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以PS行驶证方式虚假投保,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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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以PS行驶证方式虚假投保,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刑

2024-01-18 07: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指控被告人柴某、叶**虎、王某、冯某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柴某、被告人叶**虎、被告人王某三人为赚取货车异地投保差价利润,到西昌市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与该公司员工荆某商谈货车投保事宜。了解到保险公司不接受异地货车投保,且投保仅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后,柴某、叶**虎、王某找到能够修改照片内容的被告人冯某莺,通过微信向冯某莺发送投保的异地货车行驶证照片,冯某莺将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地址、车辆号牌、发证机关印章、识别编码修改为柴某担任法人代表的“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凉山州本地车辆,后三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投保,得到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受理。经查,柴某、叶**虎、王某、冯某莺共计伪造用于投保的机动车行驶证141份。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叶**虎、王某、冯某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情节严重,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 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柴某、叶**虎、冯某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柴某的辩护人提出:一、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投保时使用的P过图的行驶证仅用于向A6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的投保系统在输入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后,车辆的真实信息就会显示,保险公司就能知道行驶证的真假,而保险公司对修改过的行驶证是默许并收取保费。二、被告人柴某在本案中没有寻找联系客户,没有收取客户保险款,没有转钱给保险公司,仅是付款给P图的冯某莺,作用较小。三、被告人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应谨慎处理,本案中被告人仅是对行驶证的图片进行P图,真实的行驶证没有更改。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的投保系统可以自动识别真实的行驶证信息,且保险公司对P图行为私下是默许的,因为P过的行驶证图片并不能让保险公司误认为是真实的,从而产生破坏国家机关证件公共信用的后果。四、被告人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是免除处罚。

被告人叶**虎的两个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两个辩护人的意见综合归纳如下:一、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其伪造的仅是国家机关证件的电子图片而非实物证件,P过图的行驶证图片仅提供给A6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投保,未用于其他用途;保险公司人员在接受P图过的行驶证进行算价、核保中可以通过内部系统发现被告人提供的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图片与实际不一样,但为了追求保险业绩无视该错误,反而专业指

导叶**虎等人如何修改信息以满足核保要求。被告人等人用P图的行驶证电子图片用于投保的行为并不导致国家、社会或公共的利息受到侵害,而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明知行驶证电子图片系伪造、信息不真实而使用其签订保单,获取利益的行为。二、被告人等人使用的行驶证电子图片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证件,不能单纯依据电子图片的数量认定被告人等人的情节严重,应认定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三、本案系单位犯罪,涉案的变造的行驶证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签单的主体是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单位行为,应对单位的法人、直接负责人柴某承担主要责任,叶**虎承担的刑事责任应轻与柴某。四、本案中王某参与伪造的程度和作用大于被告人叶**虎,叶 **虎仅是起到转发连接工作的作用,系从犯;叶**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涉案的行驶证在内容上并非全部不存在、全部虚假,除了所有人、地址、车辆号牌、发证机关印章、识别编码以外,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是真实的,且涉案的行驶证不是复制的,而是改变了原始件的内容,利用P图软件对真实的行驶证图片进行擦改、擦抹的改制加工,将真实的所有人、地址、车辆号牌、发证机关印章、识别编码等内容进行改变,制造出假的行驶证,符合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征。二、王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不是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王某系自首,初犯,主观恶意不深,认罪悔罪,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综上,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某莺的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冯某莺仅是在真实的行驶证上按照他人的要求进行修改,真实的发动机号码等 没有改动,其本人并未使用、也不知道修改后的用途,其行为认定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更为合适。二、被告人冯某莺仅是根据其他被告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收取费用,其主观恶性小,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不知道该假证的使用情况,未参与任何的投保环节,也没有参与货车异地投保差价的利润分成。三、冯某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是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柴某、被告人叶**虎、被告人王某三人为赚取货车异地投保差价利润,到西昌市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与该公司员工荆某商谈货车投保事宜。了解到保险公司不接受异地货车投保,且投保仅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后,柴某、叶**虎、王某找到能够修改照片内容的被告人冯某莺,通过微信向冯某莺发送投保的异地货车行驶证照片,冯某莺将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地址、车辆号牌、发证机关印章、识别编码修改为柴某担任法人代表的“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凉山州本地车辆,后三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投保,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受理投保,收取保费并出具保险单。经查,柴某、叶**虎、王某、冯某莺伪造用于投保的机动车行驶证共计141份。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

一、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中国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于5月7日举报四川名五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承保了一批由被举报人作为投保人的团体车辆共143台,在该公司核查过程中发现该批车辆存在实际行驶证与投保时提供的行驶证信息不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川外籍车辆假冒川W籍车辆的情形,遂向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申请查询后,证实被举报人投保时所提供的行驶证均为虚假证件,后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实6月7日民警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在成都市温江区文化路一家春茶楼将柴某、叶**虎抓获;12月12日民警电话劝王某投案,王某于12月15日到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投案;7月27日民警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利名东路豆营颐景园8号楼6单元662号将冯某莺抓获

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3层75号的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对叶**虎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太极大道266号8栋2单元10楼1005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对柴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太极大道66号6栋2单元13楼1303号的住处进行搜查。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1)扣押冯某莺的涉案物品Dell家用台式机主机一台、华为荣耀7X一台、红米手机一部。(2)扣押柴某的涉案物品: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一页、营业执照(副本)一页、开户许可证一页、营业执照一页、行驶证复印件3页、个人章(柴某)、乐安县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印章一枚、乐山中安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1个、OPPOR9S手机1个、劳动合同4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笔记本1台。(3)扣押叶**虎的涉案物品:公司印章,发票专用章、苹果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

6、从柴某电脑中提取中的账目表,证实系柴某记录的办理保险业务的账目。

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1)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品牌iphone,型号iphone7,颜色:黑色,IMEI:355838082796651)、(品牌iphone,型号6splus,颜色:黑色)、(品牌OPPO,型号r9splus,颜色:黑色,IMEI:864252039518636)、(品牌OPPO,型号r9s,颜色:黑色,IMEI:864325039135211)进行数据提取与恢复,由于提取与恢复的数据量过大,不易刻盘,分别将该文件压缩并计算MD5值,其文件名分别为“荆某.rar”、“叶**虎ip.rar”、“叶**虎OPPO.rar”、“柴某.rar”。

(2)公安机关对涉案电脑硬盘(品牌:台电,型号SD128GBS550;S/N:3648T170916619;容量:128GB)、(品牌:希捷;型号ST9500325AS;SN:S2WB8KCJ;容量:500GB)进行复制 后将原盘封存,对涉案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与恢复,分别将其压缩命名为“柴某笔记本(台电).rar”、“叶**虎笔记本(希捷).rar”。

8、微信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在柴某、叶**虎、王某、冯某莺、张某的手机上提取的微信个人信息的截图,分别确认自己使用的微信号个人信息。其中:柴某的微信昵称为“柴某”;叶**虎确认微信昵称为“叶总内勤4号”系家人妻子使用,确认其本人使用的微信昵称为“四川*车商*叶贤”;王某的微信昵称为“久而久之”;冯某莺的微信昵称为“墨娘”;张某的微信昵称为“梵天”。

9、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记录及投保的行驶证照片、保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伪造的车牌进行查询,无法查到伪造车牌的车辆信息。通过在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对车辆识别号查询,查询到了真实车辆号牌,具体如下:川W×××××的真实车牌号为皖P×××××,所有人为朗溪县三鑫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川W×××××的真实牌号为豫J×××××,所有人为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川W×××××的真实车牌号为皖P×××××,所有人为宣城市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川W×××××的真实车牌号为冀J×××××,所有人为盐山县艺浩运输有限公司;川W×××××的真实车牌号为冀B×××××,所有人为遵化市泰顺汽车运输队;川W×××××的真实车牌号为鲁H×××××,所有人为武为平。

10、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汇总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中查询汇总的141条记录,全部是川W开头的车辆,均查无此车。通过车辆识别号查询真实号牌信息,均为异地车辆。伪造的行驶证车主为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型类别为自卸货车。

11、叶**虎与荆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叶**虎使用微信昵称“四川*车商*叶贤”通过微信,将伪造的车主为四川名玥公司的车牌号为川W开头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图片的形式发送给荆某,再由荆某办理保险业务。聊天记录中包括发送伪造的行驶证图片、投保车主四川名玥,被保险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叶**虎转款的图片、荆某出单后发送的保单图片等聊天记录。

12、投保相关资料,证实投保人用伪造的行驶证在中国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办理保险的资料,有保险公司的保单及投保使用的伪造的行驶证照片,一共141份。

13、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出具的关于排除荆某作案嫌疑的情况说明:(1)办案人员对荆某进行三次询问,荆某均称对变造、伪造行驶证不知情;(2)叶**虎在第二份笔录中供述其有荆某知道投保车辆行驶证是P改过的及更改行驶证并理赔成功的证据,并主动提供了自己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苹果手机及理赔成功的车辆号牌(川W×××××)。随后办案人员先后两次到中国A6财产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对川W×××××理赔成功的事进行核实,得到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此车牌车辆的理赔只是通过核定损失并没有理赔成功。(后附中国A6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名玥未理赔情况说明书及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副本原件共141份)。(3)通过凉山州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叶**虎、柴某手机、个人电脑数据的提取,没有发现明确的能够指证荆某直接参与或知道伪造、变造行驶证的证据。

14、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2月公司95500收到投保人为“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报案信息,公司在查勘现场核实事故真实性及保险责任时,发现出险车辆均未非川W凉山车牌,与当时向公司投保时提供的行驶证不一致。所有投保人为“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均为“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经公司向凉山州交警支队核实,该公司在凉山均为登记任何车辆。综上,公司按照正常理赔流程查勘核实存在投保时投保人提供虚假行驶证投保,该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于1月12日在成都商报登报公司该投保人所投保的所有车辆解除合同,所有投保人为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均未赔付。

二、证人证言

1、张某的证言:我在四川名玥公司负责算价和打保单。2017年8月份,我们老板柴某叫我将河北、北京的大货车行驶证发给一个网名叫“墨娘”(经查为冯某莺)的人,让她将行驶证上的地址、车牌号码,更改为四川省凉山州属地,公安局机关印章更改为凉山州公安局或当地公安局,编码抹除、识别编码改成本地编码,所有人更改成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改的方式是我将外省市牌照的行驶证照片发微信上,有些是单独发给“墨娘”,有些是在微信改图群中发出去。2017年8月至4月,我一共在微信上传给“墨娘”一百份左右的外省市的大货车行驶证让“墨娘”修改,修改后的行驶证我都发给柴某或者“墨娘”直接发在改图群里,然后柴某、王某、叶**虎在去投保。外省市的大货车在四川省凉山州投保会比在本地投保便宜几千,但是凉山州的保险公司都要求本地牌照的车辆才能投保,所以我们公司要修改行驶证。除了修改行驶证为四川省凉山州外,我还让“墨娘”将行驶证修改为重庆万州市,甘肃省兰州市、四川省自贡市、甘肃省、绵阳市、攀枝花市。“墨娘”修改一本行驶证收取25至30元,基本都是柴某给的,有时候柴某发给我又再转给“墨娘”。付费的方式都是微信转账。在保险公司按照正常程序有接近一半不需要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其他有些是异地投保的就要篡改机动车行驶证的照片或复印件才可以投保。是柴某提出来修改行驶证照片来投保的。2017年3月后,我进公司没有多久,因为我公司有平安保险公司授权的投保系统,我们直接可以在系统里投保,后来平安保险公司要对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人工审核,柴某就说他教我如何出单,就教我如何在微信上传机动车行驶证图片找“墨娘”修改,再用修改后的图片进行投保。我们公司主要是赚取保险公司返点的钱,一个点就是总金额的百分之一,返点的钱都转到柴某那里。这些钱除了返一部分给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图片的业务员,其他就是柴某、叶**虎、王某分得,我去年有一个点的提成,后来生意不好就没分给我。名玥公司有四人,有我、陈某,柴某,叶**虎。我负责算价,打印保单,发送资料,陈某和我作的工作一样也是发行驶证照片给墨娘修改。叶**虎负责跑业务,找渠道。柴某负责找业务,管账,是公司的负责人。有一个叫王某的人到我们公司说在西昌A6保险公司有熟人,外地大货车可以做凉山的保单,需要修改行驶证照片,当时我、叶**虎、柴某都在,从那时开始我们公司就和王某一起做凉山的保单。

2、陈某的证言:2017年3月到4月,我在四川名玥公司上班,主要帮别人的车辆投保,别人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图片,然后我们把机动车行驶证的图片通过微信传给会使用电脑软件改图的人,他把机动车行驶证的图片修改后再传给我们,我们再把这些证件信息拿到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成功后在把保单邮寄给客户。公司的柴某拉我进入一个叫改图工作室的微信群,我就把机动车行驶证的图片传到群里,群里一个叫“墨娘”(经查为冯某莺)的人就把图片修改后再发回群里。我们把修改好的行驶证图片主要是拿到A6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西昌市的最多。

我们用来修改的机动车行驶证图片是叶**虎和柴某联系外面的业务员收集来的,收集后他又将这些图片转发给我,我把投保价格算好后,再将图片发在微信改图工作室群里,让“墨娘”修改,每修改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大概收费25元。我们要修改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牌,所有人,地址,初登日期,公安机关印章,编码,档案编号,要修改成投保地的信息,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号没有改。

3、饶某的证言:2017年11月17日荆某找到我说有人给他介绍了几个客户,让我和他去谈一下。下午三点左右,四川名玥公司的三个业务员就到我们公司办公室洽谈合作,当时他们问我川A的车可不可以投保,我告诉他们我们公司可以承保四川省内的家用轿车,除了行业自律之外的,系统录不上去的都可以承保。他又问外地的货车行不行,我告诉他我们只承保川W的货车,我还告诉他2017年7月我们的货车被总公司一刀切,所有的货车包括川W都不保,就更不要说其他地方的。然后他们和荆某还有一个前台工作人员算价进行比较,我就先走了。他们三个业务员有一个叫王某,另外一个叫叶**虎,还有一个没怎么说话,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王某和叶**虎是主要和我们谈业务的。2017年11月25日我在前台遇到荆某出单,他告诉我他们开始投保,现在保费大概有20万,但荆某没有告诉具体是投了多少车的保险,我当时还问20万都是私家车吗,荆某告诉我他们说先出货车,私家车后面出。2017年12月31日左右,我们市公司的赵映洪经理告诉我这批车有问题,是外地货车,我才知道行驶证是假的。他们的投保资料是荆某在经办。在我公司投保现在不需要行驶证原件,行驶证复印件或是扫描件就可以投保。

4、翟某的证言: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我们保险公司通过单个投保的方式共投进143台大型货车,投保人都是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保进来以后我们收取了保费,也签发了相应的保险凭证,在保险存续期间,这批车辆中就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车主(司机)报案以后我们在现场查看定损,发现他们出示的行驶证与投保所提供的行驶证不相符,具体表现车辆的所有人车牌号及信息不相符,其余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证注册日期相符的,而且当时投保时提供给我们的投保车的行驶证都是川W,但现场发现投保出险车辆的户籍信息都是省外车辆。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以后就怀疑投保人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投保时提供了虚假的行驶证。我当时受中国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委托到凉山州交警支队车管所核实这批车的信息,经车管所查证这批车并未在凉山州内办理过车辆登记业务。此后我们公司理赔部经理徐其榕,通过微信联系向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要求其到我们公司解释说明,柴某在微信告知他会通知他的律师和我们接洽,至今也没有回复。相应的我们公司通过律师向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函,主要内容是告知他投保的这批车解除合同,同时我们在1月12在成都商报,通过登报的形式向柴某公告解除合同。此后我们不断接到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求电话,投诉的形式要求赔偿合同解除前的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和解除合同以后剩余保险费的退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公司不退不赔,至今因为事情没解决,还是不断的接到车主诉求电话,同时我们公司也接到民事诉讼的传票,我公司也在应诉的同时了解一些车主投保的过程。车主通过当地的保险代理中介机构接洽,但这些机构又往下继续分包,最终到达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到我公司投保,在庭审过程中车辆所有人,几乎都知道在省外投保的投保费用会降低,有些车辆所有人知道车牌号会被更改,有些车辆所有人说他们不知道会被更改车辆号牌。经我们行业内分析在这个投保环节有人在非法谋利,非法谋利的这个手段主要是恶意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经我们估算在这143辆车的保险费支出,若按当地保险费用政策进行核算在车辆户籍所在地投保跟我们这公司投保收取的保险费的差额在100万左右。因为地方的保险费用政策不同,名玥公司在我公司投保的这143辆车在户籍地投保和凉山州保险政策相比较,同样的车在凉山州投将近少了二分之一的费用。原则上我们是禁止保省外车辆的,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保时,因提供虚假川W的行驶证,我们没法甄别才受骗接的保单。目前我们对名玥公司投保的143辆车的材料都有记录存档,这143辆车在投保时的材料都是通过微信传递的,现还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这143辆大型货车都是在外地搞运输的车辆,主要的贵州,江苏,山东,河北。他们在当地投保的时候提供了真实的行驶证,保险中介后面是怎么操作成川W的行驶证,我们就不清楚。我不了解保险中介的情况,但开庭的时候他们出了庭,他们对代理所有车辆的保险是认可的,但对车辆的信息更改不以为然。庭审过程中车辆所有人说是我们弄错了,或者是我们伪造,但我们公司跟实际的车主联系,所有的投保的材料都是名玥公司提供的。名玥公司是2017年11月到2017年12月份陆续进行的投保,名玥公司一个叫叶贤的经办人通过微信办理的,我们公司的经办人叫荆某。

5、荆某的证言:2017年11月18日,叶**虎和王某到A6保险公司找我们公司咨询保险,当时我在公司,他们就向我咨询货车保险政策。我给他们讲我们现在只保川W开头的货车,他们说他们是四川名玥公司的员工,他们公司专门做汽车保险代理,他们公司现在由一批车全是川W开头的,想在我们这边投保。当时我们加了微信,2017年11月19日他们微信上把第一台车的行驶证、公司营业执照、德阳市人民保险机动车商业保单发给我,我看了之后把材料提交公司,公司说可以承保。从那天开始至2017年12月29日,每天都会给我传不同车 辆的资料给我,共计143台车。每单我通过微信给他报价,每单优惠的金额他扣除后转给我,每单的保险金额不一样,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转给我的,共计金额有180万元左右。我每天收到款后就按原价刷卡,公司每月给优惠的百分之十五给我结算,刷卡支付后,通过我们前台打印的保单和需要盖章的资料,然后邮寄给他们公司。他们收到保单及资料后,将需要盖章的资料盖完章又寄给我们。

2017年12月29日的第一台车险后,当时是河北分公司的查勘员到现场,客户提供给查勘员的行驶证是冀B开头的,经公司调查投保的车牌号和行驶证加上车主都与投保的不相符,只有车架号发动机号、初登日期相符,我们就正式停止了名玥公司的投保业务,并在1月7号通知名玥公司涉嫌向我们公司伪造虚假承保资投保,2月上旬对名玥公司发送律师函并登报解除保险合同,通知名玥公司尽快处理此事。在发送律师函以后,叶**虎与名玥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柴某来到我们公司解决此事,经我们公司当面询问,他们承认他们知道这些证件是假的,在他们公司上面还有一家代理公司将这些业务交给他们公司代理,他们从中挣取保险优惠,当时他们所说的所有情况均有录音文件。后根据真实投保车主的投诉电话反 映,他们并未收到保单,将保费用给名玥公司,远高于实际投保金。我和叶**虎的材料是通过微信联系的,他提供给我的材料,我们公司没有修改。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柴某的供述:我是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主要负责财务,我们代理的公司叫成都盛大保险代理公司,股东有我、叶**虎和张见,张见知道在凉山州投保的事情但是没有参与,仅仅是知道。2017年11月的一天,叶**虎和王某一起到我们公司的办公室后,我和张见当时也在,王某说他在西昌认识一个西昌A6保险公司的人,就说一起过去看能不能做货车车辆投保业务。过了几天,我和叶**虎、王某就一起去了西昌A6保险公司,去了荆某的办公室,叶**虎、王某就和荆某谈业务,我当时在门口,不知道他们在谈什么。叶**虎和王某出来就说荆某要先给领导申请才知道能不能出异地货车单。过了几天,叶**虎、王某都给我说,荆某说西昌那边可以出异地货车的单子,叶**虎就联系荆某出了一单自卸货车投保,王某把保单拿给我看,我才发现保单的所有人是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牌是川W。叶**虎和王某告诉我以公司的名义投保就可以做成团单投保,这样保险公司返的点就会更高一点。我告诉叶**虎和王某只要他们出单时给客户和保险公司说清楚,没问题就行,然后我就同意他们用我公司的名义来投保。叶**虎和王某告诉我,我们在西昌总共出了100多台的车辆,具体数字和用公司名义投了多少我不清楚。 我、叶**虎和王某还有荆某我们四人谈的利润分层是:比如保单价格为1万元,A6公司会返给我们原保费的15个点(就是1500元),我们给客户返了3-5个点,荆某留2个点1大概是2个点,叶**虎知道具体给了几个点),剩下的7至9个点就是我们四人的总利润,我们四人每人拿利润的四分之一。我们从中大概获利二十万元,具体的不清楚,王某、叶**虎、张见和我都参与了分成,一个人分了三四万左右。外地车队基本都会有一个专门的业务员,这个业务员将业务交给另外一个当地的业务员,再由这个当地的业务员将业务给叶**虎。所有投保车辆的真实行驶证都是通过微信传递,由最初的业务员传给当地的一个业务员,再从当地业务员的微信上传给叶**虎。我不知道叶**虎最开始拿到行驶证图片是不是真实的信息,叶**虎将行驶证图片发到“墨娘”的改图工作群,叶**虎提出改图要求,“墨娘”按要求改图,改好图就通过微信发图给荆某出单。

叶**虎、王某、张某他们三人都是自己操作的,原图都是他们自己提供给“墨娘”,由“墨娘”负责更改行驶证信息,叶**虎的一些业务是通过公司内勤陈某在做,伪造的行驶证更改过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公安机关印章、副本上的车牌号、还有地址。我主要负责财务,转账给“墨娘”,王某、叶**虎、张某是负责业务来源和更改行驶证信息投保,陈某协助叶**虎算保费和更改行驶证信息。

叶**虎第一次投保成功后,我问过叶**虎和王某,问他们是否确定保险公司和客户都知道修改机动车驾驶证图片这个事情,他们说跟保险公司和客户都说过,他们同意我们才做的。后来叶**虎建了一个叫“改图工作室”的群,我和叶**虎、王某、张某、陈某、“墨娘”都在群里,谁有需要修改机动车行驶证图片的单子,就把机动车行驶证图片发到群里,告诉“墨娘”要修改什么地方,“墨娘”通过电脑修改后再把修改好的图片发回群里,然后叶**虎将改好的行驶证图片以电子档的方式发给A6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荆某,荆某就负责出单。我就通过微信给“墨娘”转账,支付报酬,“墨娘”修图每改一处收费5元,每一笔单子大概在20元到30元。

第二次出险大概是2月到3月,外地过来一个女性业务员,她直接到西昌A6要求理赔或退保,A6公司拒绝理赔或退保,保险公司就联系王某和叶**虎处理这个事情,之后在二三月份,我和王某、叶**虎专程来了西昌,这次到西昌我就发现这批投保车辆有问题。我不知道川W×××××,川W×××××,川W×××××,川W×××××,川W×××××,川W×××××六张机动车行驶证图片,因为我公司没有这六台车,所以这些行驶证是更改过的信息。

2、被告人叶**虎的供述:2017年11月的时候,王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西昌办理机动车投保的渠道。后来王某就到公司找我,当时柴某也在。王某就叫我跟他去了西昌,王某介绍了荆某给我认识,王某和荆某协商了货车投保业务。后来王某告诉我,荆某说的异地货车投保必须要修改车牌号和公司名称。后来荆某给我打电话,说要把所有人改成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证机关的印章都要修改。柴某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叫“墨娘”(经查为冯某莺)的人,她会用电脑修改图片,我和柴某、陈某、张某、王某、“墨娘”都在一个叫“改图工作室”的群里,陈某、张某、王某就把业务员发来的全国各地需要投保的机动车行驶证图片转发给“墨娘”,再要求“墨娘”修改机动车行驶证的所有人、发证机关印章、地址、编码、车牌号。改好图之后,“墨娘”就发回群里,陈某、张某、王某整理后再发给我,我用来发给荆某投保。

我笔记本电脑上证据是更改行驶证并且第一次理赔成功的证据。手机上的证据是荆某知道行驶证是P改的证据,更改行驶证并且理赔成功的证据。荆某为提高业务邀请我和王某到西昌并违规把A6保险公司内部的算价系统账号和密码、算价方法告诉我们,从而大量的出1月份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单,同时荆某也告诉我们可以向公司多申请25%的介绍费给我们,说他父亲是A6保险公司的领导,理赔和介绍费的问题不用担心。

第一次出单理赔,我听王某说荆某可以进入A6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可以不把理赔款给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赔给客户,下面业务员也反映客户收到了来自A6保险公司的理赔转款。第一次理赔成功的假车牌是川W×××××,真实车牌是河北的个人车牌。

我们只是P图更改了行驶证信息,没有作出实际的行驶证假证,并且荆某也没有收取过我们的行驶证原件,他都是通过照片进行操作的。荆某也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收过我们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等,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投保单需要投保人亲笔签名,但是都是荆某自己签字的,客户没有亲自签字。

A6保险的内部要求我不知道,我是按照荆某的要求提供的,荆某告知我不需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用照片就可以。车队业务员来找我们投保时,我们就告知了他们保险公司只受理本地车辆,因此必须修改行驶证车牌等信息,车队业务员同意了我们才改的。因为我们只和车队业务员联系,车队业务员告诉我们,司机是知道要修改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的。

荆某知道我们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图片都是伪造的,而且他告诉我们要修改什么地方,保险公司内部系统通过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是可以审核出来伪造行驶证的。伪造出来的行驶证都是P出来的图片,没有实物。是由陈某、梵天、王某发在改图群里,墨娘P改好后发回改图群,然后由他们三人其中一个发给我,我将伪造出来的行驶证发给A6保险的业务员荆某投保。投保后获利的钱都是转给柴某,我和柴某每人分2个点,王某分2.5个点,比如1万元的保单,2个点我是200元,还要减去请荆某的开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7年11月初,我到叶**虎的公司,叶**虎知道我女朋友是西昌的,而且我女朋友有亲戚在西昌做保险,叶**虎就给我说他有一批凉山州的自卸货车业务,叫我一起到西昌处理这批大车保险业务。我们到了西昌先后去了阳光保险、中华联合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三家公司,叶

**虎与公司的领导采取谈论的方式了解这三家保险公司保费及保险佣金的具体情况,但都没有达到叶**虎的要求,最终我通过我女朋友的哥哥姜玉波认识了A6保险公司的荆某,我作为介绍人,帮叶**虎搭桥,并一起到了A6保险公司,叶**虎和荆某谈判,荆某给出了叶**虎想要的条件,双方达成共识一起做了一批凉山州自卸货车保险业务。我们来西昌之前就谈过,如果我在西昌给叶**虎介绍了渠道,每做一单投保业务,叶**虎就给我一笔介绍费,介绍费是2个点,相当于1万元的保费,返给我200元。

2017年12月份,当他们出的这批业务其中一台车出险之后,荆某就查出来这个货车投保使用的机动车行驶证图片是伪造,同时告知了叶**虎,他这批业务有问题,叶**虎就说有些车辆是外地车辆不能异地投保,行驶证图片是通过电脑修改过的。我就把这个情况给荆某说了,叶**虎自己也在和荆某沟通,后来荆某把这个单子处理下来,进行了理赔。

我看到叶**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投保都理赔成功,我就发了一个外地投保的单子给叶**虎,叶**虎帮我修改后拿去投保,那个单子出单后,叶**虎就把我拉到一个微信群,群里有柴某、叶**虎、张见、张某,还有个改图的人,网名叫“墨娘”。叶**虎给我说以后要做业务就把机动车行驶证图片和要修改的内容发在群里让“墨娘”修改,我就发在群里,“墨娘”改好图片后再发回群里,叶**虎用那个改好的机动车行驶证去投保。叶**虎等人共计发了一百多张行驶证图片给“墨娘”修改成凉山州的信息去投保。叶**虎给我说的总的保费有一百二三十万,如果给我两个点,他应该给我两万元,但是实际只给了我一万八千元左右,都是柴某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给我的。

我在2017年11月中旬就知道叶**虎他们到凉山办理的大货车业务的行驶证是假的,我知道这批业务的是作假后,我就找到柴某、叶**虎、张见他们说分成的事情,最后我们达成共识,分成四份,我得四分之一。

4、被告人冯某莺的供述:2017年6月份左右,有人在我的淘宝店处理图片,改机动车行驶证,后来他给我介绍叶贤并加了微信,后来就一直通过微信联系。叶贤、梵天、柴某、Misschen、“久而久之”都是一起的,后来叶贤建了一个群,把大家都拉了进去,后面都是在群里面联系,群名字叫“改图工作室”。最先是改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后来主要是改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地址,车牌,公安印章,编码,所有人,档案编号。他们先是在群里发一个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的照片给我,然后告诉我他们需要对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地址、车牌、公安印章、编码、所有人、档案编号进行修改。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都是什么地方的我记不清,我只知道对方要求我改成四川的、有凉山的、重庆的、成都的。2017年6月到5月左右,我一共帮他们大概修改过一百多份机动车行驶证图片,每修改一处内容收费五元,有时候是三十元一张,都是通过微信结账,帮他们处理完图片基本都是财务(柴某)给我结账,有时候财务不在的话,就是叶贤给我结账。我处理完的证件是通过电脑微信把处理好的图片发送到"改图工作室"这个微信群里面。最开始他们说是验车用,我知道我是更改的国家机关的证件,我当时还是有些害怕,他们就说没关系,我还是改了。我大概赚取了三万元左右,因为除了更改机动车行驶证,叶贤、梵天、柴某、Misschen还给我发过一些地标图片,就是一辆车摆放在某个地区的公司前面,我把这个地名更改为他们需要的地区,改一处地名二十元。我更改的这些地标图片大概占我所有更改的图片的二分之一。“久而久之”没让我改过地标图片,他是找我改机动车行驶证最多的人。

四、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凉山州公安局网安支队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利名东路豆营颐景园8号楼6单元662号进行现场勘查,系冯某莺(“墨娘”)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地点。

2、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柴某、叶**虎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记录的投保车辆信息的情况。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安机关从查获的被告人使用的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微信群“改图工作室”的聊天记录,系柴某、叶**虎、王某等人把真实的异地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发送给冯某莺修改,冯某莺将修改好的行驶证图片又发在群里的情况。

2、移动硬盘一个,证实公安机关在涉案手机中进行提取与恢复的数据信息。

庭审中,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侦查人员白卫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证实自接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展开调查发现投保的车辆均是外地车牌,通过调取经办人员的聊天记录,并对叶**虎进行询问,调查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证实了保险公司已经核保成功但是还没有定损赔付;通过对叶**虎和柴某的手机和电脑进行勘验调查,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荆某涉及参与本案。并证实在保险公司只需要提供投保的行驶证等材料即可投保,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系统并不对外,交警和保险公司没有联系。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在案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叶**虎、王某、冯某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且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本案的罪名及是否适用“情节严重”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柴某、叶**虎、王某找到能够修改照片内容的被告人冯某莺,通过微信向冯某莺发送投保的异地货车的真实行驶证图片,冯某莺通过P图软件将真实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地址、车辆号牌、发证机关印章、识别编码修改为柴某担任法人代表的“四川名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凉山州本地车辆,最后制作成为完整的假行驶证图片,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现有证据中国A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的141份保险单,虽然被告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图片进行投保,但是保险公司据此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并成功收取保费,实际使用过程中起到了与纸质行驶证具有同等效力,发挥了国家证件的作用。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伪造的用于投保的机动车行驶证共计141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是否区分主从犯的问题。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柴某、叶**虎、王某、冯某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具体行为、情节分别量刑。

关于本案是否成立单位犯罪的问题。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使用四川名玥汽车的公司的名义向A6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投保是通过单位集体决定,不能体现单位意志,且,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自然人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单位犯罪应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并未涉及单位犯罪,故,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个人实施的犯罪。

被告人柴某、叶**虎、冯某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在本案审理中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四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依法对被告人柴某、叶**虎、冯某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叶**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 纳)。

四、被告人冯某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ND——

我是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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