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打,不还手,对方犯法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被人打了能还手吗 被别人打,不还手,对方犯法吗?

被别人打,不还手,对方犯法吗?

2024-07-16 08: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对于故意殴打、伤害违法行为,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或者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的按照治安案件处罚,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罪部分省份的量刑意见  

a、山西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具有本罪名第1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每增加一级型掘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故意伤害他人头、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4)伤害手段特别残忍的(适用本罪名第1条第(3)项确定量刑起点的情形除外);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卜拦核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方无过错并对引发犯罪不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b、陕西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衡隐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故意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法院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