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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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指引

2023-09-15 00: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债权申报指引

 

2022年4月25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作出(2022)豫1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化股份”)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豫17破申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担任骏化股份管理人,负责骏化股份的重整工作。

2022年5月6日,驻马店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包含债权申报相关内容的公告。骏化股份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保障骏化股份债权申报工作有序进行,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骏化股份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骏化股份重整案相关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驻马店中院裁定受理骏化股份重整之日(2022年4月25日),对骏化股份及其分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但应特别注明涉诉、涉仲裁和采取执行措施、财产保全的情形。

二、债权申报期限

骏化股份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建议债权人自驻马店中院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尽快申报。

三、债权申报方式

鉴于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且分布地域广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案中,申报人应通过网络方式申报债权,登录债权申报网站(https://zqsb.jiulaw.cn/index/80065)进行申报。

四、管理人指定联络方式和工作时间

管理人联系人:陈新雨  曲金亮

联系电话:0396-3821121  0396-3813488

工作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管理人不接受债权人以口头、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事项,管理人将安排专人在工作时间接听债权人来电。

五、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应提交以下文件的原件扫描件:

(一)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扫描件。

2.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扫描件(见附件1);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3.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受托人身份证件扫描件;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扫描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扫描件。

(二)填报文件

1.《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3)

请债权人务必如实并详细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债权人未书面告知变更送达地址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因债权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管理人,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时,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诚信申报承诺书》(见附件4)。

请申报人务必认真阅读《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和《诚信申报承诺书》的内容,并加盖申报人公章或申报人本人签字、捺手印。

3.《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5)

(1)《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保全、执行等情况。

(2)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请分别填写多张债权申报表及证据目录。

(3)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债权人按照管理人提供的制式文本申报债权的前提下,可另行附页向管理人提交申报内容的具体说明、解释等。

4.《债权申报书》(见附件6)

请在《债权申报书》中具体写明债权构成,利息计算方法及过程,债权性质、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等情况。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请分别填写多份债权申报书,并与债权申报登记表中记载信息对应且保持一致。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根据提交证据情况填写《证据目录》(见附件7);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请分别提交证据目录扫描件。

2.各类合同书、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债权关系的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对账单、汇款单、提货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原始履行凭证的扫描件。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的扫描件。

4.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仲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应附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以上材料均上传扫描件)

5.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的扫描件。

6.申报人申报诉讼费用的,须签署《关于诉讼费用的承诺函》(见附件8)并提交原件扫描件。

7.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8.债权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抵债协议等。如偿债、抵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原件扫描件。

9.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驻马店中院裁定受理骏化股份重整之日,即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并上传利息计算表的扫描件。

10.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四)申报人为境外主体的,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以下为各地区公证认证程序,仅供参考: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拿回内地使用。

2.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做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3.国外的公证认证程序

(1)需将进行公证的材料送该国外交部门进行认证;

(2)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材料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3)将经过认证的法律文书拿回中国大陆使用。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对骏化股份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证明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二)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如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报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诚信申报承诺书必须提交原件扫描件,申报人为机构债权人的,应在上述材料上加盖申报人公章;申报人为自然人债权人的,应在上述材料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如有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亦应在上述材料上签字。

(三)如申报人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的扫描件,申报人为机构债权人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申报人为自然人债权人的,由申报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利息自驻马店中院裁定受理骏化股份重整案时起停止计算,即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

(五)申报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驻马店中院受理重整申请之日(2022年4月2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六)申报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提供银行账户信息(见附件9),作为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指定收款账户。

七、其他事项

(一)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二)骏化股份重整案取回权申请事宜参照本债权申报指引执行。

(三)债权人可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骏化股份重整案信息公开页面下载本债权申报指引及债权申报材料电子版。

(四)根据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18〕1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管理人提示各债权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诚信申报债权。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送达地址确认书;

4.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诚信申报承诺书;

5.债权申报登记表;

6.债权申报书;

7.证据目录;

8.关于诉讼费用的承诺函;

9.受偿银行账户确认书。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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