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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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礼治

2024-07-09 07: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般而言,德治往往从“人性善”的角度,强调社会关系中的贵贱、尊卑、长幼和亲疏有别,使得人们在既定的人伦关系中获得自己的角色和地位,从而寻求到自己的人生定位和人生价值意义所在;法治则往往从“人性恶”的角度,强调人们在“法制”面前一律平等。两者交锋与冲突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承认差别与否”这一点上。

战国末期,荀子最早开始吸收法家的思想,他认为统治者对民众要实行礼乐教化,不仅仅要依靠启发民众的道德自觉,还要以社会行为规范的“礼”来约束民众。“荀子所谓的“礼”,已经包涵了“法”的成分,故而荀子强调的“礼治”是礼法连用的。

西汉初年,民生凋敝“庶事草创”“制度疏阔”,道家“无为”“因循”思想成为汉初君臣的选择,为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利的思想保障。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的社会治理办法,即以六经中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作为判案的依据,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礼”,则对审判结果会造成直接的重大影响。“春秋决狱”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司法实践。以卑幼殴打长辈为例,为了严格执行“周礼”中的“亲疏有别”,卑幼与长辈的关系越是亲近,则罪刑越重;反之,长辈殴杀卑幼,则是越亲近的关系则罪刑越轻;亲属间的盗窃也不同于常人,关系越亲则罪刑越轻,关系越疏则罪刑越重。

唐律规定凡是骂父母、祖父母即是绞罪;如果有父母告子女不孝,无需提出证据,子女就会得到杖击甚至处死的惩罚;清代法律还赋予了父母将子女呈送发遣的权利,只要子女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永远剥夺其自由,放逐在边远的云、贵、两广地区。这说明,中国历史上的“礼”“法”合流,是以“礼”入“法”而成,即是汉廷尉陈宠疏中所说的现象:“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好礼学礼 为国以礼

礼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社会治理方式方法,必然要求其自身的成熟性与稳定性。在西周之前的礼仪制度,在祭祀方面的规范已然趋近完善,但其主要是重鬼神而轻人事的,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规范是少之又少的。但是即使在当时和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治理也是比较重视伦理道德的作用的。

《群书治要·列子》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在春秋战国时,晋侯为晋国多盗贼而苦恼。听说有一个叫郗雍的人可以通过观察人的神情来辨别这个人是不是盗贼,就把他请来指认盗贼,先后指认了千百个盗贼,没有错过一次。晋侯非常高兴,说:我得到了这样一个人,还用那些能够侦破案件的人干什么呢?用这一个人,就足够把这些盗贼治理好了。赵文子听过晋侯的话之后非常担忧,说:大王啊,您用这个人来指证盗贼,不但不能够尽除盗贼,这个人的下场肯定也不会很好,他必死无疑。后盗贼果真聚集起来将郗雍杀死了。晋侯知道后赶紧找赵文子商量。赵文子说:您想要去除这些盗贼,不如举荐那些贤良之人来办理朝政,兴起教化之风。这样人们都有了羞耻心,谁还愿意去做盗贼呢?晋侯依从他的建议,让一个名叫隋会的人来兴办教育,结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治要·孝经·广要道章》引孔子的话:“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在孔子看来,礼乐是治国的基本方式之一。从个体来看,通晓礼乐,以礼践行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的根本,君子好礼、学礼并非仅仅自立;从治国来看,孔子主张“为国以礼”。《治要·论语·里仁》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因此,君子好礼、行礼,就不单单是个人之“修身”,也是“治国平天下”的重要途径。

原载:《学习时报》2020.12.11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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