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无人机管控,各地方无人机防控的政策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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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无人机管控,各地方无人机防控的政策和规则

2023-09-04 05: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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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间,各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对于无人机的管理,也建立起了许多更加人性化的政策和无人机管理系统。比如民航局在深圳市和海南省试点的无人机空管服务系统UTMISS(https://www.utmiss.com/),成都空御打开链接就可以看到中国民航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测试版),系统已实现限飞空域划设,空域信息提供、计划申请、飞行提示等服务。济南推出了“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核录、飞行计划申报等。上海也推出了智能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https://gaj.sh.gov.cn/wrj/)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一系列便捷操作。相较于之前的流程申报,线上管理系统的大大方便了飞手,相信未来也会有更多的地区支持和接入到线上无人机管理系统,为飞手创造更加便利的飞行环境和政策氛围。

西安市九四一八八部队发布的《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控的公告》中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飞行前一天15时前向94188部队航空管制部门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单位(个人)应在组织飞行前2小时向申报飞行计划的航空管制部门提出联系放飞事宜、经批准后方可组织飞行。组织飞行的单位(个人)要将航空器的起飞、降落时刻及时通报航管部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计划申请内容包括:单位、航空器型号、架数、使用的机场或临时起降点、任务性质、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日期、预计开始和结束时刻及现场人员联系方式等。航空管制部门秉持主动服务的理念,对于受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于计划实施前1小时予以批复,不予批复的及时说明原因。在禁止飞行区域内飞行无人机或者进行分布式操作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飞行无人机的,无人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提出空域使用、飞行任务、飞行计划和放飞许可等申请,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飞行。

浙江衢州公安发布的《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指出,确需在禁空保护区域上空飞行的,提前三天向94816部队航空管制部门(电话:0570-8077110、8077100、8077150)申请,批准后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飞行。并及时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还有部分省区市是没有专门的办法或规定,但是净空保护区、反恐怖主义法等涉及对无人机的管控。比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上粘贴登记标志;未粘贴登记标志的,不得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批准闯入外事活动、重大安全保卫任务警卫区域、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和重点目标等空域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还有天津市、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吉林省、石家庄市、昆明市、徐州市、无锡市、廊坊市都是在净空保护区禁飞包含无人机在内的“低慢小”飞行物或空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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