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本科生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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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本科生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2024-07-14 04: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的;

4. 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听劝阻的;

5.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秩序不听劝阻的;

6. 非听力考试时间戴耳机不听劝阻的。

(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 将试题、试卷或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多领取试题(试卷)未及时交回的;

4. 在考试前向教师索要试题或答案的。

(三)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本、笔记本、纸条、手机、电子字典)且未放到指定位置或未进行规定处理的;

2. 以作弊为目的在试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

3.考试过程中同他人互对答案的;

4.故意销毁试题、试卷或其它学校必须收回的考试材料的;

5. 干扰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或以各种手段威胁、侮辱、诽谤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的;

6.买试题(试卷)答案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未参加考试的。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标注作弊,视并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考试过程中向他人传递答案或接收他人传递的答案的;

2. 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夹带纸条等)、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形成作弊事实的;

3. 借故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的;

4. 偷换或强拿他人试题(试卷)或草稿纸的;

5. 参与他人组织的作弊事件形成作弊事实的;

6. 为考试作弊者提供伪证的;

7. 故意销毁考场违纪证据的;

8.通过各种途径发布买卖“答案”、“成绩保过”、“出租或出售作弊工具及设备”等相关广告信息的;

9、买试题(试卷)答案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参加考试的。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利用各种手段窃取试题的(包括考试过程中);

2.卖试题(试卷)答案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3.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组织作弊的;

5. 制造、出租或出售考试作弊工具的;

6. 故意伤害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的;

7.组织利用电子或通讯设备作弊的;

8.将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传出场外,部分或全部让他人代做的;

9. 利用通讯设备干扰正常考试信息的。

第六条

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七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从轻或从重处理。

(一)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1. 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应该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2.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

3.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4.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三、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认真填写相关情况登记表,并告知违纪学生。对于学生用于违纪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作弊行为一经认定,12小时内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十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通过学院送达学生,学生拒绝签收的,学校通过网站公告,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中北大学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办法参考《中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评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文件报送全体校领导并发送到下列部门: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一式五份:学院存档、寄送家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各一份)、党(校)办、教务处、组织部、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校团委、档案馆。

第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文件报送全体校领导并发送到下列部门: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一式五份:学院存档、寄送家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各一份)、党(校)办、教务处、组织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团委、校医院、图书馆、档案馆。

第十四条

处分期限及解除按《中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限期十日内离开学校,此项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及时取消其在校学习的资格,对于拒不离校的校保卫部门有权强制处理。

第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

本期编辑:夏新

审核:邬潇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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