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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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全县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县财政局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县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采购项目需求须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应由单位书面授权,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后作出。 5、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移交采购人存档保存。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规范操作,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1、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严格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登记表》(见附件),报县财政局登记并取得计划编号。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方案保持一致。“品目编码”栏填写所采购品目的标准编码,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最末级品目编码。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须明确评标方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明确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工程类项目,还应按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预算金额。 3、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法定程序办理。 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计划中明确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规范代理行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成本等费用。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5、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前2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抽取申请,在评审前24小时内由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评审专家。招标文件评审、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无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 6、放宽准入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和《条例》第17条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7、规范项目评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属于上述情形,采购人重新组织评审后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或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同时告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公告原因。 8、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 9、规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或定点采购服务项目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不再需要在“永兴县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系统内进行项目申报,但需要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到期后取消相关制度。 三、强化监管,建立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推进信息公开。 1、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是其有机组成部分,是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责任主体。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3、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内容及要求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7〕16号)文件规定执行。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永兴县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完成合同备案。 (二)强化日常监管。县财政局将依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方式包括: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检中标(成交)项目,不定期检查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情况等。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县财政局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县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永兴县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登记表》 永兴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永兴县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登记表 项目类别: 系统编号: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经办人 项目名称 联系电话 采购品目 品目编码 采购需求 资金情况 预算单价 数量 预算总价 合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竞争性磋商 邀请供应商方式 □发布公告 □采购人、评审专家推荐 □供应商库抽取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专家 来源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 □采购人自行选定 项目内容及采购方式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分管股室意见(资金来源) 股室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国资局意见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此栏不填) 股室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办 意见(计划编号) 股室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永兴县财政局办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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