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明确七项职权及七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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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明确七项职权及七项职责

2024-07-16 17: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条例》规定,本市依托市民服务热线,建立统一的群众诉求受理平台,健全完善接诉即办分类处置机制。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细化、落实、创新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回应、 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街道办事处对于居民和辖区单位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途径反映的正当诉求,应当及时受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统筹协调。

  市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和街道办事处的事权范围,制定、完善接诉即办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以及激励、督查、考核等机制。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重点

    为街道赋权  街道办可统一领导区政府派出机构

  支持、保障街道办事处履职方面,《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行使七项职权,其中包括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六项包括,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指挥调度区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担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政,推进辖区依法治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相关机构承担。

    为街道撑腰  建立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作为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综合考虑街道功能定位、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推动人员力量向街道办事处倾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考核评价和激励制度,其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应当高于区级行政机关同级别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指标应当高于本区行政机关平均水平。街道工作人员依法享受休假、体检等福利待遇。本市建立街道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其担当作为。

    为街道定责  清单外事项不接受“甩锅”

  街道的七项职责包括,组织实施辖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统筹辖区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推进社区发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市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未经市、区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

    为基层减负  不得违规要求社区填表报数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市委加强社区保障和为社区减负的要求,《条例》规定,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定期调整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以外的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社区填表报数。

  此外,区政府工作部门未经区政府统一组织,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记者  李泽伟)

 

(责任编辑: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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