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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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学习时长日均>3h ![]() 2023年注会备考时间已不足百天,还没有开始备考的小伙伴们要尽快开始备考!东奥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注会税法重要考点讲解,正在备考《税法》科目的小伙伴别错过哦! 推荐阅读:2023年注会税法重要考点汇总>> 【知识点】消费税税率 【所属章节】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二节:计税依据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具体计税依据归纳如下: 计征办法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 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考点1: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费和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情形计税规则 归纳 销售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收取 租金 销售应税消费品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的,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收取 押金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 销售额计税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解释: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增值税13%的基本税率适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要按3%的征收率适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符合优惠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的要求换算计税。 考点2:从量计征(★★★)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考点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白酒的消费税计算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复合计税既从价,又从量,用“从量税+从价税”计算应纳税额。 考点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核定价与实际价孰高原则)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消费税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增值税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原理: 如果A<70%B,则A触发了价格预警线,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A≥70%B,A、B差价小,则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基本程序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3.核定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4.标准的相关规定 核定标准 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调整) 标准的运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提示】核定价与实际价孰高原则 标准的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6.电子烟销售额的确定(新增) (1)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即:批发前环节) (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 ● ● ● ● 本文知识点内容根据东奥名师刘颖老师《轻一高效基础班》讲义整理,刘颖老师主编的《轻松过关®一》与课程内容同步,以下为《轻一》试读内容,点击图片试读更多! 以上就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知识点讲解。注会考试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考生们的决心与坚持,全面学习,认真备考,才能从容应试,东奥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赞+1 打印上一篇: 2023年注会《税法》重要考点补给包来啦!快来打卡! 下一篇: 消费税税率_2023年注会税法重要考点 相关文章 ![]() ![]() ![]() ![]() ![]() ![]() 考试资讯 考试报名 | 准考证 | 成绩查询 | 证书领取 | 政策解读 考试资料 考试资料 | 会计 | 审计 | 税法 | 经济法 | 财管 | 战略 | 考试经验 | 考试大纲 辅导课程 专业阶段招生方案 | 综合阶段招生方案 | 免费试听 | 注会名师 | 直播课 | 产品常见问题 考试题库 每日一练 | 历年真题 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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