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丨警示案例汇编(违反组织纪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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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丨警示案例汇编(违反组织纪律篇)

2024-07-10 05: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案例一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同时,李春生还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李春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二

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公安局民警汤某使用虚假学历的问题。2006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汤某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银川市支队服役,2008年6月,汤某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隐瞒其使用虚假高中学历应征入伍的事实,直至2021年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2年3月23日,经阿右旗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汤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三

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建又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当做自己的“独立王国”、“专属领地”,独断专横,大搞“一言堂”。他肆意践踏民主集中制原则,破坏党内政治生活,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党委会上经常搞个人说了算,从不让其他班子成员反对发言,即便党委会有了不同的声音,为体现党委会意见的一致性,王建又还指使办公室人员随意更改党委会记录。有时甚至故意绕开持有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召开党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企业内部的监督制度对他来说形同虚设。王建又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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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案例四

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史家湾村党支部原委员李某、郭某在换届中拉票贿选问题。2020年12月,史家湾村党支部换届期间,李某为竞选村党支部书记、郭某为竞选村党支部副书记,两人共同出资,先后给10名党员或党员家属每人3万元进行拉票,同时向其他党员口头打招呼拉票,严重违反换届纪律,影响恶劣。2021年2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郭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五

南京大学教师梁某学术不端问题。南京大学教师梁某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学校党委(行政)对梁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有关院系、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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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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