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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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24-06-27 21: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学生不慎被汽车撞伤后,停课治疗恢复,家长委托校外机构为其进行补课,产生的补课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宋某与被告祝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获二审维持原判,事故中受伤的小学生获赔补课费965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54865.88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5日12时,祝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宣城市区某路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小学生宋某右股骨骨折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宋某被送往宣城、南京等地医院住院治疗。

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宋某花费数学科目补课费4650元,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10月6日花费英语补课费8640元。

2022年5月27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宋某因交通事故所致伤情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补课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宋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祝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案事故的发生过程及责任划分明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诉请中提及的补课费,宋某系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对其学业、身心健康均会造成不利影响,聘请课外老师进行补课,是为了减少其在学业上的影响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其中数学补课费4650元在休息期间产生,予以支持,英语补课费用虽发生在宋某休息期结束后,但考虑其休学期间延误课程的事实,酌情支持5000元。原告系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致股骨骨折,虽未达到伤残,但是造成休学,且对未来生活由一定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结合宋某诉请,核定其各项损失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补课费等,合计94515.88元(祝某已垫付医疗费30000元)。祝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祝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宋某除补课费以外的其他项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故某保险公司尚需赔偿宋某各项损失54865.88元,返还祝某垫付医疗费30000元。补课费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但属宋某的合理支出,且与祝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补课费9650元应由祝某赔偿。

后宋某父母对判决赔偿金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释法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该案中宋某年仅10岁,事故致其股骨骨折,对其后期发育及未来生活有一定影响,故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且宋某因住院治疗不得已而休学,其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侵害,为追赶学校进度、弥补落后学业,请家教辅导功课属于合理必要支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补课费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故宋某休息期及之后部分补课费应由被告祝某赔偿。车祸猛于虎,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更会带来两个家庭或可伴随终生的伤痛,侥幸心理、麻痹大意要不得,规范行车、遵守交规谨记心中。

原标题:《以案说法|不慎被汽车撞伤,补课费谁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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