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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8: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二节 立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 一、西方国家立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 (一)立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

立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两院制和一院制两种情况。两院制: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分设两院以共同行使职权的议会体制。一院制则是由一个议院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组织体制。

1、两院制

两院制起源和最早产生在英国,现在英、美、法、日、德等国议会都是两院制。一般认为实行两院制的理由主要是: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可以通过相互的反对权以彼此牵制。上、下两个议院之间相互制约。

[英]密尔:《代议制政府》(1861年),在分析英国两院制时曾强调,防止议会下议院中的多数党自认为是永久的多数党时,所产生的专横、傲慢和目空一切。虽然它可以凭借多数票通过决议,但还需要第二院(上议院)的同意。

[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作为美国宪政制度的主要设计者之一,他在论证设立参议院的必要性时同样指出:设立一个人数适度、任期较长,较有经验且相对独立于民选制度控制之外的代议机构,可以制约民选议院的过激与冲动,防止其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可以使两院形成制约关系,以免单一的立法机构做出轻率的立法行为,以加倍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同时,还可对总统在行使任命权和缔结条约权时予以建议或节制,以及作为预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必要救济手段。

此外,两院制具有缓和议会与政府之间冲突的作用,当议会中的一院与行政机关发生对立时,另一院可以从中协调,不致出现政治危机。而且,在社会分工日渐细密的情况下,两院制能够更好地代表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

2、一院制

一院制首创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其理论渊源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即认为拥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可能导致分裂国家主权,因而主张一院制。

两院制和一院制的利弊得失和优劣很难从抽象的理论学说中加以取舍和评判,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应采取何种结构形式,主要应根据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做出决定。

(二)立法机关的内部构成

一般而言,立法机关的实体构成主要包括:议员、议长、委员会等。

1、议员

议员,也称代表、议会成员或者人民代表,一般是指在代议机构中具有代表资格,享有表决权的人员。一般来说,一院制议会的议员和两院制议会的下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两院制议会中的上议院议员的产生比较复杂,有的是选举产生,也有实行世袭制、任命制和当然担任制的,还有几种制度同时采用的。

在西方代议制理论中,一般认为,议员是经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因而是全体公民的代表,而不是特定的选区或阶层的代理人,不得接受任何人的指令,具有相当的独立地位。

议员资格:许多国家都有年龄和居住年限方面的限制。例如,美国众议员要求满25岁以上,在美国居住满7年以上;参议员的资格是满30岁以上,在美国居住满9年以上。法国国民议会议员的年龄资格为满25岁以上,参议员的资格为满35岁以上。

议员任期:除终身和世袭的议员之外,议员一般都有一定的任期限制。在美国,众议员任期2年,期满后全部改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日本的众议员任期4年;参议员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一半。这种议员任期长、不全部改选的制度设计,可以使议会活动长期保持稳定,不致中断。

对议员的特殊保障:为了保障议员能够正常履行职务,许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予议员优越于一般公民的特殊保障。议员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物质保障、言论保障制度和身体自由保障制度:

言论保障,是指议员的言论表决享有免责权,议员在院内所作的演说、发言、辩论、提案和表决,在院外不得受到责任追究。

身体自由保障,是指为保障议员身体的自由安全,除现行犯外,未经议会许可,议员不受逮捕或拘禁。

议员保障制度源于英国。议员在议会享有特殊保障的制度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为英国权利法案以及之后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所确认并得以逐步完善。

2、议长

议长是议会的主持人和议会对外的代表。其产生的方式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当然担任制、任命制和轮流担任制。 各国议长的职权和地位相差很大,但是通常可以分为两类:

(1)议长是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总统因故出缺时,议长可以代行总统职务;

(2)议长只是议会的领导人,议长的职权一般限于议会内部,例如召集会议、主持会议、决定议员发言的顺序和时间、主持表决、维持会议秩序、任用议会工作人员等。都是程序性的。

在议会内部,有些议长的地位是超党派的,不参加政党的活动;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发言、辩论和参加投票表决,只有当赞同和反对票相等时,议长有投决定性一票的权力。英国下议院议长即是如此。按照英国的宪法惯例,议长主持会议必须戴假发、穿长袍;议员发言必须经议长承认其地位;议员发言的对象不是议院本身,而是议长本人。

3、委员会

立法机关的委员会制度首创于英国。1882年,英国议会设置了法律和商业两个常设委员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委员会制度的最终确立。

各国立法机关设立的委员会,一般分为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一般是指专门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就一定的问题进行初步审议并对相应的政府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议会的议案一般都要先送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美国等许多国家议会的委员会拥有很大的审查权力,对议案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审查。英国议会的常设委员会的活动则是秘密的,不举行听证会。虽然他们没有扼杀法案的权力,但对议案同样拥有很大的修改权。因此,专门委员会是议会的核心,被称作是“行动中的议会”。同时也是各派政治势力进行政治交易的场所,委员会的委员和人选,一般是按各党派事先瓜分好的比例数字分配的,所以各委员会主要是多数党操纵议会的工具。

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而成立的委员会,称作临时委员会,有关问题一经解决,临时委员会就立即撤销。

此外,在两院制的国家,当议会需要做出与两院共同有关的决定,或者审议与处理两院意见不一致的议案时,还会成立特别的两院联合委员会。它由上下两院议长在该院议员中任命若干人组成。

英、美等国的议会中还存在一种全院委员会,它是由议会中某一院的全体议员参加的委员会,实际上是按特定程序进行活动的议院本身。

这里,最主要的是常设委员会。

4、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是指在议会中由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的集团。两院制中,同一政党在两院中分别建立该党的议会党团。

此外,有的国家的议会还包括国家元首,如英国的议会由英王以及两院组成。即“王在议会”的传统。但是二战后的日本,虽然是议会内阁制,天皇却不包括在国会这一立法机关内。这是因为日本战后宪法确立的天皇仅为象征的原则。

(三)立法机关的职权

从西方主要宪政国家的实践看,议会的职权主要是:

1、立法权

这是议会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许多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议会的性质就是立法机关,甚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的立法范围,宪法一般不作明文限制。但是在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由于实行联邦和联邦成员单位之间的分权,因而各成员与联邦的立法权限划分,是由联邦宪法做出具体规定。

2、财政权

财政权,主要是指议会有审议财政法案以决定国家财政和对政府财政进行监督的权力。这是议会最原始的职权,具有立法性质和监督政府的性质。财政法案包括国家收入和支出的各种法案,其中以预算案和决算案最为重要。财政法案通常由政府向议会提出。

3、监督权

主要是指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如英国),从法律上看议会处于国家机构的核心地位,政府由议会产生(一般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因而议会(主要是下议院)对政府的监督权力较大。议员有权对政府提出质询,政府成员必须负责答复。议会还可以就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政府的执政必须以议会的信任为前提,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提出的要求议会信任政府的议案,政府或者集体辞职,或者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由新选举产生的议会再次表决信任案。

在实行总统制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政府首脑(即总统)和立法机关分别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也相对较小。但是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需要议会中的参议院通过,也是一种监督,人事任免监督。

另外,无论是责任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议会都拥有弹劾权,即对违法、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政府高级官员(有的国家还包括法官、议员,如美国)进行弹劾的权力。

在法国的总统制下,总统可以解散议会,但议会不能因政治原因罢免总统,而只能对内阁表示不信任。相对而言,在法国,总统权力很大,而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较小。

最后,议会对高级官员的任命以及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条约等都有一定的决定权或者相当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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