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规划验线规定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7-10 19: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规定》于2022年10月17日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2年10月19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土地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面建筑施工至±0阶段时或明挖部分底板垫层施工完成后或区间每掘进200米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以下简称规划土地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及土地范围、性质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实施验线和规划土地核实。

第二章 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

(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四)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建筑(包括高架线路、地面车站、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施工至±0阶段;明挖部分(包括明挖区间和地下车站等)底板垫层施工完成后;区间每掘进200米。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三)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第八条 验线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第九条   验线测绘成果内容

验线测绘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以及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一)建设工程(建筑)主要包括实测建筑间距、建筑角点坐标、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及正负零层的地坪高程等有关内容;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主要包括实测管线的主要控制点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等内容;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主要包括在道路施工前已经放线的起止点桩位、中心线桩位、转折点桩位、道路相交点桩位等各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等内容。 

(四)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车站、区间、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外部轮廓线等角点坐标、四至距离、退让用地界限、退让道路红线等有关内容以及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十条    验线标准

(一)建设工程(建筑)

实测与规划许可附图相对应的平面尺寸误差在0.2米以内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误差;实测与规划许可附图相对应的正负零层的地坪高程误差在0.2米以内且满足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

水平位置偏移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特殊情况须满足与相邻管线、建(构)筑物等之间安全净距。高程误差应小于管线施工规范允许误差,须满足与相交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及最小覆土深度。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

平面位置与高程数据误差均在0.1米以内且满足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四)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

车站、区间、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平面位置误差均在0.2米以内且满足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土地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要求完成建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施工用房、脚手架等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绘并出具《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 规划土地核实申请原则

规划土地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证一申请”的原则,体量较大确需分期规划核实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期进行规划土地核实时,应当将各分期指标汇总核算,并核验土地范围、性质。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规划土地核实的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同期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线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申请规划土地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测绘成果》及电子文档;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动产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确认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 规划土地核实测绘成果内容

  第十五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建筑)的规划土地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现状竣工地形图、总平面图、分类图表、土地核验等。

(一)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数量、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和城市“六线”等有关间距离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海绵城市、城市设计等相关内容。

(二)分类图表应当载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高程高度测绘成果、停车位测绘成果(注明车位大小、数量及位置)、绿地面积测绘成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及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彩色照片和相应文字说明等。

(三)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中应将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用阴影突出标注,其他分类图中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也应当突出标注。

(四)土地核验测绘成果分为地上土地核验测绘成果和地下土地核验测绘成果。土地核验测绘成果应当包含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表,表内应当注明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现状用途、面积测量等内容。土地核验测绘成果应当标注宗地范围线、地库边界线、地下空间水平最大投影范围线、地下空间开发深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市政管线)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竣工规划核实成果表。

(一)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应当标示市政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管底标高等。

(二)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成果表应当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管线的名称、主要控制点与规划许可内容对比的结果、基本结论等。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测量成果数据表、测绘成果图和竣工规划核实文字说明。

(一)测量成果数据表应包括:一是道路基础数据:控制点、起止点、中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二是测量海绵城市“一图一表”指标表数据;与规划许可内容的对比数据和验算分析结论。

(二)测绘成果图包括工程位置示意图和根据测量成果数据绘制的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

平面图中应标示的实测图形和数据:现状地形地物,道路边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中心线、路缘石线、分隔带、纵坡、横坡、出入口、公交站点等实测图形及数据,起止点、中心线桩位、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等测量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曲线半径、转折点方向角等数据,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设施、无障碍设计内容,人行道透水铺装、生态树池、透水车行道、不透水车行道、下沉式绿地等海绵城市规划许可内容及其他重要设施的实测图形及数据。

横断面图包括标准横断面图和特殊横断面图,并标示道路宽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道路横坡等示意图形和数据。其中标准横断面图应包括海绵城市所含的透水铺装、下沉绿地等示意图形和数据。

纵断面图应标示控制点高程、坡度、坡长等数据。

(三)测绘成果图可以带状图纸制图。实测数据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或超出规范允许误差的,应在图纸中显著标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设计与实测坐标对比图和规划核实测量总结报告。

(一)设计与实测坐标对比图应包括设计审批结构轮廓线、实测结构轮廓线;设计审批拐点坐标、实测拐点坐标及两者差值数据列表。

(二)规划核实测量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测绘依据、执行规范、测绘设备与人员、测绘内容与方法;车站及区间概况、建设与报建偏差情况及偏差原因;设计审批结构轮廓线、实测结构轮廓线并标注附属结构竣工与审批位置最大偏差值;竣工与审批位置、竣工与放线位置最大偏差值数据列表。

第二十条 涉及海绵城市设计的建设工程在竣工规划土地核实测绘成果中应包括:海绵城市实测总平面图、海绵城市实测指标表格、现场彩色照片等。成果图中应反映各类下垫面的空间分布、各蓄水设施的空间分布及蓄水容积、控制点的竖向高程等必备要素。成果表应与规划许可的附图表格格式一致。现场彩色照片应能体现各类铺装面、各类蓄水设施等要素的完成情况。

第三节 规划土地核实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建筑)建筑面积规划土地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二)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实测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且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建筑工程,对于未涉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且情节轻微的,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对于涉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或在单体之外加建,且影响规划实施的实体面积违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土地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但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情形,实际超出面积部分均需由房管部门按照郑政办﹝2011﹞78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下表指标范围,均需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按照郑政办﹝2011﹞78号文件要求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土地核实。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误差比例R=m/M

增加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 5000

R≤3%且m≤50

5000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