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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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

2024-07-13 18: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图省心,业主将新房装修外包给装修公司,结果公司违约,工期一拖再拖,新房难住,省心变糟心。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装修费5.5万元,预付价款5万元,按期完工后付清尾款,工期从 2021年10月1日开始至2022年1月1日竣工。合同约定,除李某要求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外,工期每拖延一天,装修公司都要支付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由于装修公司承诺会按时完工,李某准备在春节期间入住,交纳了当年的采暖费。但是直到2022年5月,装修公司只完成了房屋吊顶。无奈之下,李某将装修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装修合同,装修公司退还装修项目款并按约给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取暖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7618.5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装修工程属于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解除。被告因违约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扣除自2022年3月11日疫情封控至4月28日逐步解除社会管控期共计48天,保护原告违约金561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吊顶已经装修完毕,剩余2.31万元属于装修未完成部分的款项,被告应予退还。被告承诺可以按期交工,致使原告多交纳采暖费,按总价款的80%计算,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未完成部分装修款项2.31万元、违约金5610元、采暖费1758.50元。

法官提醒

家装市场商家资质繁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易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消费者应该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家装公司并签订详细合同,标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对装修中需要用到的各项材料都要标明品牌型号价格等具体信息,以及合同中要有售后服务条款,便于出现质量不符、晚交工或者支付部分装修款后公司“跑路”等问题后,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3·15维权 | 房屋装修逾期交付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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