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八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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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贷款计划推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产品推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异地推介贷款计划的,审计部负责在推介集合资金贷款计划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条 贷款产品推介主要采用公司推介和银行推介两种方式。公司推介包括柜台推介和员工推介等。 第四条 在办理集合资金贷款业务时,需就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调查,并将有关资料妥善保管,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第二章 设立集合资金贷款计划具备条件 第五条 设立集合资金贷款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贷款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贷款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贷款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贷款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贷款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贷款单位; (七)贷款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贷款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公司推介 第六条 公司推介详见理财中心柜台业务操作流程。 第四章 银行推介 第七条 代理银行的选择 按照规定只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代理资金收付机构,不选择非金融机构代理。 第八条 代理责任 审核代理银行资质,合格者签订《资金贷款业务代理协议书》,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贷款计划的投资风险。 第九条 资金贷款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内容: 贷款业务部门、合规风控部-合同审核部制定贷款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贷款合同要求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贷款公司管理贷款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贷款公司依据本贷款合同约定管理贷款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贷款财产承担。贷款公司因违背本贷款合同、处理贷款事务不当而造成贷款财产损失的,由贷款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 …… 余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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