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执行参考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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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 年 1 月 30 日施
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不
执行强 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 —
2002
在 2000 版中,按 1992 版标准进行了摘录,由于该标准
2002 版颁发
时已 明确为强制性标准。因此,本次没有进行条文摘录,按整个标准全部为
强制性执行。 该规程主要为规定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项,涉及设计、施
工、安装、调试和试运 行等各个环节,是指导我们电力建设安全工作最主要
的强制性行业标准之一。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参考做法
■执行《强制性条文》要求做到八有:
1. 有组织机构
2. 有人员职责
3 . 有经费支撑
4. 有执行 规划
5. 有实施计划
6. 有标准目录
7. 有培训记录
8. 有检查记录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三个具体:
•具体企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单位)
•具体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
•具体专业(汽机、锅炉、焊接等)
1. 《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红头文件)下发执行
组
长:主管生产领导(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副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或质量 主管部门领导
成
员:各项目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
公司成立监督检查组下设办公室, 作为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管理
机构,办公室设在 XXX 部门, XXX 部门是技术标 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归口管
理部门。
2. 各项目组织机构(红头文件):要落实到具体专业
3. 职责:
组长职责:制定执行《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培训、执行计划、资金
支撑计划 和组织监督检查。
副组长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制定执行《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培训、
执行计 划、资金支撑计划和组织监督检查形成记录并定期审阅签字。
成员:参加强制性条文培训,负责制定本专业执行《强制性条文》执行
计划、监 督检查形成记录并定期交本单位组长审阅签字。
4. 公司下发各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规划:
4.1. XXXX 年 XX 月 XX 日组织现场所有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技术标准
培训;
42 XX 年 XX 月
XX 日组织审查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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