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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9: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1

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瑞华在福建省武夷山市上梅乡茶景村、里江村、岭山村一带从事木材生意和包揽工程期间,纠集被告人伍兆威、周元春,并与被告人江宇等人,形成垄断林业资源、称霸乡村山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了达到“毁林种茶”以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该团伙成员多次结伙实施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共计盗伐林木117.07立方米、滥伐林木2541.39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256.04立方米,并强迫中标人低于承包价转让山场采伐经营权,指使人员作假证导致公安机关错误对他人立案侦查等,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团伙主犯伍瑞华借助担任茶景村村主任的身份,利用家族势力采取殴打他人、报复举报人、非法运输林木、串通投标等手段经营山场、承包工程,涉及13起行政违法案件。团伙成员伍兆威还在团伙外分别伙同被告人伍瑞春等人盗伐林木115.56立方米、滥伐林木37.05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12.75立方米。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伍瑞华系主犯,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案涉的其他14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0.5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伍瑞华、伍兆威、周元春等6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对周元春的部分犯罪、江家福的量刑处理和胡良才的执行方式作出改判,对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外围周边地区结伙盗伐、滥伐林木的恶性刑事案件。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我国唯一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地的风景名胜区,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已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就是为了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实现特定区域自然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近年来,福建武夷山茶叶的经济效益凸显,少数人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毁林种茶”,严重破坏生态资源。从环境而言,“毁林种茶”不仅会直接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长远来看也会因山体裸露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水源枯竭,进而甚至可能引发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毁林种茶”严重破坏生态资源方式来达到敛财目的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各被告人纠集家族成员、利用家族势力,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垄断农村林业资源、扰乱武夷山国家公园外围周边地区(武夷山市上梅乡茶景村、里江村、岭山村一带)的林区市场秩序,多次结伙实施毁坏、盗伐、滥伐国有或集体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先后破坏林地600余亩、林木蓄积量达3100立方米,影响极为恶劣。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责任和经济制裁手段,用最严格司法措施铲除长期横行林区的恶霸,努力遏制“毁林种茶”等违法犯罪行为现象的蔓延,大力营造当地良好生态产业营商环境,有效保护林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2

被告人张光辉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至5月,村民郑裕连、李小羊、骆宏书、骆恢银、江道木、郑秀虹等(均已判刑)分别在福建省光泽县寨里镇、司前乡等各个山场,分别非法猎捕了二只猕猴、一只黑熊、二只鬣羚,先后分四次运送到光泽县城等地,以共计人民币42925元的价格卖出售给被告人张光辉。2019年5月7日,张光辉唆使曾祥福、傅仲秀(均已判刑)驾车与其一起将上述野生动物死体装车后,分别运送到傅仲秀亲属家中的二个冰柜中存放。201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批野生动物死体。同年5月15日,张光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上述猕猴、黑熊、鬣羚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光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光辉多次收购、出售、运输重点保护动物被行政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张光辉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判处张光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000元。

一审宣判后张光辉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具有丰富的物种多样性,繁多的珍稀濒危物种、高度集中的特有物种和古老遗留物种,是原始而完整的亚热带山地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好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物多样性,有利于推动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但是一些违法犯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地区从事非法猎捕、出售或收购野生动物活动,破坏了国家公园生物物种的多样性保护。

该起系列六案均发生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外围周边地区(光泽县寨里镇西溪村、山头村、梅溪村、鸾凤乡崇瑞村、崇仁乡),是光泽县人民法院近十年来审结的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数量最大、违法人数最多的刑事案件。系列案件中的其他同案犯郑裕连等9人,已分别被以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的被告人张光辉长期从事野生动物贩卖,系案涉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者,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者的赃物处分和牟利行为,提供甚至创造了条件,也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刑罚的惩处。人民法院通过该系列案件的审理,严厉惩处猎捕、杀害、运输、收购等各个环节的非法牟利者,积极参与无害化处理查处的18份含黑熊、鬣羚、猕猴野生动物冻品活动,合力打断了光泽县境内破坏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有效阻断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传播途径。此外,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人民法院还以该特大系列野生动物案件审理为契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光泽县、南平市电视台进行播报,闽北日报、福建法制报跟踪报道,搜狐、新浪等网站相应转载,扩大以案释法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倡导全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自觉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

被告人张兴保等3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被告人张兴保在被告人卢世富的指引下,伙同被告人揭会伟将生长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大坡村“雷公口”哨卡区域内一株红豆杉伐倒,并截取为两段口径约30公分长度约1.2米的段木,通过他人运至邵武市出售,获得赃款4000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位于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内,树种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地径70.5厘米,蓄积量2.3761立方米。案发后,福建省森林公安局武夷山国家公园黄坑派出所对上述非法采伐山场现场遗留的红豆杉树干及尾部依法进行了处理。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兴保、揭会伟、卢世富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兴保、揭会伟系主犯,卢世富系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悔罪表现等,判处张兴保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对揭会伟、卢世富亦判处相应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张兴保、揭会伟、卢世富未上诉。

【典型意义】

野生南方红豆杉是我国珍贵濒危树种,也是武夷山国家公园的名贵树种之一。红豆杉对自然环境要求较高,生长速度缓慢,树龄可达100多年,损毁后难以重新补种修复,且红豆杉与许多野生动物、微生物相互维系生存,一旦被损毁,容易造成国家公园内生物物种多样性的巨大损失。

本案案发地黄坑镇大坡村的“雷公口”哨卡位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被告人张兴保提出犯意,被告人揭会伟积极参与,共同实施非法砍伐红豆杉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卢世富是大坡村村民,长期生产生活在公园辖区内,对附近名贵树种的位置及生长情况十分熟悉,对保护区哨卡的值班情况也了如指掌。卢世富虽未直接参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但其明知张兴保欲采伐红豆杉销售获利,仍主动提供红豆杉信息和保护区哨卡的值班规律,并通过电话指引具体地点,致使该株红豆杉被非法采伐。正是由于卢世富提供线索的行为,对张兴保等人非法采伐红豆杉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使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卢世富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人民法院通过此案的审理,确立了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帮助型从犯的审判原则和裁判尺度,也对居住于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的潜在犯罪分子和无知群众敲响了警钟,因一点贪念、因一时嘴快,妄图利用了解国家公园地域特点的便利,向珍稀野生动植物伸出黑手,给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最终也会象卢世富一样把自己送上犯罪的道路。

4

被告人胡维坤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春季,被告人胡维坤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街道樟树村“黄柏岭古道边”山场套种茶树。为了不影响套种茶树的生长,胡维坤于2016年下半年独自携带柴刀到林权属集体所有的该山场,采用环剥树皮的方式毁坏生态公益林。经鉴定:被毁阔叶树林地面积按测得林分现存密度折算毁坏林木面积为1.6亩,棵数61株(杉木1株、马尾松1株、阔叶树59株),立木蓄积量为9.0026立方米,出材量为5.8366立方米,被毁坏林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84元,恢复生态修复费用需人民币2552元,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26611元。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此支付鉴定费用人民币4000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维坤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为在集体林地上套种茶树而故意毁坏林木,数额较大,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胡维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令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及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

一审宣判后,胡维坤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森林是我国大陆生态系统中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条件的主体,强化对森林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管护,是保护林木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方式。近年来,受茶叶市场高额利益驱使,武夷山市非法侵占林地、滥砍滥伐、毁林种茶等破坏生态行为日益增多。作为司法部门,不仅要对滥砍滥伐行为予以严惩,更要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本案发生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外围周边地区(武夷山市武夷街道樟树村)。作为由检察院提起的武夷山市首例生态公益林公益诉讼案件,武夷山法院敲响了当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槌,判令胡维坤应支付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及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并明确该款用于本案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该案的判决,一方面,妥善处理刑民衔接,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既可以保护公益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束,再另行单独提起公益诉讼,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利用刑罚手段和经济制裁两大法律武器,让被告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提高了滥砍滥伐、毁林种茶行为的犯罪成本。人民法院借助本案开展公开宣判活动,有力震慑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达到审理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也有效传递修复性司法理念,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

5

被告人陈小植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间,被告人陈小植为在福建省光泽县司前乡干坑村土名“下岭头”山场林下种植茶树,用柴刀将该山场上的阔叶树环剥树皮,致61株阔叶树被毁坏。案发后,林权所有人司前乡干坑林场因无法确定被毁林木价值,申明放弃对陈小植提起民事诉讼。后经鉴定,被毁阔叶树林地面积按测得林分现存密度折算毁坏林木面积为1.2亩,棵数61株,立木材积18.0674立方米,恢复生态修复费用需人民币1539元,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37530元。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植为达到种植茶树之目的,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非法毁坏集体林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陈小植有自首情节,并自愿以“复植补种”的形式承担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法院在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另判决陈小植在光泽县司前乡干坑村土名“下岭头”5.5亩毁林山场,补种以硬阔叶树种为主的树木,对补种林木抚育管护三年,恢复林地森林生态功能,并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3753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等。

一审宣判后,陈小植未上诉。

【典型意义】

建设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武夷山国家公园地处我国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和亚热带中森林保存完好的交汇地带,囊括了中国中亚热带地区所有植被类型,是我国常绿阔叶林保存最完整的地区之一。

武夷山国家公园有二万余公顷面积在福建省光泽县境内,本案是发生在光泽县内的武夷山国家公园外围周边地区(光泽县司前乡干坑村)破坏原生态森林植被的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法析理,并说明毁林种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被告人充分认识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自愿以“复植补种”的劳役代偿方式承担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案件生效后,光泽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审判延伸工作机制,做好端口前移工作,不断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向后延伸工作,完善生态替代性修复工作。一方面,为了确保被告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尝试与社区矫正工作相结合,督促被告人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完成一定的“复植补种”任务;另一方面,重视以案释法工作,围绕本案通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活动,有效打击了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其周边地区毁林种茶的势头,震慑了光泽境内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目前,光泽县内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数量明显下降,社会公众守护绿水青山的意识普遍增强。

6

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

与陈友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30日,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隶属于原福建武夷山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属部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经营管理所与陈友顺签订一份《毛竹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将坐落于保护区内桐木辖区总面积约500亩的“铁角楼”和“桥下坑”国有山场毛竹林,承包给陈友顺进行经营管理。2014年11月16日,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与陈友顺签订《铁角楼和桥下坑国有毛竹林承包经营管理补充协议》,变更下属部门与陈友顺签订的《毛竹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终止“铁角楼”山场毛竹生产经营,只发包“桥下坑”毛竹山场,承包金变更为每年2.8万元,时间自2014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补充协议签订后,陈友顺依约缴纳承包金,但自2015年起的承包金至今未缴。2017年10月26日,陈友顺向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递交报告,提出“桥下坑”山场毛竹由于无法运输和政策因素等原因,造成该山场无法采伐,要求返还承包金和押金。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原福建武夷山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调整而来)、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将陈友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区内划定固定生产区域的国有毛竹,保护区管理部门有权自主经营,采用发包形式经营是保护区管理部门选择经营的一种方式,将竹山发包给陈友顺经营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桥下坑”毛竹山场在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非因陈友顺一方主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责任不能完全归结于陈友顺,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同时,陈友顺也未从承包山场上获得利益,根据公平原则,不予支持要求陈友顺缴纳未支付的承包金诉请。因双方均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故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驳回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的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陈友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未违反强制性禁止规定,陈友顺认定案涉合同属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的有效措施,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大多以禁伐的方式予以保护,这对生态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基于协调保护区的建立给地方区域带来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矛盾的问题,国家也允许地方法规和政策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生产区域,合理安排区内村民开展毛竹和茶叶生产等活动,实现分片管理、统一经营、有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

本案涉及的便是对发生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承包经营活动合法性的判断问题。鉴于陈友顺承包经营的毛竹林位于试验区内,加之陈友顺2009年曾向保护区递交毛竹采伐申请,省林业厅亦予以批准,表明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陈友顺承包经营保护区内国有毛竹的行为予以认可等事实,人民法院充分结合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和现实背景,对于涉讼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做出肯定性评价,也肯定了抚育性经营和保护性经营于保护区实验区生态保护的意义,达到了衡平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考虑到陈友顺欲从“桥下坑”毛竹山场中获利,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对该山场进行经营管护,实际上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维护有所付出,但因客观因素未能获得预期利益,本案最终未支持原告主张的承包金和违约金,也是从既依法维护诚信履约行为、又坚守公平合理原则的双重角度,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7

陈宏荣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麻阳溪引调水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1日,陈宏荣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的前身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合同,约定陈宏荣承包雷公口水库水面面积15亩,承包期自2014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15年底,根据南平市相关文件,将雷公口水库定为武夷新区和建阳区饮用水取水水源地。2016年1月8日和2017年4月7日,国家公园先后两次向陈宏荣发出书面退场通知。4月10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公园发布联合公告。经国家公园多次督促,陈宏荣拆除了养鳗场附属设施并打捞处置部分规格鳗。2018年9月11日,鉴定机构评估技术人员与陈宏荣、国家公园人员一同前往雷公口水库进行现场打捞抽样及清点称重,共同确认现场打捞鳗鱼197594尾合计25601.80公斤,该部分剩余鳗鱼已由陈宏荣处理,《承包合同》正式终止。为此,陈宏荣起诉请求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麻阳溪引调水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751453.83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平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将雷公口水库作为武夷新区和建阳城区的饮用水主水源。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基于该行政决策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该行为不构成违约。陈宏荣自行陈述库存鳗鱼养到2017年底可达300克、2018年底可达600克,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5069-2002)无公害食品鳗鲡池塘养殖技术规范》的行业标准,并结合2018年9月11日双方现场打捞情况,该可养成重量的陈述不符合鳗鱼生长规律和行业养殖周期,陈宏荣未能提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明现存鳗鱼是在2016年1月8日之前投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宏荣要求国家公园和麻阳溪引调水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请。

一审宣判后,陈宏荣提出了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地貌复杂,生态环境类型多样,被誉为“世界生物之窗”,境内不仅动植物资源丰富,还拥有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包括浮游藻类、浮游生物、底栖动物、鱼类和水生物等。其中,高等水生植物共计42科51属139种,浮游动物67种、鱼类22科56属104种,以及中华鳖、大鲵等水生动物。为维护水生态平衡和水生物多样性,应最大限度保障水资源的原生态,严防人工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破坏。

案涉雷公口水库位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因其优良水质于2016年被确定为武夷新区和建阳区饮用水取水水源地。本案中,陈宏荣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在雷公口水库放养鳗鱼,其于合同中作出不污染水源的承诺。但经过有关机构检测,因陈宏荣的鳗鱼养殖导致雷公口水库水质的氮、磷、大肠肝菌等指标严重超标,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标准,存在损及用水区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之风险。人民法院考虑到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于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履行,系出于对社会公众饮用水安全的考虑,且给予了承包人合理的搬离时间,又免除承包人近三年租金之给付义务,最终认定国家公园管理局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生态利益的价值取向,鼓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继续主动担当,积极履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职责,守护着华东地区一片最完整、最原真的生态佳境,创造更多绿色传奇。

8

赵金良等10人与武夷山天心村民委员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金良等10个福建省武夷山市天心村村民在1981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从武夷公社天心大队承包了位于武夷山景区的“牛栏坑”茶园,共计4.8亩。1991年,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鼓励村民改造“牛栏坑”旧茶园,由于当时相当部分村民不愿意改造,村委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不愿意改造部分村民已承包的茶园进行评估补偿,发给三年茶青补偿款后,统一收回交给愿意改造的村民种植。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村民各家庭户继续顺延八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的自愿承包经营关系,结合当时各户承包经营管理的茶山和耕地的实际情况承包经营。现赵金良等10人认为村委会无权私自将承包人经营的土地收回,更无权转包他人。为此,分8起案件将武夷山天心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收回茶园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649600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诉请主张返还的茶园来看,赵金良等10人依据1981年与大队签订的《天心大队桂林生产队生产、收购、生育合同书》主张返还,对于茶园仅提出亩数请求,但对具体位置不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1991年村委会通过支付三年茶青补偿款的方式与赵金良等天心村民协商收回了争议茶园,村民们已领款并签字,再主张返还茶园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再次,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开始,系顺延八十年代初的方案,各户自行将土地承包户的各户主及家庭人口、经营管理的茶山与耕地地名、面积上报村里,经造册登记,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案涉茶山均不在此列,赵金良等十位天心村民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第四,现茶山种植的茶树等地上附着物也不是赵金良等10人所种。因此,鉴于赵金良等人既无法证实其享有承包经营权,又不享有对种植的茶树等作物的所有权,返还并赔偿损失依法不能得到支持,驳回了赵金良等10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金良等10人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事关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武夷山以其独特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闻名于世,武夷山景区内的正岩茶园,因山场日照短、云雾多、湿度大,终年以山泉为饮,得以“吸深山之灵气,纳岩谷之精华”。近年来,因武夷山茶叶价格持续走高,争夺茶山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大幅上升。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稳定和完善茶山土地承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茶山承包经营属于土地承包经营,也应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详细记载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这对于依法认定和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避免此类茶山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也应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兼顾维护权益的衡平理念,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等各个方面,综合进行评估考量后,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有序的承包经营关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稳定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周边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

9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肖仰北等六起

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肖仰北等六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毁林种茶”,分别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破坏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共37.31亩。经鉴定,被破坏的山场恢复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35926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423669元。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六被告已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就六起破坏生态公益林的侵权行为另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并请求判令被告在六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如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恢复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态公益林是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破坏生态公益林,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六被告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的诉讼请求,鉴于六被告毁坏林木并未破坏林地造成林地功能损失,驳回了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六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生态公益林是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生态公益林。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其周边的生态公益林,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重要的保护价值,对维护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本案六起“毁林种茶”破坏生态公益林案件,三起涉及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三起为省级生态公益林。“毁林种茶”不仅直接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还间接造成森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生物多样化保护等功能的丧失。六被告采用环剥树皮、喷洒农药草甘膦等方式,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人为制造林木自然死亡假象,以此蚕食国家公园及外围周边的生态公益林地,改变土地原有用途,性质和手段较为恶劣,严重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

为更好打击“毁林种茶”蔓延势头,保护碧水丹山的武夷山生态环境,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的大陪审审判机制,在案发地对该六起案件公开开庭集中审理,并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明确了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价值及破坏生态公益林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专业问题,对案涉山场造林修复情况是否影响相关费用的计算作出说明,让旁听群众明白,生态公益林一旦被破坏即便立刻补植复绿,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也已经不可逆,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破坏关乎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一审宣判后,六被告均服判,愿意积极补植复绿,并通过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也通过此类案件的集中审理,不断确立审判规则和裁判尺度,形成让罪犯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处理模式,对意图铤而走险的林农威慑警示,从源头上遏制犯罪,以司法之力向前延伸保护,向后拓展修复,充分发挥好生态环境司法在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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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春禾养殖场诉光泽县农业局、南平市农业局

渔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光泽县春禾养殖场于2006年9月21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2013年1月30日,霞洋水库等水域经国家林业局许可,准许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定名为“武夷天池国家级森林公园”。2017年11月5日,光泽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禁止在福建武夷天池国家森林公园经营的水域从事任何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光泽县农业局根据调查发现,春禾养殖场在未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光泽县寨里镇大洲村霞洋水库库区中心水域从事养殖生产,设置养殖网箱244个, 养殖网箱面积达3340平方米。经过立案、讨论及听证等程序,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网箱养殖设施。春禾养殖场未按期履行拆除义务,光泽县农业局于2018年5月24日书面催告,要求春禾养殖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网箱养殖设施。春禾养殖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平市农业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春禾养殖场在未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情况下,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光泽县寨里镇大洲村霞洋水库库区中心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光泽县农业局对春禾养殖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南平农业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遂驳回了春禾养殖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春禾养殖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武夷天池国家级森林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公园内蕴藏各类国家、省级保护植物,以及蟒蛇、大鲵、穿山甲等国家级、省级保护动物。公园内的水资源不仅满足了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对于周边的地质环境、动植物生存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养殖业主在公园库区中心水域大量养殖,增加了水库水体中有机物的浓度,对水库的水质、地质和水生物带来一定的影响,破坏了公园的生态环境。

本案中,春禾养殖场提出对光泽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严禁在福建武夷天池国家森林公园经营的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该通告并非规范性文件,光泽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具有合法性。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确定被诉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才能对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的评价,规章层级之下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一致时,才可承认其法律效力。光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告,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光泽县人民政府作出在武夷天池国家级森林公园库区中心禁止养殖的行为,系出于保护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长久利益、闽江源头水资源品质的公益目的。人民法院综合养殖业的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利益之间的考量,认定光泽县人民政府的禁养通告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驳回春禾养殖场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在对经济利益与生态价值间何者优先保护进行权衡之后的选择。此案判决也起到一个良好的效果,即对在森林公园附近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一定震慑,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

来源:福建高院

原标题:《权威发布 | 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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