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勇:西欧中世纪的城市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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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勇:西欧中世纪的城市自治

2023-07-08 23: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四、市民社会

 

从上述对中世纪自治城市的情景叙述出发,我们可以在查尔斯·泰勒所界定市民社会存在的条件和基础上来分析中世纪城市自治运动产生的市民社会,以及相应发展出来的城市法体系。泰勒认为市民社会(civilsociety)⑧存在应该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性:1.在最起码的意义上,市民社会存在于有自由团体之处,而不是处于国家权力的监护之下;2.在较强的意义上,市民社会只有在作为整体的社会能够通过独立于国家监护之外的社团来组织自身并协调自身行为这样的地方才存在;3.作为第二种意义的替代或补充,只要各式各样的社团的整体能够举足轻重地决定或转变国家政策的进程,我们就能够谈论市民社会[20]。中世纪“非统一”社会造就了政治权力的多元性,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还只是在形成过程中,承担“国家权力”的角色被国王、封建贵族以及教会所分享,这为市民社会的生存提供了广阔的社会空间。在一大批城市取得自治后,作为“非统一”社会中的“共同体”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自由团体”的生存环境,使城市外部享有“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力无法或者很难对市民社会进行权力“监护”。自治市镇的最大社会后果之一,就是在原来“非统一”的中世纪社会的基础上形成了能够“作为整体”独立于封建社会中其他政治权力来“组织自身并协调自身行为”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的政治和经济活动不只是对外部政治权力的政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且对整个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泰勒的理论,可以看出,中世纪城市自治运动和自治生活已经使西方市民社会的特征逐渐凸显和清晰起来了。事实上,市民社会本身就是西方社会发展所特有的社会形态,其思想渊源于古典时期的城邦政治生活。⑨罗马人尤其是法学家已经认识到社会生活私人性质的一面,从而发展出完备的私法体系。古典时期的城邦生活和罗马私法传统是西方市民社会形成的潜在文化基因。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指出:“市民社会一词约在14世纪开始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便提出的。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制度的礼仪和都市德行(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21]这些有关市民社会的情景在14世纪或者在14世纪之前几个世纪的城市自治运动中逐渐显露出来。

 

依照泰勒的思路,只有居住在自治城市里的市民(burgenses)⑩才是中世纪市民社会的基本组成成员。市民主要从事的是商业和手工业活动,前面已经论述了商品经济是中世纪城市兴起的直接动力,所以中世纪的城市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城市社会实际上就是商业社会。而商业社会是市民社会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根基。一般而言,市民社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基于市场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组织形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自我中心”式的契约关系。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市民社会的特性要排斥国家政治权力无端任意的介入,从而形成市民社会中“私人自治的领域”。毫无疑问,中世纪城市的自治运动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即处在封建等级制度之下的一部分人(尤其是商人和手工业者)试图逃离基于土地制度封建的身份关系,去寻求一种“共同体”来确保物质交换过程中的平等关系。当城市取得自治权之后,这种平等关系得到有效的保护,进而加强了契约法律关系所蕴涵的平等互利的对称原则。城市自治意味着城市外部的政治权力(包括封建权力和教会权力)被设置了一道屏障,城市内部生活由市民民主选举的议会机构和行政人员加以治理。市民的城市生活被逐渐确立为参与城市的公共生活和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商业生活,而城市的公共生活也大都以商业活动为主题而展开。所以,“商业”通常被作为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的定语,修饰意大利城市生活的主要特点,并进而使与市民社会有内在逻辑意义的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在意大利出现。商法成为中世纪多元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包含的社会意义在于,市民阶层掌握了政治和法律的话语权力。封建权力对商法的认可和尊重部分地表达了城市社会对整个封建等级制度的影响力和冲击力。

 

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表达形式,诸如理性的簿记制度、银行汇票业务以及规划组织生产和销售等一系列与资本主义相关的技术和规则在意大利城市共和国里已经出现并得到发展,很快传播到其它城市地区。作为城市自治权中重要内容的铸造货币权,鲜明地象征了城市市民经济生活自治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因为城市市民社会所进行的商业经济活动带来的物质实力有力地抵抗了外部政治权力的介入,维持了自身的自治能力。不仅如此,市民阶层的商业活动极大地刺激了封建政治权力的物质欲望,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督教对商业活动的宗教看法,改变以往对利润以及高利贷行为的政策。这些都在促使封建系统和教会重新调整对自己政策以及法律的制定。中世纪最为宏伟的历史叙述之一是12世纪肇端于意大利,随后波及到法国、荷兰和德意志等整个西欧地区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这场运动的社会力量无疑正是兴起于自治城市内部的市民,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是这场复兴运动的始作俑者。同时,罗马法复兴运动是一场法律观念的复兴,这些法律观念中最为本质的东西即理性的法律规则和私权意识把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带到一个全新的高度,使自治城市生活中“私”的生活更加突显,也使市民社会的自治力得到加强,显示出中世纪市民社会中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萌芽。耐人寻味的是,由市民社会掀起的罗马法复兴还得到封建政治权力的鼎力支持。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论说是,罗马法的复兴有利于王权的加强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如果这种论断是事实的话,那么中世纪城市自治给予市民社会的“共同体”道德情感诉求和政治法律理念或许在一定范围内正迎合了王权思想和民族观念。⑪但是一个不可否定的史实是:西欧王权过渡到专制之日,也是城市自治枯竭之时,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空间也随之萎缩。这是那些认为西方市民社会出现于16至l8世纪的相关论者需要做出合理应答的一个问题。⑫

 

由市民社会推动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成为“文艺复兴”的社会影响力。这两场运动都出现在意大利并不是偶然,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意大利的商业共和国内部的市民社会力量比其它地区强大,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兴起一种反映世俗社会的人文主义(意大利在文学、艺术、建筑等方面都引人注目)。不仅如此,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已经作为一支不可忽略的社会力量与其它社会力量相抵牾,尤其是封建的政治权力。只要封建权力(包括王权)威胁着城市的自治和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市民往往会奋起反抗。“为了申明和捍卫他们享有的公民权,城市设立了两种有意义的军事手段:城墙和其他堡垒,以及城市民兵。”[22]由市民组成的城市军事力量旨在防御自己的自由和城市的自治,这是西欧城市和市民社会的一大特点。韦伯关于西欧城市的理论也证明了这一点[23]。

 

城市自治使市民重新找到了西方商业传统带给人们的信心和自豪感,并促进市民参与城市公共生活。这种由城市自治带来的商业世俗生活状态进一步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具有“分异性”(differentiated)特征的社会。⑬社会的“分异”会促使自我意识的增强,自由和权利的意识也才能滋生。随着城市商业(尤其是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日益繁荣,个人对世俗物质利益追求的热望在改变着中世纪由封建社会和教会构建起来的伦理道德观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独立的意识和追求世俗利益满足的现实观念。这些意识和观念对城市市民社会之外的封建社会体系也起着“分异”的作用,成为中世纪西方社会自由和权利思想的源泉。

 

形成于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明显地区别于封建体制和教会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它孕育和加强了西方社会的世俗自由权利。在市民社会中,人们最重要的目的是追逐世俗物质利益,市民社会需要有一套法律体制来保障人们的财产权利,而财产权利是西方法律文化中最为重要的权利(这部分地沿袭了罗马法观念的传统)。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公正是一件大事。”[24]中世纪的自治城市逐渐发展出了一套理性的法律体系即城市法来实现这种“公正”。城市活动和管理行为被一套理性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从而形成了一个自洽的法律系统,为城市自治提供了一套司法操作程序。

 

当然,西欧中世纪城市自治只是西方法治传统形成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而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自然生成的产物。说明这一点或许并非多余。

 

注释:

① 韦伯认为,尽管西方型城市的萌芽偶尔在其他文化里(主要是近东)被发现,但是“完整的词义上的城市‘社会’(community)仅仅出现于西方。”“要构成一种充足的城市社会”,他认为,“一种定居点(settlement)必须代表一种与商业贸易关系相关的先决条件,并有整个展示下列特征的居民区:(1)一个城堡;(2)一个市场;(3)一个自己的法庭和一种至少部分自治的法律;(4)一种相关的社团形式,以及(5)至少部分自治和自主井冈此又是由经市民参与的选举所产生的权力机构来管理的。”韦伯坚持说,这样的实力体系(systemofforces)只能出现于满足特定条件和特定时间的中世纪欧洲。

② 关于西方中世纪城市的起源,可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M].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28章。

③ 这三点是结合了麦迪逊给共和国下的定义而得出的结论。([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93.)古典思想家在论及共和国问题时,尤其注意到人民的美德在维系共和国中的作用。其中盂德斯鸠指出:“品德,在共和国,是很简单的东西,就是爱共和国。”“在共和国里,奢华一旦成风。人们就会相应地去追逐各自的利益。”

④ 詹姆斯·w·西瑟谈到共和国问题时指出。古代的共和国,在我们今天看来,实际上是造成了一个“封闭社会”。尽管共和理论家认为它缔造了能自我治理的人民”而会增进自由,但是依照自由和宪政的观点却认为,这种自由是付出了个人自由的代价后才获得的,所以,西瑟认为,“共和国的自由与个人自由的现代概念风牛马不相及”。((美]詹姆斯·w-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M].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1,12.)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出现在中世纪时代,它是在封建等级制度之的城市自治。另外,我们必须注意,中世纪的城市生活(包括意大利产生共和国)并非是以“城市至上”的、单一的古希腊式的政治生活模式。

⑤ 比如法国的圣昆坦市。虽然如此,还是有许多农奴甘愿生活在庄园内。因为对于许多人来说,他们不愿冒失去土地和传统价值的风险。自由对于许多人来说仍然是难得的奢侈品.甚至是一种意识不到的价值观念。

⑥ 商人行会与手工业者行会的区别很大。手工业行会在德意志通常被称作“同业组合”(dieZunft)。一般在一座城市。只有一个商人行会,但却可以有几个同业组合。它们在城市自治运动中扮演的角色不一样,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关系。手工业者行会成为近代工会的原。(ErichKahler,TheGermans,ed.byRobeaandRitaKimber(NewJersey: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4),ppl02.)

⑦ 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西方市民社会是在18世纪之后才出现的,并且是西方法治得以形成的关键性因素和促使西方现代化直接的社会动力。当然,其中大多数的观点是基于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阐述。例如,学者石元康先生就基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是现代性的重要环节,因为它具有使经济非政治化(de-politicizedeconomy)的特点。(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本文并非也无力辩驳这种既定的观点和学说。而事实上,笔者也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范式和思路下去论证市民社会在西方法治传统中的真实意义,有根据地运用这样的概念,在更加宽泛的社会学视角去分析中世纪自治市镇所带来的社会结果,即市民社会开始兴起,并由此发展出带有西方法治传统意义的城市法体系,从而成为西方法治传统形成的社会因素。这是可欲的和正当的。

⑧ 关于civilsociety至少有三种译法,即“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从西方社会发展的特有语境来看,把civilsociety译为“民间社会”至少是不恰当的,因为东方社会也有“民间社会”的存在;“公民社会”更适用于论证前社会或前国家即自然原始状态与进入国家社会状态的理论假设,如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等,而“市民社会”适合于论证国家/社会的二元化结构理论。在很多情形下,“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含义有些重叠。本文采用“市民社会”的译法,比较切合中世纪的事实与场景。大多数法治论者已形成共识,认为西方法治与市民社会(civilsociety)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而中国法治传统阙失的最大原因之~是没有西方社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作为生成西方法治的市民社会是西方社会演进过程中特有的产物。“市民社会”成为西方政治法律理论中经常使用的概念,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市民社会对西方政治的影响。启蒙运动时期的欧洲思想家主要基于社会契约从与野蛮社会的对立上去论述市民社会的;而黑格尔以及马克思则从与政治国家相对立面而加以论述。只不过“英国人讲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时注重市民社会中经济关系(私有财产权),而法国人更强调市民社会(sociefecivile、L’龇civil)的政治含义和革命色彩。”(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J].转引自:徐忠明.西方市民社会与现代法制建设及启示[J].政法学刊,1995,(3).)

⑨ 有关市民社会的思想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城邦”(pdis)概念,西塞罗把亚氏的koinoniapolitike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civilis。

⑩ “市民”(bourgenses)一词最初出现于1007年法国的一份特许状,后来就频繁地出现在西方的话语和文本之中。“市民”(burgenses)的词源来自古德文“堡”(burg),但这个词最先来自法国的北部。在法国,把生活在“堡”内的居民称之为“burgenses”或“burghar”即市民。“市民”后来成为“布尔乔亚”(bourgeois)的前身。有意思的是,burg作为美国俚语仍表示“城市”或“镇”。

⑪ 欧洲加强王权和凝聚民族观念的最大社会障碍是地方的贵族势力。所以王权在多元的社会体系中找到市民社会作为削弱贵族的合作力量。同时,就如前面所论及到的,自治城市是中世纪“非统一”社会中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政治理念加强了一种统一的观念与合作联合的社会情感。

⑫ 正是由于这一点,所以坚持西方市民社会出现于16—18世纪的有关论者会遇到一个不可克服的历史矛盾,即西欧封建王权在16世纪(尤其是在法国)进入到专政时期,之后导致社会革命,这又如何解释西方市民社会在封建权力专制之下才出现?因此,本文坚持认为。西方的市民社会形成于中世纪城市的自治时期。然后逐渐成熟和壮大。它在前期还有助于孱弱的王权和稚嫩的欧洲民族力量的加强,随着王权逐渐走向专制,政治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冲突也随之日益尖锐起来。兴起于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正是培育了资产阶级这支后来反抗封建王权的社会力量。

⑬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阐释了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意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1.范扬,张企泰译.jE京:商务引书馆,1961.第182节.)由于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凸显于整个社会,成为“特殊性”的、社会的目的,因此,整个社会分化成为无数的个体。这个社会就是一个被个体分异(diferentiated)的社会。当然,在黑格尔的辩证法看来,这种分异出来的“特殊性”是与“普遍性”相结合的。沿着这种理路,我们认为,中世纪所兴起的市民社会和个体的特殊性统一于城市的“共同体”之中。另外,黑格尔在1818年“百科全书”的课堂讲稿的边缘上第一次使用“市民社会”(buergerlicheGesellsehaft)这个概念。(SeeI.A.Pelczynski,“TheSig-nificanceofHegel’8SeparationoftheStateandCivilSociety”.inI.A.Pelczynski。ed.,TheStateandCivil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4,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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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勇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公法史学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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