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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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四、交通运输业 7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8 七、娱乐业 15 八、其他行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二)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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