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水月月谈】谈行政规范性文件常见错误分析及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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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水月月谈】谈行政规范性文件常见错误分析及启发

2024-07-17 04: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站6月18日讯】近期,省司法厅通报了2019年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直部门756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39件,其中内容违法33件,程序违法6件。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有哪几类情形被纠错?给水利规范性文件制定有什么启发?厅政法处负责人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和解答。

问:在本次审查通报中内容违法的有33件,请问主要有哪几类问题?请举例说明。

答:内容违法的33件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存在四类问题:一是违反上位法规定。如《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中对有关企业评价的规定,与《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不符,未区分企业规模、对未参与综合评价企业“一刀切”列入D档,减损了有关企业的权益。

二是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一方面,存在增加相对人义务的问题。《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申请取水许可时,要求相对人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该材料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获取,却要求相对人提供,增加了相对人的负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对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的父母在年龄和入住面积等方面了限制规定,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增加了相对人义务。另一方面,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相对人合法权益问题。《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规定监督中介机构降价20%。中介机构收费多数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范围,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减损了中介机构利益;《XX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增加了有关集体资产股权回购的条件,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原本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主决定的事项直接作出规定。

三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规定“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购入选产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情形,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四是违反公共信用管理规定。其中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关于不良信息的认定。《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拒交、欠交情况经属地街道(乡镇)调解认定后,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目前能够被归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均经过执法或司法程序予以确认,或者有法律明确规定。而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欠缴物业费仅是违约行为,尚不属于违法失信行为。文件规定将物业服务费的拒交、欠交情况纳入个人信用档案,与《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不符。第二,关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XX厅关于《浙江省危险货物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评价机构或者项目负责人5年内纳入失信名单3次及以上” 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不在《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情形之中。第三,关于信息发布。XX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未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的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

问:在本次审查通报中程序违法的有6件,请问主要有哪几类问题?

答:程序违法的6件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未履行合法性审核、公开发布等程序。二是未设置30日实施宽限期或未说明理由。三是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未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问: 此次通报给水利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带来什么启发?

答: 一是严格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水利方面规范性文件,比较少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内容或事项,但是为了方便管理的需要,随意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一些对水利管理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的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配合开展,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要严格禁止。

二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还要遵守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文件。在制定水利规范性文件时,应充分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入领会、吃透精神,起草具体条文时,反复推敲,不能与有关政策相抵触,或者导致不衔接。

三是高度重视公共信用管理。从司法厅的纠错情况来看,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在这个方面犯错较多。对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能擅自扩大。

四是严格遵循制定程序。根据《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涉及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解读、备案多个环节,包括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必备程序。程序不到位或者不规范,也会被纠错。

【依法治水月月谈】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编者按:去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组织首场庭审旁听及交流研讨活动,正式拉开浙江全省行政机关“旁听百场庭审”活动序幕。首场庭审旁听的是一起行政再审案件,有关省级部门负责人以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90余人到庭旁听,我厅李锐副厅长及政法处负责人参加了庭审旁听。此次庭审旁听及交流研讨活动,对我厅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有不少借鉴意义。

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案件简况及争议焦点

1、案件简况。2013年8月,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接项目后,缴纳了农民工建筑工伤保险费3万元。次年4月,提供劳务人员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纪某无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协议,参照工伤标准分期支付纪某的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017年11月,XX公司向XX市社保局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XX市社保局认为,纪某的工伤保险关系不成立,不予支付工伤费用。对此,XX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当地 一、二审法院都认为于法无据。最后,XX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经省高院合议庭审理,XX市社保部门最终与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由XX公司撤诉。

2、争议焦点。在庭审中,法官提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等。XX市社保局政法处处长出庭陈述,解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上级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合法性审查是上级机关开展的。被告代理律师申辩中,也解释该规范性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员工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增减职工花名册。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未及时申报工伤保险花名册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补报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其目的是通过落实动态实名制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是给了用人单位的一定时限。

经省高院审查,认为XX市社保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越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增设了动态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条款,限定了用人单位报送增减职工花名册的条件,且剥夺参保人应享有的权利。

二、几点思考与建议

该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最终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但是XX市社保局如果不同意支付工伤保险费用,被省高院判决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该案件对我厅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有不少借鉴意义。

1、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程序要到位。在案件审理中,暴露出衢州市社保局出台的涉案规范性文件,未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讨论中,大家认为,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必须始终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对所有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还要在网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须合法合规。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我们要充分考虑管理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不能为了管理上方便等为理由,而任意增设条款,增加义务、减损权利。也不能以加强管理等为理由,而增设条款违反或超越上位法的规定要求,从而造成行政行为不合法。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这个案例,使我们认识到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政工作的能力,必须把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到履行职责的全过程

信息来源: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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