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西安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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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西安调整2021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6月23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 自7月1日起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 202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 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4829元 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0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通知明确,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482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95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850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950元/月执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自主缴交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7月8日起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 将纳入征信系统
6月21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指出,自7月8日起,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审核批准,自2021年7月8日起,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取按月还款的方式,由省中心于每月的约定还款日进行贷款扣收,遇节假日正常扣款。扣款失败的,中心将于次日开始转逾期,并开始计收逾期罚息。 二、对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的扣款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贷款还款账户。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最新月缴存额的3倍,不能用于贷款抵扣;借款人须确保其贷款还款账户状态正常。如贷款还款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银行会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将导致贷款无法扣款。 三、对未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从借款人的贷款还款账户扣收。 个人信用报告是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良好的信用记录是无形的信誉财富,希望每一位缴存职工提高信用意识,维护个人良好信用。省中心提醒广大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务必及时关注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贷款还款账户情况,最迟于每月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对因借款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征信影响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1日 来源: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赵辉 综合: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编辑:少颖、芝伊 审核:初墨、文岳 出品:西安报业传媒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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