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事流程 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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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全款购房的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不动产权证书(大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销售不动产发票(税务部门报税需要)。 (二)期房转正式抵押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和银行分别提供。注:已还清贷款办理完抵押预告注销登记的,无需银行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银行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已还清贷款办理完抵押预告注销登记的,无需银行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大证)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 4.开发商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5.不动产销售发票(税务部门报税需要); 6.抵押合同(原件或银行盖章的复印件。注:已还清贷款办理完抵押预告注销登记的,无需银行提供)。 五、存量房(二手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4.买卖合同。 七、夫妻名称变更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4.夫妻不动产约定书。 相关下载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衡水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模板).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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