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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于2018年10月19日开始实施。如雇员于2018年10月19日或之后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以及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劳资审裁处如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及切实可行的话,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如雇主最终没有履行有关命令将雇员復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须向雇员支付一笔额外款项,款额为有关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500元。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属刑事罪行。详情请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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