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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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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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理层面上讲,司法与行政应当区别开来,不能以行政级别来套法院级别(虽然天朝的现实状况的确如此)。

其次,从现实角度上看,各级XX大会中,各级法院院长都不能坐上主席台。按照题主的逻辑,那么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就算省高院也管不了呀。

再者,从法院级别设置的角度上讲,最高院的职能主要是指导、研究、协调等,只承担极少数的具有极大影响的案件的审理。如果让省高院管辖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那么就会有大量这类案件的二审程序进入最高院处,这就与最高院的职能相冲突了。

最后,从行政诉讼的本意上看,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按照题主的逻辑,天朝自古官官相护,那么无论是怎样的行政案件,都不能保证公平审判了。

行政法门外汉抛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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