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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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的说明

2024-05-23 22: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7年11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0月23日经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定义

古城墙保护是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了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苏州历史城区外经考古探明的古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近几年来,我市在环古城河风貌整治工程中新建的相门、平门、娄门、齐门、蛇门等景观城墙,这些景观城墙不在此次立法保护的范畴内,因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本条例所称古城墙,是指始建于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含城门)、土城墙及其遗址、遗迹。

二、关于规划管理和资金保障

《条例》在古城墙的保护规划、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等方面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衔接:一是第五条规定将古城墙保护规划纳入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二是在第五条明确市文化(文物)、规划等部门职责的基础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管理;三是第七条规定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管理的内容和责任;四是第八条明确古城墙保护经费部分来源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三、关于保护措施

《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加强建设管理、提出分类保护要求等规定,具体落实古城墙保护措施。《条例》第十二条对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在第二十二条中,对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设定的禁止性行为规范设置了处罚。

四、关于绿化管理

为了协调古城墙保护与绿化保护之间的关系,《条例》第十六条分三款对绿化管理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种植危害古城墙安全的植物;二是明确现有自然生长的植物影响古城墙安全的,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清除;三是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有关种植的城市树木的砍伐需要审批的规定,明确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种植的树木危害古城墙安全需要砍伐、移植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但是出现树木危及公民人身、古城墙安全等紧急情势时,保护管理责任人可先行处理,于事后二个工作日内向园林和绿化部门书面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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