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重大工程项目投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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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重大工程项目投融资模式】

2024-03-19 02: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支撑带动作用,也是当前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抓手。创新重大工程项目投融资模式,加快重大工程项目投融资落地,对于扩大有效投资和调整优化投资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一、分类确定项目投融资模式

  合理划分重大工程项目投资主体。按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特点、可经营性和投资回报机制,把重大工程项目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顺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市场化改革、产业化运作的要求,明确三类项目投资主体及其相应责任。经营性项目自身具备较好的财务效益,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较大,应以社会资本或企业自主投资模式为主、PPP模式为辅。准经营性项目自身的财务不具备可持续性,对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资本吸引力不大,一般需要政府一定的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资金支持,应以政府所属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或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投资为主、以PPP模式为辅。非经营性项目没有或很少财务收益,难以实现市场化投融资,但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外部性效益较大,以政府投资为主,投融资责任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少量边界条件清晰、目标和产出明确、政府部门专业能力不足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考虑引入PPP模式。

  分类确定重大工程项目投融资模式。对于经营性项目,可主要采取“社会资本(联合金融资本)出具项目资本金+债券融资+银行贷款”的投融资模式,积极争取从建设期开始引入项目收益债、重点产业专项债等直接融资方式,努力降低对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的依赖。对于准经营性项目,可主要采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公益性国企共同出具项目资本金+债券融资+银行贷款”的投融资模式,部分项目可审慎运用PPP模式,政府根据需要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对于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所属有关部门)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或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资金”的渠道筹集。对于具有一定收益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事业性收费收入或经营性收入的重大工程项目,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

  二、着力提高项目的可经营性

  进一步推进公共领域的价格/收费体制改革,健全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创新项目商业模式,挖掘项目潜在商业价值,完善项目投资回报机制,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努力促使非经营性项目向准经营性项目转化、准经营性项目向经营性项目转化。探索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综合开发投资模式,促进项目正外部性转化为项目内部的财务效益,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建议地方政府聘请专业化的投资咨询机构谋划重大工程项目或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案设计,从源头上提高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健全风险防控/分担机制,提高项目的可经营性,增强重大工程项目对社会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三、建立健全项目投融资体系

  鼓励相邻省份以及城市群和都市圈内相关省份联合组建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投资主体,促进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同步协同建设,打通“最后一公里”;支持同一省份内相邻地区联合设立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投资主体,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促进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鼓励实施综合开发投资模式。创新重大工程项目的商业模式,支持重大非经营性项目与沿线或周边地区的旅游、物流、资源开发利用等产业类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和一体化开发,提高整个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增强对社会投资者和银行、投资基金等金融资本的吸引力。重点支持以重大交通工程和环境治理工程为导向的开发投资模式(TOD、EOD模式),整合资源要素,提高综合开发投资效益。

  积极审慎引入PPP模式。针对边界范围清晰、具有使用者付费机制、社会资本投资参与积极性较高的公共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积极审慎引入PPP模式,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资本的专业、技术、管理和投融资能力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公共领域存量资产引入PPP模式,通过BOT、ROT、O&M等方式提高运营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筹集的资金要重点用于相关公共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支持长期机构资金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投资。鼓励社保和保险等长期机构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或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或融资,支持引导社保和保险等机构资金与产业资本(专业化投资主体)联合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支持地方政府发起设立投资基金。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重大工程项目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共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和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发展。为调动其他基金投资者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可对投资基金的收益进行结构化设计或适当让利,但不得对其他基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保障、远期回购或保本保收益。

  四、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建立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入库重大工程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投融资支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其他纳入政府性基金的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的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在安排专项债资金投向时,要适度向有一定收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尤其是补短板项目倾斜。根据重大工程项目收益来源特点和自身财务效益状况,合理确定专项债资金的投资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转贷款等。

  拓宽重大工程项目资本金来源。重大工程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规定,积极争取在国家规定最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基础上适度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具体由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自主协商确定。积极拓宽项目资本金来源渠道,支持项目投资人/股东从金融市场合法合规筹集资金,提高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鼓励项目法人(公司)积极探索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集部分项目资本金(不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包括永续债、权益型REITs、股权投资基金PE等。鼓励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引入权益型REITs,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重大项目建设。

  积极争取重大工程项目资本金筹集方式试点。在项目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和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尤其是在承诺股东贷款和优先股等夹层资本劣后于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等优先级债务偿还的前提下,允许其作为部分项目资本金,如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比重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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