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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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5-24 00: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物发〔2017〕186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沣东新城物价局: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西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制定了《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20日

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和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民办幼儿园在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时,应于当年六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同时需提供成本变化情况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抄送所在区县价格、教育部门。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于每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开发区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第八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财政补助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区县价格、教育部门后执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一)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二)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缴费的当月按上述办法,剩余整月全额退还。

(三)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部门可启动成本调查:

(一)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过高的;

(二)调整收费标准幅度过大、增长过快的;

(三)家长对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大、且联名向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成本调查的;

(四)对调整收费标准社会反应强烈、被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启动成本调查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三)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四)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

(五)相关税金、利润等资料;

(六)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开展保教费成本调查,应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险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和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各区县价格部门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向幼儿园反馈,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遵守下列收费规定。

(一)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二)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对入园幼儿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

(四)要严格执行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五)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

(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县物价、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手续的幼儿园,将列入价格失信惩戒名单,并由教育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幼儿园,应按照《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执行抄送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设收费项目,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

盖章:

单位

名称

通信

地址

邮政

编码

单位

法人

固定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固定

电话

手机

单位

性质

民办

办学

类型

学前

教育

在园人数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保教费(全日制)

元/人/月

住宿费

元/人/月

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元/人/天

按月收取,及时结算,不得盈利,定期公布。

代办费(体检费、保险费)

家长自愿,据实收取,

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学前一年幼儿每月减免保教费       元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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