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分析与监管应对策略――以蚂蚁集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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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分析与监管应对策略――以蚂蚁集团为例

2023-08-17 11: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金融科技公司的入局为我国金融参与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征,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风险暴露头寸。论文以从内到外的逻辑体系递进式分析了我国金融科技公司的演进发展、风险隐患和现行监管痛点,结合对蚂蚁集团的风险解构给出风险控制建议;最后从监管体制,监管科技和监管工具三个层面对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给出了评述与建议。以期在推动我国金融科技公司健康发展的同时,探讨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金融科技公司,风险监管,蚂蚁集团,普惠金融

引言和文献综述

金融科技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生物识别等技术应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来开展金融活动,衍生出零售银行、云计算平台、智能投顾、大数据风控及征信管理等多种业务,在以科技赋能传统金融的同时,也创造出全新业态实现金融业的维度跃迁。在政策鼓励、经济助推、技术支撑三个引擎的作用下,金融科技正对传统金融行业及金融监管层面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金融科技的定义与演进历程方面,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认为应在具体的实践场景中看待金融科技的含义。廖凡(2019)认为将金融科技所代表的金融与科技结合久已有之,应强调其与数字信息技术应用的联系性,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其侧重点都在金融。综合来看,国内外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仍无统一标准,主流观点遵循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金融科技的定义,即将前沿技术应用于金融场景,创造出的新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等。

在金融科技的风险暴露方面,朱太辉和陈璐(2016)认为Fintech的应用对金融稳定具有潜在影响,在没有改变业务的金融属性前提下,更加依赖于数据的准确性,更注重网络效应和尾部效应。李敏(2019)从单个机构的脆弱性、风险传染路径、信息不对称和金融科技市场规模的迅速膨胀四个方面分析了金融科技引致的系统性风险。方意等(2020)从内生风险的视角分析了金融科技在业务和技术两个层面的风险属性,认为在业务层面,金融科技的运用放大了传统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导性,同时认为技术的应用也使得风险在金融机构的内部淤积。刘孟飞(2020)认为金融科技的应用不仅会加剧传统金融风险的扩散,而且会带来蕴含底层信息技术的新型非金融因素风险。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暴露是不可忽视的,学界围绕科技层面的数据信息应用和金融层面的业务模式创新来分析其引致的风险,大体在技术增加风险头寸、数据管理引发信息滥用和业务引致系统性风险等方面对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暴露达成共识。

在金融科技的监管方面,朱太辉和陈璐(2016)分析各国的监管框架,从业务属性上进行归口监管、基于行业自律及时监测动态和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认为国内监管应平衡包容创新与识别缓释潜在风险。杨松和张永亮(2017)认为金融科技监管应在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的灵活运用下走向调适性监管,并应积极推动监管科技的法制化进程。申嫦娥和魏荣桓(2018)认为监管层应精准识别金融科技公司的具体业务,在全球化态势下加强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化合作。廖凡(2019)认为对于金融科技监管而言,包容监管立足于金融科技的创新,审慎监管立足于金融科技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当基于适应性监管的思路,强化监管协调,推动监管科技的落实。沈伟和许万春(2019)认为金融科技与传统监管规则的刚性和滞后性存在矛盾,新型监管路径应遵循合作式淡中心化,基于试验主义的包容性监管等。李有新和王琳(2019)主张由政府单向监管转向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对传统金融监管进行逻辑重构。马强等(2020)认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监管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应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加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对于金融科技给传统监管带来的挑战,应最大化其信息技术红利的同时,从消费者保护、监管科技、合作治理、行业自律等方面促进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

近十年来,学界致力于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研究,这与我国当下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的现实情况相吻合。综合各方观点,学者对于数字化时代下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历程进行剖析,肯定了金融科技的积极作用,也指出了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新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并存、传统监管体制中监管滞后与监管空白并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功能监管和包容性监管等新理念以及监管科技和监管沙盒等新型监管工具,为以后的监管方向提出了建议。但现有文献多将金融科技的内涵泛化,致力于从两个产业的融合层面分析金融科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对金融科技公司内部的运营结构、业务模式等提出评述与改进建议的研究较少,且对于金融科技公司具体的风险与控制手段没有详细阐述。为此,本文基于从内到外的逻辑体系,递进式分析了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演进特征与风险隐患,结合蚂蚁集团的案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手段,针对金融科技公司迅猛发展所暴露出的监管痛点,在对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建议。同时立足于对我国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改革,对我国现行金融市场普惠金融的发展进行了阐述。

金融科技公司的演进历程与发展现状

《中国金融科技运行报告(2020)》显示,我国金融科技产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2019年产业营收规模达1.4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8.1%。我国金融科技独角兽企业的总估值为2620亿美元,占全球上榜金融科技独角兽企业总估值的70%。金融科技公司的迅猛发展,让“无科技不金融”成为行业共识。

(一)金融科技公司的演进历程与业务定位

金融科技公司自互联网金融时代演变而来,兼具金融和科技两个属性,其立足于科技,服务于金融。信息技术应用从最开始使金融交易服务电子化逐步过渡到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技术革新,实现了从辅助到创造的转变,图1梳理了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的4个阶段。

我国市场上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路径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从传统的金融机构中分化出来,抓住了技术风口而下设成立的金融科技公司,此类公司可依托于母公司在金融行业的经验积累及口碑效应,其技术开发和产品迭代能更直接精准地契合当下金融市场上的痛点诉求;第二类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数字化时代下进行金融领域的跨界尝试,其主要优势在于其前期的流量积累及技术优势;第三类是在政策红利的鼓励下新成立的金融科技公司,一般体量较小,致力于在某一金融细分领域获得一定的话语权,其发展依托于未来的成长能力。众多金融科技公司依托自身不同的行业背景,在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浪潮下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金融科技公司作为破局者,其业务定位主要体现在其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上。一是通过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金融牌照来开展金融业务,打造自身的金融生态,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关系;二是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与传统金融机构实现业务的融合,为金融科技公司带来较稳定盈利增长点的同时,提升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

总体来看,金融科技公司的演进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的利好是巨大的,但其在丰富金融市场层级结构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维度的风险。

(二)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的实践特征

1.信息透明化

金融科技公司所驱动的信息透明化主要是指其交易的数字化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交易信息可追溯、可审查,通过在可行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开放数据信息系统,使得信息的交流渠道更加畅通,一方面实现了对客户信息的管理,防范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另一方面通过更全面的信息审查扩大其客群基础,强化金融市场上的价格发现机制。信息透明化的理想状态是在全面保护隐私的基础上实现可控交易信息的全透明,但由于叠加技术设施、公众认知、高频交易、法律监管欠缺等多种因素,目前的信息透明化程度与范围等问题仍有待商榷。

2.数据共享化

金融科技公司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收集以及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处理,一方面整合客户的交易信息等,完善企业内部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内的数据共享化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对数据多维度的分析可从中得出相应的信用水平,使得信用得以量化,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升征信业务的服务供给效率。但数据共享化高度依赖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算法技术,其模型的漏洞将直接引致数据与代码的错误译制,其内部程序的不完善加大了操作风险。同样,其信用水平的评估是否合理,能否能在格式化的数据模型下抵抗主观人为因素等方面的干扰,均需进一步研究。

3.跨界服务化

金融科技的实质是科学技术应用于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再形成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其本身便是科技领域与金融领域的跨界再造融合。金融科技的核心优势体现在其应用数据处理进行跨期交易时信用交换的高效率,通过打破数据垄断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其形成的完整的供应链式金融大大降低了资金的运营成本,以一种简单低耗的方式重铸信用价值体系,助推金融服务行业更好发展。但金融科技的跨界融合需接受金融市场的整体检验,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除同样面临的客观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市场风险,还需承受由于科学技术的应用所放大的技术风险、信用风险等。

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隐患与监管痛点

金融风险涵盖金融主体、产品设计、业务开展和交易跟踪等多个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类似,金融科技公司同样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大类风险源。然而,技术的赋能让机遇与挑战并存,金融科技公司的科技属性进一步加大了其所面临的风险头寸,并在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中呈现出新兴的风险特征与传导逻辑。

金融科技的应用在内部影响着公司业务的主体布局,在外部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竞合式的服务模式升级,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形成了链条式的传导路径。随着数字化时代下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模式出现了以金融为主、技术为辅的趋势,由此在不改变其技术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衍生出的金融风险。其风险演进历程根植于应用金融科技所显现的实践特征,而在其业务模式的发展与产品设计过程中进一步放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金融科技带来新兴风险暴露

1.线上交易模式扩大交易风险头寸

金融科技平台业务的展开依托于其创建的流量端入口,通过生物识别、线上交易、远程控制等手段降低用户去线下网点的频次,从而降低机构运营成本。这种交易线上化进行的业务模式大大拓宽了用户参与金融市场的渠道,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增多,使得金融风险在“金融大众化”的趋势下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金融科技所主打的个性化金融服务能更好地迎合消费者需求,其通过复杂独特的产品设计,使得风险不易被消费者甚至是相对专业的机构人员所识别,进而使风险产生内生性的积聚。在法律和监管乏力的情况下,金融科技通过线上交易模式能实现业务的快速扩张,不仅蚕食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润,而且在金融主体鱼龙混杂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了风险头寸,不利于金融市场整体的健康运转。

2.数据价值实现与隐私保护的矛盾

金融科技重新定义数据价值,其通过技术应用提供一种全新的风控模式――通过对客户交易信息的大数据捕捉实现既定框架内的信用评级与跟踪管理。同时在传统金融机构面临交易成本约束的当下,其衍生出的多种技术手段创造了金融服务业务的全新模式,进而可以提升服务效率并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对数据库的不当管理将导致严重的数据泄露与信息漏洞,从而导致金融科技的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的失衡。在信息化时代下,市场中各方金融主体对于隐私的重视程度提高,而最大化实现数据价值的捕捉不可避免地会加大数据隐私的泄露风险,使得数据隐私与数据的应用产生矛盾。同样,在金融机构之间数据共享的背景下,二手数据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广泛运用,若原始数据出现偏差,则会诱发错误的一系列传导,间接提高决策者误判的可能性。数据作为金融科技平台的一项核心资产,其安全问题处理的不到位将直接影响公众对平台的信任程度,不仅会使其金融服务业务开展受限,还会对经济社会产生负外部溢出效应。

3.算法同质化与不完善并存加大市场波动

金融科技在金融脱媒颠覆传统金融行业的背景下,通过技术手段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实现金融产品的迭代升级。如区块链技术应用其去中心化的属性,在支付清算、保险业务、证券交易和流通渠道脱媒等多个方面创新金融服务规则,其数据可追溯性、不可逆性保障了金融交易的安全进行。在海量数据场景应用模式下,底层算法不完善、技术的不成熟会催生蝴蝶效应,加剧风险的扩散。以智能投顾业务为例,其以专业化的算法设计与模型架构实现自动化流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技术知识壁垒,在一般的金融投资者不了解其内部逻辑体系的情况下,可以轻易掩盖其算法设计的不合理而带来的投资决策失误问题,由此衍生出的技术风险会在不同金融机构中传播。此外,目前主流金融科技公司应用的算法模型高度相关,在资本市场面临信用危机冲击时,其估值模型更容易导致资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衍生出的“羊群效应”加大了金融市场上的顺周期性问题。

4.网络安全对金融市场造成风险传染

在金融科技公司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其所建设的用户隐私数据库及内部技术交易系统都会在网络系统中成为潜在的攻击对象,使得网络安全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由于金融科技公司自身具备天然的科技属性,使得各方监管部门需要立足于前沿视角并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但在监管科技滞后的背景下,数据安全问题与不成熟的算法应用催生的技术风险仍亟待监管部门精准的评估识别。综观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产业规范与技术标准尚需完善,人才匮乏、应用场景过于单一等现象普遍存在,在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安全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监管层面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使得金融科技平台所衍生出的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加大。由于金融科技公司天然具备的金融与科技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在网络安全领域所遭受的打击将会通过交易系统的故障、用户信任度的缺失以及操作失误等问题影响金融市场上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而使得风险的传播从网络安全领域进一步扩张到金融市场,造成金融体系整体的动荡。

5.金融科技加剧系统性风险的复杂性

在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层面,“大而不能倒”问题的普遍存在是引致市场集中爆发系统性风险的关键原因。而金融科技公司的入局使得金融市场上所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的触发机制发生变化,即便是较小的金融科技公司,也能通过技术手段使得风险的隐蔽性加大,从而造成风险传播速率加快、波及范围更广。在两类风险主体交叉共存的态势下,金融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日趋复杂。

具体可从三个方面体现出金融科技系统性风险的内生性积聚,并随着金融业务的扩张而日趋复杂。

一是产品设计。金融科技公司在我国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态势,在发展过程中利用金融产品创新等扩大自身的金融利益,有悖于其科技服务于金融的理念。由此产生的许多活跃于金融监管体系边缘的创新型产品,在丰富金融市场上的产品选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新型风险。且由于其天然具备的创新型属性,其风险不易识别,具备隐蔽传播的特点。若对于此类风险特征不明确的金融产品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极易由于个别机构的产品爆雷而在整个金融市场上诱发连锁反应。

二是业务模式。金融科技公司所特有的高频交易特点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且由于市场中的算法模型设计的创新性不足,使得业务模式存在着趋同的特点,在市场遭到不良因素冲击时,易产生“同涨同跌”的结果,从而加剧金融系统中所存在的顺周期性问题,对经济社会产生负外部效应的溢出。

三是风险的传导路径。当金融科技公司过度金融化,其信息技术优势使得金融网络更加密集,导致各个节点之间的风险传导速度加快,使得风险泛化,加剧了风险外溢程度,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转。在金融科技公司信息平台的加持下,衍生风险会得到更快更广泛的传播。互联网技术为金融市场搭建了无数个信息节点,在此背景下,风险不仅仅是简单的叠加,还是各个节点互相传染带来的风险扩张与泛化。

(二)金融科技挑战传统监管

1.寡头垄断给监管带来压力

为进一步规范平台经济,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企业的严监管时代即将到来。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要求政策制度应辨别经济共享化的实质,在不阻碍创新的前提下,保证资源的高效配置。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也为监管带来了不小挑战,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算法共谋”问题,即通过大数据和算法等实现对价格的直接或间接限定,排除市场竞争,区别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达成垄断协议的模式,此类不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结构设计为反垄断监管带来了压力。在金融板块,头部金融科技公司的垄断地位显著,不正当关联交易频发,依托于互联网企业的产品优势和渠道优势,其金融服务难以实现有效隔离,《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份额等相关概念模糊,更加容易导致监管机制的失灵。

2.混业经营趋势亟待监管格局的重塑

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对我国监管部门的统筹兼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量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融合,不同金融主体间的业务交叉日趋频繁,许多大型互联网集团都在通过积极参股不同金融企业来谋求金融领域的全牌照式经营,提高了监管对象识别和界定的难度。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必然要求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过渡转型。

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且鼓励创新,这在带来新的金融机构和交易模式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创新型金融产品,它们不仅自身蕴含着潜在的金融风险,其产品结构模式的设计也涵盖多个金融领域,对应着多个监管部门。目前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范围大多涉及信贷、保险、理财和支付等多个领域,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的情况并存,留下了监管套利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及监管效率的低下,也产生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脱离实体的现象。在宏观审慎原则的指导下,监管沟通机制的失灵也进一步加大了内部风险的积聚,从而提高了引致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转。

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分析与控制――以蚂蚁集团为例

(一)案例背景

从金融科技公司行业的层面上来看,《2019中国金融科技竞争力100强榜单》显示,蚂蚁集团以其综合性优势登顶。同时,蚂蚁集团本身也是我国对金融科技公司金融创新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监管的典型案例。2020年11月3日,上交所决定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随着蚂蚁集团上市被按下暂停键,学界纷纷认为对金融科技公司的严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二)蚂蚁集团的发展与产品风险分析

1.集团发展历程与业务模式评述

蚂蚁集团最初简称“蚂蚁金服”,脱胎于阿里巴巴集团的支付宝业务,图2给出了蚂蚁集团的发展历程。蚂蚁集团凭借与阿里巴巴合作非竞争的关系,自身定位为数字服务支付提供商、数字金融科技开放平台,其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我国庞大的互联网流量红利,也离不开政府各方在其发展初期的积极扶持与引导。

纵观蚂蚁集团的发展历程,其初期主要依托于电商背景所带来的流量优势,通过向金融机构开放平台拓展业务。发展中后期逐步实现金融业务与技术手段的内部融合。在技术服务方面,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应用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亮点,相较于高度组织和整齐格式化的数据,目前网络上充斥着的大量信息都是非结构化的,蚂蚁集团将研发非结构化数据的分析工具作为企业的重要战略,从而从信息利用中让企业发挥更大的价值。在金融业务方面,我国政策规定金融业务的开展需具备相应的牌照,蚂蚁集团通过控股和收购相关具备合法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从而在支付类、融资担保类、商业保理类、信用管理类、投融资咨询类、小贷类、保险类、基金类、银行类和金融资产交易所均有大规模参股。

蚂蚁集团的业务模式呈现出产品、平台和生态三个维度的发展,通过打造自身爆款产品积累流量,进一步向金融机构等开放技术平台,将自身的运营体系形成金融生态体系。但随着蚂蚁集团的发展,其金融与科技的定位界限日益模糊。一方面蚂蚁集团旗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融牌照基本实现了金融行业的全覆盖,另一方面技术与信息仍是其核心竞争力。对于蚂蚁集团的金融科技业务,在鼓励其金融创新的同时,应规避其衍生出的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现象。

2.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兼具金融与科技两种属性,同时存在公司运营与股权结构等多个层面的问题。本文的案例分析聚焦于蚂蚁集团的商业模式,从其业务盈利途径中分析其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暴露问题。通过对蚂蚁集团成立以来基础业务产品的梳理,可大致分为支付、互联网贷款、理财和保险四大类。根据蚂蚁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具体可在产品、上线时间、用户规模、产品定位和业务模式方面归纳总结,具体如表1所示。

聚焦于蚂蚁集团金融科技产品层面,其所开发的支付宝、花呗和借呗等产品在其业务体系中具备代表性意义。蚂蚁集团的业务产品活跃于金融市场,除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中面临的相同风险特征外,其金融科技属性所特有的风险隐患可从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是技术风险。蚂蚁集团作为金融科技公司的龙头企业,其业务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坚实的技术支撑。但在具体的业务场景应用中,仍面临着底层算法不完善等所引致的技术失灵问题。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通过叠加高频的支付场景积累流量,使得业务的开展为纯线上进行,一旦系统出现异常,将无法支持支付的正常进行及其他金融科技服务的开展,这使得其所开展的海量线上业务对网络基础设施的依赖程度较高。在进行庞杂的数据信息处理时,信息系统的缺陷与漏洞易引发不可预期的损失。

二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面临的主要风险,受多种因素影响。蚂蚁集团创新大数据风控技术,基于用户的消费数据进行信用评级,主要体现在花呗借呗的业务开展中。花呗和借呗业务在创新金融交易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也不容忽视。其所开发的个人征信模式聚焦于长尾客群,但其凭借ABS模式进行融资加杠杆,进一步放大了潜在的违约风险,易在金融市场上引致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是法律监管风险。在网络融资业务的开展过程中,由于监管法律的不完备使得风险对象难以识别,增加了潜在的风险隐患。根据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其数字金融科技平台对集团整体的收入贡献高达63.39%,从具体利益来源来看,主要来自花呗和借呗等蕴含风险最大的网络借贷业务。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及监管方式的不合理都使得蚂蚁集团的业务开展面临着法律监管的风险。

(三)蚂蚁集团业务风险识别与控制

1.对交易客群风险敞口的控制

蚂蚁集团的业务开展依托于信息技术,其所特有的技术风险贯穿于金融交易的整个过程。随着信息技术普及程度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群通过互联网交易满足其金融需求,进一步扩大了风险敞口。信息的不透明、征信系统的不完善等都容易引致信用危机。蚂蚁集团作为金融科技领域的龙头企业,其形象离不开企业信誉的积累,任何不完善或是不安全的交易体验都会降低蚂蚁集团产品的吸引力。从蚂蚁集团内部看来,技术的应用是蚂蚁集团迅速崛起的基石,只有不断提高其技术稳定性,加大对核心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才能防止风险的交叉传染。因此,完善其征信体系、强化流动性管理、建立全面的风控体系势在必行。

2.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及时监测

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中显示:“2020年6月30日,公司平台促成的消费信贷余额总计为17,320亿元,其中98%的信贷余额均由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实际进行贷款发放,或已经完成证券化”。蚂蚁集团主要的贷款业务由其旗下的花呗和借呗进行,发行的主要产品是债权。与传统借贷模式不同,为获得低成本融资并提高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将债权产品设计为包含不均等的权重与利率的ABC三层的证券化产品,实现30亿到3000多亿的业务体量扩张,形成上百倍的高杠杆,并借助于支付宝的流量入口,将债权产品销售给市场上的众多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模式下,一旦蚂蚁集团的资金链条出现问题,极易引发规模化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具体从其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和证券发行四个环节来看,除了对不稳定收入的放贷人群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外,从外部金融系统来看,其外部增信措施的缺乏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且蚂蚁集团的金融杠杆率过高,远超法律合规要求。在我国宏观审慎的监管目标下,此类系统性风险的积聚是监管层面严厉打击的对象。

3.严监管时代下的政策调整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等,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类比看来,蚂蚁集团旗下的两家小贷公司――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三个方面触碰到了监管雷区。一是两家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低于30%的规定;二是两家小贷公司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违背了小贷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规定;三是注册资本不符合要求。

蚂蚁集团实质上是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中发展壮大起来的,互联网天然的开放与自由的属性使得监管法律可能会对其有暂时性的缺失,但同时也对其网络融资业务提出了更高的政策监管层面的要求,这不仅需要蚂蚁集团从内部认清自己的业务定位,也亟待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对之进行有效监管。

对我国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的评述与建议

金融科技企业的迅速发展会发挥鲶鱼效应,助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快创新转型。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的专题会议指出,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当局应积极作为,致力于谋求金融科技与监管规则发展步调一致,站在预防金融风险和维持金融安全的高度,填补金融与科技交叉领域的监管空白,打击伪金融创新和行业乱象,从而打造健康的金融科技生态。

(一)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策略

1.监管体制――基于功能监管最小化系统性风险

“一委一行两会”是我国现行金融科技监管的中枢,相较于“一行三会”而言,其完善了我国基于分业监管现状的协同监管框架。具体来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从整体上统筹协调金融发展与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的金融科技委员会主要负责金融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与政策指引;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在其业务范围内实行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此外,还设有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来协调细分领域的金融科技监管。

我国现行的“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模式体现出混业监管的趋势,但在传统金融监管规则与金融科技发展“去中心化”特征不相匹配的背景下,对于金融科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多层嵌套、信息披露程度低和交易日趋复杂等情况,既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易使新型金融科技公司通过产品技术创新进行监管套利。而立足于中央、地方分级监管的架构,践行功能监管的理念为平衡金融创新与有效监管提供了新思路。

对于日趋复杂化的系统性风险,功能监管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经营业务本身,做到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当下许多金融科技公司实际拥有的客户群体、管理的信贷规模、管理客户资产规模以及市场影响力都超过了一些传统的商业银行,在信用创造体系中充当了关键性角色,通过对其实行全面的穿透式监管,在防止监管真空现象出现的同时,也挤压了监管套利的空间。在我国积极推动普惠金融的政策背景下,坚持功能监管的理念有助于鼓励精准创新,在最大化金融科技带来的创新红利的同时,最小化其给社会带来的风险。

2.监管科技――实现对技术风险的前瞻性监测

金融科技视域下的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传统的准入监管与规则治理所体现的事后式监管对其不再具有以往的时效性与指导性。以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加持的数字化监管手段,使监管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监督全覆盖,对于金融科技公司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潜在技术风险能进行实时监测,化被动为主动,高效解决监管和合规问题。

我国的监管科技发展迅速,比较典型的代表有利用机器深度学习将监管政策数字化、通过人工智能进行风险监测预警、作为分布式账本技术的节点之一强化监管透明度等。将科技赋能于监管,以动态的过程强化监管的时效性,以信息共享机制厘定参与主体监管条例,解决传统监管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对金融科技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资金合规性监管等方面应用前景广阔。

我国目前监管科技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技术研发成本高昂。对此,建议积极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提高监管的技术针对性。同样,合规也源于金融科技公司稳健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开发数据接口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数据交互、建立合作共赢的生态体系是监管科技的主要发展路径。

3.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柔性边界

监管沙盒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创新型项目,旨在发挥政策的规范引导作用,降低良性科技创新的行政壁垒并鼓励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国受制于监管体制结构与资源效率,不适合照搬英国模式,但可借鉴其核心理念,通过金融监管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优化我国金融创新治理体系,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截至2020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9个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监管沙盒)已全部落地。通过在试点过程中总结经验,以包容性和底线思维防范风险,在提升监管质效、完善金融服务和促进金融创新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金融科技公司在沙盒测试环节的评估审批时间长、信息披露要求过于严苛、过渡和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是各国监管沙盒存在的共性问题。在中国版监管沙盒的后续发展中,应注意提升监管部门的技术水平与统筹协调能力,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协调监管沙盒与其他监管规则的冲突,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刚性行政体系的融合。

从更深层次上来看待我国政府对待金融科技公司的严监管态势,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对待金融创新的底线态度,即首先是稳定,其次是效率。我国鼓励一切在健康发展前提下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的金融创新行为,但对于金融市场的各个主体来说,其根本仍是实现资金的健康融通,在金融加速器理论的指导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前提条件。

(二)金融科技视域下对普惠金融的思考

普惠金融的实质与根本在于使得社会上的各个阶层与各个群体不因各自经济实力的差别而面临同等规模下金融资源的不均等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我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初衷。金融科技公司的入局使得信息透明化,从而带来更高效的信用审查机制,使得其交易客群涵盖中小微企业,从而提高借贷双方的结构性匹配度,为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由于其所承担的固有的政策背景与社会责任,多服务于大型企业来降低其不良贷款率从而满足合规要求。同时,基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抵押放贷或是规则信用式放贷(即对满足一系列资本要求的大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借款途径。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放贷模式,金融科技公司因其天然的科技属性所代表的信息透明化,实现了金融服务的广泛化,创新信用审查机制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作为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之一,更好地满足了中小微企业与个人的融资需求。

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所衍生出的金融创新活动,其存在的合理性立足于为我国的普惠金融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中小型企业或个人所面临的融资压力。在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背景下,所服务的主要客群是大中型企业,为全方位地为社会各个阶层或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我国仍前行在发展普惠金融的道路上。一条路径便是金融创新,无论是学界还是相关监管部门都致力于寻找更高效的监管模式,目的就是以最小的代价发挥最大的作用,但其发展所招致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可避免,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金融市场为此付出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将普惠金融置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另一条发展路径便是注册制改革,诚然,股票市场所代表的直接融资方式,通过分散化投资方式极大地降低了风险程度。在以前核准制的背景下,实质上仍是为大中型企业“锦上添花”,而如今的注册制改革,是切实向小微企业开放通道,在市场的选择下优胜劣汰,实现“雪中送炭”。

所以,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是必要的,但不是主要的,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严格监管金融创新活动所带来的风险,更需要通过完善股票市场等所代表的直接融资方式,切实惠及金融市场上的各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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