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婚庆服务方违约导致婚礼视频丢失,可能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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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庆服务方违约导致婚礼视频丢失,可能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2024-06-28 02: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婚礼,是见证恋人美好爱情的仪式

每个人都希望能收藏好这些爱的画面

但如果婚庆公司弄丢了婚礼录像

给新人留下了永久的遗憾

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张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婚庆公司为其婚礼提供婚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司仪、婚礼摄像、婚车等;服务费用合计11999元,其中婚礼摄像为单机高清拍摄(全程跟拍+后期花絮MV制作),费用为1600元;服务时间为2022年5月5日;如发生影片数据丢失,则退回摄像单项费用并赔偿摄像单项费用的双倍费用。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全部费用。合同约定的婚礼摄像资料制作期限届满后,某婚庆公司告知张某婚礼影像资料因未及时导出且被覆盖而无法找回。双方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婚礼摄像费用1600元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某婚庆公司认可张某起诉的上述事实,认为精神抚慰金确实应当承担,但是张某主张过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张某1600元费用,并双倍赔付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婚礼服务合同的价款支付义务,婚庆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其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礼全程的影视数据永久灭失,而该影视数据承载了张某的人格利益,其精神价值远远大于影像本身的价值。对于从事多年婚庆服务的婚庆公司,应该具有专业的团队和服务意识,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完全可以提前预见和避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婚庆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张某交付具有人身意义的婚礼影像资料,给张某造成精神损害。服务合同虽约定了影像资料丢失的违约责任,但该约定无法弥补因其过错给张某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故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情形依法判决由某婚庆公司返还张某拍摄费用1600元,并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

典型意义

婚礼影像资料对于结婚的当事人来说是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永久纪念意义的特定物品,其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作为专业承接该项业务的婚庆公司,理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因其疏忽导致影像资料的丢失,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黔西南中院环资庭石鑫、王旭东 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以案释法】婚庆服务方违约导致婚礼视频丢失,可能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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