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好心办坏事该承担责任吗?民法典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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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好心办坏事该承担责任吗?民法典告诉你→

2024-07-11 20: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法典时代”来临。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从婚姻家庭到住房财产,生活的方方面面,1260个法条将充分保护百姓的各类民事权利。今后你的生活将有哪些大不同?阿克苏地区人大工委法制处处长王霖进行了解读。

13岁小孩给主播“打赏”有效吗?

示例

13岁的凯凯喜欢观看网络游戏直播,他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父亲张先生的手机,给主播“打赏”了10万元,并将“打赏”的转账记录删除。张先生的手机银行与凯凯母亲的手机绑定,凯凯刚“打赏”完,母亲就收到转账短信。张先生能否要回这笔钱?

解读

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鉴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本示例中,“打赏”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赠与行为,凯凯的父母能否要回这笔钱的关键在于凯凯能否独立实施“打赏”行为。我们认为,由于“打赏”数额较大,与凯凯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凯凯无法独立实施该“打赏”行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凯凯的父母不同意或不追认的情形下,该“打赏”行为无效,凯凯的父母可以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如果凯凯“打赏”的金额很小或者凯凯的父母事先表示同意或事后表示追认,那么该“打赏”行为就是有效的。

见义勇为受伤后该找谁?

示例

某晚,小汪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小兰独自一人走在路上,心生抢劫的念头,便拦住小兰的去路,喝令她交出身上的钱财。老蒋途经此地,见状便与小汪搏斗并制服了小汪,将小汪交给警察,但是老蒋因此受了伤,花费了1000多元医药费。老蒋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解读

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逃逸或者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就本示例而言,小汪是侵权人,老蒋是见义勇为者,小兰是受益人,老蒋因见义勇为而受伤,侵权人小汪应当承担老蒋的医药费。如果作为侵权人的小汪无力承担该笔医药费的话,老蒋有权请求受益者小兰给予适当补偿。

好心办坏事该承担责任吗?

示例

张先生发现10岁的小王溺水,跳入池塘将小王救起,小王陷入昏迷状态。张先生按照手机搜索到的方法对小王实施心肺复苏,成功救醒小王,但是急救过程中导致小王肋骨骨折。张先生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读

《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先生与小王素不相识,原本没有救助小王的义务,却不顾自身安危救助了小王,属于好人好事的范畴。小王因为溺水处于昏迷状态,如果不马上对小王实施心肺复苏,小王很可能窒息死亡,故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张先生作为见义勇为的好人,不应当对小王的肋骨骨折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应当受到社会的表扬。

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示例

小李去游泳馆游泳,把手机和衣物放在游泳馆设置的储物柜里,按照提示锁好柜门后离开。游毕回来,小李发现储物柜开着,自己的衣物还在,手机却不见踪影。小李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讨要说法,经理指了指馆内多处张贴着的明显标语“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在墙上贴了免责标语,就可以不用为顾客丢失物品负责了吗?

解读

通常情况下,自己确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在本示例中,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产品放入储物柜,因为这类物品不适合在游泳时随身携带或使用。所以,游泳馆应为此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质量合格的锁具、配备专门人员看管等,以保障顾客财物的安全。游泳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本示例中的格式条款虽然被订入合同,但因“概不负责”不合理地免除游泳馆的责任无效。游泳馆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使用了不合格的锁具或者管理存在疏漏,其仍要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砸伤爱车,该找谁维权?

示例

赵先生的车停在楼下,被从天而降的东西砸坏,该找谁维权?

解读

《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谁抛的物谁担责;找不到抛物的人,那不能排除嫌疑的人要担责。为避免出现“全楼背锅”的情况,民法典要求公安等机关负有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果真正的“罪魁祸首”现身,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吃了上错桌的菜要付钱吗?

示例

小王去餐馆用餐,中途服务员给小王上了一道红烧鱼。小王记得自己没有点这道菜,但是想着已经上了桌的菜,退回去别的客人也不会要,还不如自己吃掉。结账时,老板要小王把红烧鱼的钱付了,小王拒绝道:“菜是你们上错的,为什么要我为你们员工的过错买单?”小王该付红烧鱼的钱吗?

解读

在“无心之过”的情况下,《民法典》并不责难得利人,其只需要将所得利益返还即可。倘若“有意为之”,如明知不该拿的还拿或者明知不该得的还“得了装糊涂”,按照《民法典》规定,得利人除返还所得外,还要赔偿损失。本示例中,小王去餐馆消费,明明知道服务员上错了菜,还一声不吭地把上错的菜吃了,应支付相应费用;若因此给餐馆造成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父母可以为子女自创姓氏吗?

示例

赵先生和李女士根据古诗词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当地派出所拒绝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派出所的做法合法吗?

解读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在选取姓氏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两者任选其一,没有先后顺序。其次,如果自然人确实不想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选择:第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是指除了父母以外的有血缘关系的直系长辈,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另外,在《民法典》中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第二,自然人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的,也可随扶养人姓。比如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由舅舅、舅妈抚养长大的自然人可以随舅舅或舅妈的姓。第三,如果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以不受上述限制自由选择自己的姓。

姓氏代表了传承,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承袭父母的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也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恣意创造姓氏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在上述示例中,赵先生夫妇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因此,派出所有权拒绝为其女儿上户口。

父债一定要子还吗?

示例

顾先生生前曾向唐先生借款20万元,经唐先生多次讨要迟迟未还。顾先生去世后,唐先生找到顾先生的儿子小顾,要求小顾对其父亲20万元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小顾表示其已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故不应承担其父亲的债务。请问,小顾需对父亲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解读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子女本不承担还款义务。若父亲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那么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父亲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债务;超过的部分,除自愿偿还外,不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观之,父债是否需要子偿,主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只有继承遗产,才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本示例中,小顾已明确放弃继承顾先生的遗产,故无需对顾先生欠付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小顾未放弃遗产继承,若20万元的借款金额超过了小顾继承顾先生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小顾也可以不用偿还。

来源:阿克苏日报

原标题:《[以案释法] 好心办坏事该承担责任吗?民法典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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