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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9: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5 视力表使用方法

  5.1 视力表放置距离(检查距离)

  5.1.1 远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m(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

  5.1.2 近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25cm(即近视力表标准距离)处。

  5.1.3 除上述规定的检查距离之外,远、近视力表尚可采用其他检查距离,见5.5条。

  5.2 视力表放置高度

  5.2.1 远视力表5.0行视标与被检眼等高。

  5.2.2 近视力表与被检眼视线垂直。

  5.3 视力表照明

  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达200~7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达80~320cd/m2。照亮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无条件时,可利用自然光照明,光线应充足,视力表应避免阳光直射。

  5.4 视力测定

  5.4.1 一般视力测定

  按视力表一般使用方法,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5.4.2 超常视力测定

  远视力超过5.3(2.0)时,可任选下列一种方法测定。

  5.4.2.1 被检者在远视力表前退至表6右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测得的5分记录值经表6校正后即为其实际视力。

  表6远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5.4.2.2 将近视力表4.0~5.2段视标连接于5m处的远视力表下,测得的视力直接按近视力表上最左侧一列数值记录。

  5.4.3 低视力测定视力不到4.0(0.1)时,可采用下列方法测定。

  5.4.3.1 被检者直接走到远视力表前1m处,测得的5分记录均须减去校正值0.7(即表6中1m检查距离相应的校正值),可测3.3~4.6(0.02~0.4)的视力。

  5.4.3.2 被检者向远视力表走近至表6左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测得的5分记录值经表6校正后即为其实际视力。

  5.4.3.3 近视力表为现成的低视力表,可直接测定低至3.0(0.01)的视力。

  5.5 视力表变距应用

  5.5.1 变距应用一般原则  根据场地的长短,本标准两种视力表上任一行视标的设计距离均可选为检查距离。当某行视标的设计距离被选作检查距离时,该行视标的5分记录值应记为5.0,其上下各行视标的5分记录值均须用相同的校正值逐一加以校正。

  5.5.2 变距应用特例

  5.5.2.1 用近视力表测近视力时,可让被检者自由移动检查距离,测出其最高的5分记录值,加上按该距离查表7得到的校正值,即为其实际视力。

  表7 近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5.5.2.2 近视力表按照表7右侧所列检查距离使用时,可代替远视力表,测得的5分记录值应按表7加以校正。

  5.5.2.3 前述5.4.2.2条也是近视力表变距应用之例。

  5.5.2.4 远视力表变距应用之例见5.4.2.1、5.4.3.1及5.4.3.2条。

  5.6 视力记录

  5.6.1 经本标准测得的视力用5分记录法记录, 如5.2。 可附有小数记录(置括号中),如 5.2(1.5)。5.6.2 5分记录与小数记录及各种分数记录的换算见表8。换算公式为:

  L=5+lgV…………………………………………(5)

 

  表8 各种视力记录换算表

  5.7 视力统计

  5.7.1 采用5分记录的视力可直接进行视力比较及视力平均、标准差、标准误、显著性检验等统计学处理。举例如下。

  5.7.1.1 视力比较可直接用视力差数(视标行数)表示:

    式中:L1、L2——视力的5分记录值。

 5.7.1.2 视力平均可直接采用“算术平均法”:

   式中:L——5分记录视力的平均值;  L1、L2、…Ln——视力的5分记录值;  n——测量次数。

   5.7.2 所有小数记录、分数记录及视角、视标大小、设计距离等数值均不能直接采用5.7.1条的方法进行比较、统计,但可在表8查得相应5分记录值后进行比较、统计。小数记录尚可专用表9换算后统计。

  表9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

     5.8 其他

  视力表其他使用方法,应符合一般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温州医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天荣、王勤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医科大学北京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负责解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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