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执行参考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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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执行参考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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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

1

30

日施

 

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不

 

执行强

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

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 

 

2002

 

2000

版中,按

1992

版标准进行了摘录,由于该标准

 

2002

版颁发

 

时已

明确为强制性标准。因此,本次没有进行条文摘录,按整个标准全部为

 

强制性执行。

该规程主要为规定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项,涉及设计、施

 

工、安装、调试和试运

行等各个环节,是指导我们电力建设安全工作最主要

 

的强制性行业标准之一。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参考做法

 

■执行《强制性条文》要求做到八有:

 

1. 

有组织机构

 

2.

有人员职责

 

3

.

有经费支撑

 

4.

有执行

规划

 

5.

有实施计划

 

6.

有标准目录

 

7.

有培训记录

 

8.

有检查记录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三个具体:

 

•具体企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单位)

 

•具体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

 

•具体专业(汽机、锅炉、焊接等)

 

1. 

《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红头文件)下发执行

 

 

长:主管生产领导(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副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或质量

主管部门领导

 

 

员:各项目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

 

公司成立监督检查组下设办公室,

作为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管理

 

机构,办公室设在

XXX

部门,

XXX

部门是技术标

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归口管

 

理部门。

 

2. 

各项目组织机构(红头文件):要落实到具体专业

 

3. 

职责:

 

组长职责:制定执行《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培训、执行计划、资金

 

支撑计划

和组织监督检查。

 

副组长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制定执行《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培训、

 

执行计

划、资金支撑计划和组织监督检查形成记录并定期审阅签字。

 

成员:参加强制性条文培训,负责制定本专业执行《强制性条文》执行

 

计划、监

督检查形成记录并定期交本单位组长审阅签字。

 

4. 

公司下发各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规划:

 

4.1. XXXX

XX

XX

日组织现场所有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技术标准

 

培训;

 

42 XX

XX

 

XX 

日组织审查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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