考核制度联系起来,同时为高校师资的进修培养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如每年派遣教师出国进修或进行学术考察,对科研成果在经费和出版方面提供方便,等等。

二、我国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所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1.思维定势误区的存在这种思维定势上的误区有三种。

一是认为“职务即职称”。由于对职务聘任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理解上存在偏差,理论上准备不足,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人们以往实行职称评定时所形成的“职务、职称不分,与职责分离,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职务终身制”的观念根深蒂固,使得人们的观念总是不能转到职务聘任上来,潜意识当中的“职务即职称”定势牢固存在。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思维定势不仅仅存在于许多教师中间,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师资管理者,甚至少数校级领导的头脑中也有这种想法。正是由于这种“上下一心”的结果,使得职务聘任制实施这么多年了仍然走不出职称评定的怪圈。在不少地方、不少学校,职务聘任制就是职称评定的翻版。

二是认为“评上、聘上即终身”。这种观念在许多教师以及学校管理人员中也具有相当的市场。说到底还是没有摆脱对职称评定的“依恋”,使得一些教师在职务聘任前,为达到要求努力工作,一旦评上了,聘上了,便认为万事大吉,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这种现象在评聘中高级职务,特别是在评上教授后显得尤为突出。

三是“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的观念顽疾在身,挥之不去。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职称评定所带来的弊端,使得在一些高校中重资历讲年头、轻水平、忽视能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只要到了年头人人都要上高级职务,再加上岗位意识淡薄,够水平就要评职称,不论职务岗位是否需要。以致于在一些学校、一些教研究室中的教师职务结构已呈“倒金字塔”的不合理状况。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鼓励教师的上进心与事业心,而且也不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同时也挫伤了有真才实学的教师,特别是一些中青年教师的积极性。

因此,如何加大对聘任制的宣传力度,尽快使人们的观念由职称评定转变到职务聘任上来,在教师中树立起竞争意识,使其产生紧迫感,进而激发其上进心和积极性,是我们在继续大力推行职务聘任制时所要重点做好的一项工作。而且我认为,这种观念的转变首先要从学校中高层管理人员做起,因为他们是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具体实施中的组织者、执行者。只有他们的观念真正转变了,他们才会在聘任制开展中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才能真正消除过去那种聘任流于形式,讲平均、送人情的不良风气。观念更新的另一层含义是指要树立开放意识、流动意识。管理者在实施招聘时要面向全社会,教师在进行选择时也要面向全社会。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录用、招聘仍基本停留在“自产自销”的环节上,特别是中高级职务的聘用,几乎很少接纳外界人才,这是一种封闭的、狭隘的用人观的体现。结合国外在教师聘用时面向社会、广泛筛选的先进经验,我觉得我们国家也很有必要从政府、学校到个人都树立起这种意识并付诸实施。这样不仅有利于学术交流,增进、补充学校的新鲜血液,而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的高校人才流动模式。

2.教师职务聘任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偏离了既定的方向和目标

现在,在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即从理论上讲,我们关于这方面的一些政策、制度、法规不可谓不合理,甚至可以说在某些方面已相当系统、完善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走样,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正是由于上文所说的三种思维定势误区的相当程度、相当范围的存在,使得聘任制在具体的实施当中,有相当的地方、高校存在着重评审、轻聘任的倾向。要么“评聘不分”,要么“评聘完全分离”,一旦评上任职资格,职务工资进档就完事了。至于其是否完成了工作任务,是否履行了职务岗位职责,是否达到了任职要求,则无人问津。使得聘任制流于形式,只是走走过场而已,合同书不过是一纸空文。“教授不教,讲师不讲”的现象重新抬头,大有回到职称评定的老路上去的倾向。

因此,制订切实可行的任职条件标准,进一步规范教师聘任工作已是迫在眉睫。所谓制订切实可行的任职标准,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要注意标准制订的合理性。合理性首先是指在制订标准时,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结合其各自情况制订分类的任职标准,不能笼而统之,这样势必造成混乱。例如,医科院校、农业院校、师范院校所制订的任职标准显然就应不同于一般高校的标准,而且它们彼此间也应有所不同。又如,国家重点大学与普通高校制订的标准也不应相同。甚至这种标准的制订还可细分至各系、各专业。合理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在制订标准时要掌握好其难易程度,既要达到一定高度,又不要令教师们觉得高不可攀,挫伤其积极性。同时要注意循序渐进,逐步提高要求,充分保证教师队伍素质的稳步提高。总之,标准的制订要在具有一定共同要求的基础上,注意同中有异,努力使之具有合理性、灵活性。

二是要注意标准执行的延续性。也就是说,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标准后,其使用不仅仅只是在评审时有用,更加要注意教师的聘后考核,重视对教师的履职考核。使标准的执行始终贯穿于评审———聘任———聘后(履职)考核的全过程中。而且,这种考核一定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标准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使评、聘相分而又不完全分离,真正理顺评、聘的关系。三是要注意体现标准所代表的权威性。这里的权威性是指教师在达到聘任标准并受聘后所应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上文已介绍过,国外实行教师聘任制的国家,其教师在经过了严格的考核并受聘后,便会享有相应的待遇,使其社会地位处于社会各行业中的中上层。可见,必要的权利和待遇是稳定教师队伍,保持教师的积极性和敬业心所必不可少的。尽管我们一再呼吁提高教师待遇,并作出了相当的努力,但应当承认的是高校教师的待遇还是偏低的。虽然我们并不赞成将评定的职称与工资、住房等多种待遇挂钩,使得“评职称就是评待遇”,但必须明确的是,教师的待遇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作出的贡献、付出的努力必然是相连的。因此,只要教师达到了任职标准并通过对其聘任考核,就说明他已完成了自己的职责,就应当给予他相应的待遇。而且这种待遇起点要高一点,并根据不同职务标准扩大其差距。即使处于同一职务,也应根据达到标准的不同有所差异。例如,重点大学的教授就应比普通大学教授的待遇高一些,因为前者需达到的标准、承担的职责较后者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标准的权威性,达到一种“高标准保证高待遇,高待遇促进高标准”的良性循环。

职务聘任制在实施过程中走样的另一大表现即有些学校岗位设置不明,岗位形同虚设。岗位设置,即定编、定岗工作,在我国高校也已实施多年,各学校已基本实现了定编、定岗,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同样主要出现在执行环节上。许多学校定编、定岗后,非教师人员编制与过去没有什么差别,甚至有扩大的倾向。一些系虽然定了编,但定岗不明,使得常常出现两种现象:一方面编制已满,但一些工作课程,甚至专业却无人承担,缺乏骨干教师,造成“编满岗空”;另一方面,虽然还有一定的缺编空额,但对某些专业、某些课程来讲,已有相当数量的教师,但仍然还在评,还要聘,从而挤占了别的工作岗位的份额,造成“岗位超编”。而查看各实行教师聘任制的国家,尚无哪一个国家的高校在教授、副教授岗位满额后,还要评定资格教授、副教授。我国这种独一无二的“创举”,说到底是岗位意识不明,因而普遍存在定职责不明确,对教师无明确要求,即便有,也往往流于形式,与聘任前一样。因此,切实做好定编、定岗工作,使岗位设置结合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长短期目标进行,真正做到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人事相宜、事职相符,这是我们在继续推行教师聘任制过程中所面临的又一重要任务。

3.相应政策的不配套

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是我国高教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它的顺利实施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教人事分配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是否跟得上去。我们目前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是超前出台的,是超负荷实施的。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职称改革只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它并不是也不应该是人事改革的主体。如果仅仅靠职务聘任制这个单一手段,想去解决所有的问题,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否则又将退回到职称评定的老路,评定的职称又会与工资、住房、医疗等多种待遇挂钩。因此,在继续推行职务聘任制的同时,一定要加快高校人事制度配套改革的步伐,使工资改革、住房改革、医疗改革的步伐与职务聘任制度相适应,以保证职务聘任制的顺利实施。

政策的不配套还表现在高校在教师职务聘任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职务评审权。这与国外发达国家在实施聘任制过程中高校享有较高自主权的特点大相径庭,也与我们所要达到的政府宏观管理,高校自主办学的高教体制格格不入,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国家能否逐步下放教师职务评审权,高校能否拥有一定的评审权并合理使用,也成为影响教师职务聘任制能否顺利推行的重要因素。当然,近年来政府已开始逐步放权,而且从长远发展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高校将成为面向社会的自主办学单位,政府对其只是通过立法、经济调控等手段进行宏观管理,高校将拥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因此,高校教师职务评审权最终是要交到高校自己手中的。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尚未跟上,同时各高校之间也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评审权的下放也只能是个逐步的过程。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政府在逐步下放评审权时,应注意分层次、分步骤。同时要加强对放权学校的审查,够条件再放,不够条件坚决不能放。而且这种审查还必须定期进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调整。

此外,还应注意政策的连贯性,不能总是放了收,收了放,要给高校一定时间去适应,去积累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审权的顺利、有效的逐步下放,才能保证高校能灵活运用、合理使用评审权,从而推进职务聘任制的进程。另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忽视了将教师的培养工作与其聘任相结合。这也是借鉴国外教师聘任制的先进经验而得的一点启示。我国高校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教师进修、培养制度。各高校每年都有一定的外出(包括赴国外)进修、培养计划以及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的安排。但是由于目前教师的培养与其聘任基本上是脱节的,使得这种很好的进修、培养机会也出现了走过场的倾向。一些教师参加进修、培养的目的不是在于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而仅仅在于为自己增添资本,“镀镀金”而已。学校对于教师进修前的选拔、进修后的审查也把关不严。

因此,鉴于国外的先进做法,当前很有必要将教师的培养与聘任、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教师的培养成为推行教师职务聘任过程中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使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一方面既提高了教师的水平,达到了进修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教师聘任的实际质量和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①符娟明、迟恩莲《比较高等教育教程》,原子能出版社。

②《国外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及晋升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③赵曙明《美国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

④顾宝炎编著《美国大学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⑤雷朝滋《贯彻实施〈教师法〉 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教科所。武汉 43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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