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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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

2024-05-31 01: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基协发〔2013〕13 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

为推动基金估值业务的不断完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以及指数收益法(见附件 1)在基金对停牌股票的估值实务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协商合作,于 2009 年 6 月推出了一套可供基金估值参考的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行业指数“中证协(S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以下简称 SAC 指数)。

2012 年 6 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2013 年初,基金业协会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协商,对 SAC指数的门类划分进行了重新调整。借此,我们同时将 SAC 指数重新命名为“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SAC 指数重新命名为“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各机构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原则进行估值、确定选用指数收益法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时,可继续参考应用更名后的指数。

二、各机构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原则进行估值,保持估值政策的一贯性,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停牌股票,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充分评估股票停牌后经济环境变化及上市公司特有事项对股价的影响,如果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估值调整。如果基金不及时调整,导致估值偏差过大而对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业协会将向监管部门反映,由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如果基金不采用行业通用估值方法,而采用其他方法或模型进行估值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后附“中基协(AMAC)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编制方案”,各机构可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基金估值”栏目下载上述文件的电子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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