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的全国最低级别“官员”被查,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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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的全国最低级别“官员”被查,是怎么一回事?

2023-06-22 18: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据廉洁花都消息: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第十村民小组原组长张志伟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张志伟,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广东花都人,群众,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7月参加工作,2017年6月至2021年2月任炭步镇鸭湖村第十村民小组组长。

此消息在网络上引发了众多关注,甚至有不少网友称:这是全国最低级别的“官员”被查。

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村民小组长,属于官员么?为什么也能成了监察对象?

那么,村民小组的小组长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6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由此可见,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行政编组,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集体事务管理的职能。村民小组长是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的,属于基层群众性组织中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明确指出: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村民小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长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人员。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和从事其他集体事务管理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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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传的全国最低级别“官员”被查,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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