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强迫交易罪五种行为方式的司法观点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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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迫交易罪五种行为方式的司法观点与案例

2023-10-20 21: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1.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垄断买卖的行为,可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曾作海等强迫交易案

本案要旨:通过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将商品卖给该团伙的,系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案号:(2000)官刑初字第1228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采用恐吓、威胁的方式索要高额信息费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刘维银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本案要旨:强迫交易罪须为在交易过程中强迫他人。交易的类型包括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对于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迫使他人支付高额的信息费的,属于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情形,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案号:(2001)伍刑初字第1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3.采用威胁方式迫使他人接受运输服务的可构成强迫交易罪——赵建伟强迫交易案

本案要旨:强迫交易罪中强迫交易的行为包括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对于采用威胁方法迫使他人接受运输服务的,可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4.强行出售劣质商品可构成强迫交易罪——郑志雄强迫交易案

本案要旨: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以不合理价格强行出售劣质商品,系强买强卖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

5.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被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的,可构成强迫交易罪——雷惠春等强迫交易案

本案要旨:贷款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业务,强迫他人提供这种服务的,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提供贷款的,可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案号:(2002)方刑初字第29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进行经济交易行为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五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犯罪行为。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胁手段。例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

第二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第三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一些工程竞标、拍卖等活动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参与竞标的参与者退出投标、拍卖活动。目的是使自己中标或者在没有竞拍者竞拍的情况下以不公平的价格购买到拍卖品。按照正常的市场运作情况下,竞标市场或者拍卖市场应当是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均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竞标或竞拍活动的,也只有这样竞标和竞拍的最终结果才能使得具有真正的实力和资质的竞标者或竞拍者胜出,以达到竞标项目或拍卖品竞拍的最终目的,使得竞标项目或工程得到符合要求的保证高质量的完成以及竞拍的拍卖品能让有真正收藏实力的人收藏。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的竞标和竞拍的市场秩序,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得到竞标结果和拍卖品,而且使得没有资质和实力的施工队伍或项目经营者混入了市场,使他人不能合法地参与竞争。

第四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公司、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法则进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在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和不利于出让人的情况下转让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

第五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特定的经营活动,是指在不法分子指定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由于屈从于暴力、威胁手段,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所从事或者退出经营活动的情况。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朗盛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对行为人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在定性时也存在争论。有的人认为应当定强迫交易罪,有的人认为应当定贷款诈骗罪,还有的人认为应当定抢劫罪。笔者认为,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例如,某村村民杨某某因开办一个打石场缺少资金,多次找该村信用社信贷员刘某贷款均被拒绝。杨某某想利用信贷员刘某与该村党支部书记谢某某的老婆金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来迫使刘某为其贷款。一天,杨某某得知刘某又去了金某某家,便尾随其后跟到金某某家,躲在金某某家的后院;待刘某与金某某在房间里偷情时,杨某某划破其窗户纸,伸出头看了看,然后说了一声“小心被人逮着”便离开了。随后,杨某某便找到信贷员刘某,以揭发他的隐私为要挟,逼迫刘某为其贷款50万元。刘某迫于无奈,只好给杨某某办了贷款50万元的手续。后来由于杨某某开办的打石场亏损,长期拖欠贷款不还。刘某则因信用社要给予处分,被迫将杨某某以要挟的手段强迫其贷款的事实说了出来。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的人认为应当定贷款诈骗罪;有的人认为应当定强迫交易罪;还有的人认为属于贷款纠纷,不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所谓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正当的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金融服务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也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商业行为,借贷双方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以什么样的手段,只要是采取强迫他人提供贷款或者强迫他人接受贷款的行为方式,都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对于类似情节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转自:刑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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