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N+1、2N、2N+1,离职补偿应按何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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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2N、2N+1,离职补偿应按何标准计算

2024-07-09 20: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劳动用工领域,很多情况下,员工离职都会涉及到离职补偿金计算的问题,这是员工和企业最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的地带,一旦达不成一致,轻则离职流程无法顺利推进,重则引发劳动仲裁或诉讼。

  最常见的是企业一般都存在如下认识:提前一个月通知,一个月以后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必须配合;或者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N的补偿,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解除,员工必须接受,没有其他选择。而有的员工会认为:只要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就需要支付赔偿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2N,而且企业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要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加一起就是2N+1。那么到底什么是N?是上述企业的理解正确,还是员工说的没错呢?

  N、N+1、2N、2N+1有何区别?

  (一)N为员工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的代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个例子,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不到6个月,则作为N的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工资;如工作 6个月以上到1年的,则N为1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单位不再续签(全国大部分地区为首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注销清算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员工N的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整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基数,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劳动者2020年6月18日离职,6月份并未工作满整月,计算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范围为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在这一期间,劳动者的全部应发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个税之前的金额)除以12个月,为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工作未满12个月的,则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社平工资三倍的,以当地社平工资三倍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封顶基数,且最多不超过12个月。例如北京市目前执行的职工月社平工资为31776元/月,如劳动者月薪高于31776元/月,则按其实际工作年限乘以3177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31776×12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单位的解除行为被司法裁判机构认定为违法解除,违法解除赔偿金,则在上述基础上乘以2。

  (三)2N只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产生,2N+1只在单位自愿支付的情况下存在

  2N即前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2倍,仅在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也就是违法辞退的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即员工获得2N的前提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会产生2N的,其次单位需违法辞退员工。违法解除的后果,涉及到员工主张解除赔偿金,最多就是2N,除非单位自愿,是不需要额外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

  (四)并非支付2N就可以解除一切劳动关系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违法辞退,赔偿金最多2N,那么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想辞退员工,不需要合法的理由,甚至不需要理由,只要自愿支付2N就可以结束所有的劳动关系,于是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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