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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07: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衡阳县禁毒委员会 关于印发《衡阳县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规范》的 通 知

衡阳县禁毒委员会文件

 

蒸禁毒委发〔2020〕4号

 

 

衡阳县禁毒委员会

关于印发《衡阳县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规范》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禁毒委关于加强吸毒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经县禁毒委同意,现将《衡阳县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开展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方案、工作小结请于5月28日18:00前报送至县禁毒办邮箱[email protected]。同时,请各乡镇(园区)于5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度上半年的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并将评定为高、中风险类的吸毒人员名单及评估管控工作台账资料一并报送至县禁毒办备案。

 

 

附件:《衡阳县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规范》

        

 

衡阳县禁毒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 

 

 

 

 

 

 

 

 

 

 

 

 

 

 

 

 

 

附件

 

衡阳县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全县社会面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切实预防和减少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轻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国家禁毒办《关于在全国开展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禁毒办发〔2017〕1号)、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禁毒办通〔2016〕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社会面吸毒人员,是指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登记有吸毒史且未在监管场所的人员,包括户籍在本辖区的社会面吸毒人员和在本辖区生活居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户籍社会面吸毒人员。

第三条  对社会面吸毒人员,要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网格化服务管理为平台,开展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第四条  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排查、逐人分析、科学评定、动态调整”的原则;管控工作坚持“户籍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双向管控、双向追责”的原则。坚持戒治帮扶与人格修复相结合,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坚持网格化与信息化相结合,真正形成覆盖面广、实效性强的社区(村)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二章组织部署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由县禁毒委牵头,政法委、公安、司法、民政、卫健、人社等职能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协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组织实施。

县禁毒办(禁毒事务中心)负责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部署、考评督导等工作;政法委(社会治理和网格化信息中心)负责将吸毒人员全部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并协调政法相关部门开展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公安机关(禁毒大队)负责以乡镇(园区)为单元提供辖区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基础数据,指导乡镇(园区)派出所做好吸毒人员的吸毒检测、登记和查处管控等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心理矫治和常规医疗服务工作,依法对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人员进行收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包含社区矫正在内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法制教育、跟踪帮教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戒毒出所、所外就医人员的衔接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帮扶救助工作,落实保障救助政策;人社部门负责将社会面吸毒人员纳入劳动技能培训总体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共青团负责组织相关志愿力量,对吸毒人员开展社区预防和社区关爱工作;妇联负责组建吸毒人员心理咨询师队伍、家庭关爱小组,对吸毒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及家庭社会关系修复等工作。

乡镇(园区)禁毒办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社会面吸毒人员进行风险分类评估,落实管理服务措施。 

第六条  各社区(村)建立以社区(村)负责人、社区民警(辅警)、网格员、禁毒社工/社区(村)干部、社区医务人员为主体的禁毒工作小组,负责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司法、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控工作。

社区(村)负责人是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管控工作负总责;社区民警(辅警)、网格员、禁毒社工/社区(村)干部、社区医务人员是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具体负责的管控工作负责。

 

第三章  人员确定和风险分类评估

第七条  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和社区警务系统数据,确定本地籍和外地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需要管控的社会面吸毒人员名单。

社区(村)禁毒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发现的社会面吸毒人员,应当列入管控范围。

第八条  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应当依据分类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评出高、中、低三种风险类别。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高风险类: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

(四)有因吸毒引发的肇事肇祸前科或者暴力违法犯罪前科的;

(五)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

(六)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需要纳入高风险类管控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中风险类:

(一)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

(四)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 

(五)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六)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吸毒人员;

(七)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低风险类。

第十二条  社会面吸毒人员的风险分类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和社区警务系统数据,掌握本地籍和外地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社会面吸毒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以乡镇(园区)为单位,形成社会面吸毒人员基础数据,报县禁毒办(禁毒事务中心)。

(二)县禁毒办(事务中心)收到公安禁毒大队提交的基础数据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至乡镇(园区)禁毒办。乡镇(园区)禁毒办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部署,社区民警要会同村(居)委员会成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和社区医疗卫生人员、驻村辅警等逐人见面查找、核对现实情况,全面开展毒品检测,社会面有吸毒史人员、戒断满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三类人员毛发检测抽检率分别不低于5%、10%、20%,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调整;依据分类标准,填写《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审批表》(附表1),逐一提出风险类别意见。乡镇(园区)组织召开有禁毒办、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负责人参加的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评估工作联席会议,结合管控力量情况和拟列管人员的危害风险程度,审批确定风险类别,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三)确定为高、中风险类人员名单及评定资料3日内报县禁毒办备案。县禁毒办发现评定不当的,应当责令乡镇(园区)予以纠正。情况特殊的,县禁毒办可以直接确定风险类别。

(四)社区(村)禁毒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发现的应当管控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经向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报乡镇(园区)禁毒办,填写《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审批表》,评定风险类别。

第十三条  高、中风险类人员落实管控措施半年以上,经评估不再符合所列情形的,风险类别应当逐级下调。中、低风险类人员经评估符合更高风险类别所列情形的,应当对应上调至相应类别。

第十四条  吸毒人员分类评估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上半年在6月25日前、下半年在12月25日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临时分类评估。

 

第四章  管控要求和具体分工

第十五条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后,社区(村)禁毒工作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并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信息采集。组织社区民警(辅警)、网格员、禁毒社工/社区(村)干部摸清网格内吸毒人员的底数和现状,着重加强吸毒人员基本情况、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信息的采集,填写《社会面吸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2),并由网格员将吸毒人员信息及开展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

(二)走访调查。由社区民警(辅警)、网格员、禁毒社工/社区(村)干部共同定期实地走访吸毒人员,了解其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其中,对高风险类吸毒人员至少每月走访一次,对中风险类吸毒人员至少每两个月走访一次,对低风险类吸毒人员至少每季度走访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如吸毒人员因打工等正常原因在外地,可通过电话了解或者走访其近亲属的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填写《走访调查登记表》(附表3)。

(三)预警监测。对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患有疾病、怀孕等原因无法收押收戒或者所外就医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社区民警(辅警)、网格员、禁毒社工/社区(村)干部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去向,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由社区民警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对有精神障碍、行为失控的吸毒人员,社区民警(辅警)、网格员、禁毒社工/社区(村)干部应当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督促和协助其家属落实治疗看护措施;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现实社会危害性的吸毒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报告,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做好跟踪监测,一旦发现有肇事肇祸、危害公共安全苗头,及时预警处置,坚决防止肇事肇祸等案(事)件发生。

(四)宣传教育。社区民警(辅警)、网格员、禁毒社工/社区(村)干部在走访吸毒人员的同时,应向吸毒人员及其家属、周边群众开展禁毒知识宣传,让工作对象和群众了解毒品危害和禁毒法律法规,提高认知和抵御毒品的能力。

(五)帮扶救助。由网格员、禁毒社工/社区(村)干部了解掌握吸毒人员医疗保障和戒毒医疗、救助帮扶、就业安置等服务管理方面的需求,及时向乡镇(街道)专门机构反映,符合条件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情况填写《救助帮扶登记表》(附表4)、《就业安置登记表》(附表5)。

(六)吸毒检测。由社区民警定期对除脱离管控以外的社会面吸毒人员开展尿液或者毛发等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掌握其戒毒情况和效果。高风险吸毒人员每月尿检1次,每半年毛发检测1次,中风险吸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按规定执行)每季度尿检1次,每年毛发检测1次,低风险吸毒人员毛发检测年抽检率不低于5%,并出具检测报告。参与管控工作的辅警、网格员、禁毒社工/社区(村)干部应当协助社区民警通知吸毒人员参加吸毒检测。

(七)台帐管理。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分别建立本辖区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台账(附表6),并建立和完善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禁毒办要按要求建立和落实中、高风险类吸毒人员评估管控备案管理。该备案未备案、该建档未建档,或者档案信息资料造假、遗失,以及信息资料存在问题引起处置不当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社区(村)禁毒工作人员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收集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建立社会面吸毒人员档案,并及时维护、更新。高、中风险类吸毒人员档案应当参照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目录建立,签订自愿参加社区戒毒和接受社区管理的协议;高风险类人员档案封面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记,并压实管控责任,落实一名社区民警负主责、一名社区(村)干部负次责的“二管一”模式。社会面低风险类吸毒人员档案包括《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审批表》(附表1)、《社会面吸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2)、《走访调查登记表》(附表3)、《救助帮扶登记表》(附表4)、《就业安置登记表》(附表5)《吸毒检测通知书》(附表7)、《现场检测报告书》(附表8)及现场检测照片,风险等级调升后,应当补充完善台账档案。

 

第五章  考核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纳入全县禁毒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内容。县禁毒办要定期通报社会面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进展,对社戒社康工作实行“一案一倒查”“一月一通报”,对高风险吸毒人员管控要落实“一人一对策”,实行“一事一通报”“一事一倒查”,纳入全县禁毒重点工作“一季一讲评”,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因管控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吸毒人员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当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管控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重特大肇事肇祸案(事)件频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衡阳市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实施办法》,对所在乡镇(园区)及公安(派出所)进行责任追究,并作为禁毒重点整治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人户分离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双向追究制度。人户分离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以实际居住地(实际居住三个月以上)为主落实管控措施。居住地将吸毒人员流入的原因、现实表现、脱管等情况及时通报户籍地的,户籍地应当配合居住地共同做好管控工作。户籍地和居住地对人户分离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双向管控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当双向追责,具体以双方在管控中的工作衔接、任务分工和责任主次情况为依据。居住地对流入三个月以上的非本地户籍吸毒人员未进行管控导致发生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社会面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的工作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吸毒人员信息泄露、引起诉讼、投诉上访,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禁毒办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建立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该建档而未建档或档案信息资料造假、遗失,以及信息资料存在问题引起处置不当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中所称的“监管场所”,指公安监管场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服刑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中所称的“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是指因吸毒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致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园区)、单位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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