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业务被判虚开,税务局明确!收到发票要做好这3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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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业务被判虚开,税务局明确!收到发票要做好这3项检查

2024-07-14 11: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违法事实

该单位于2015年9月取得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并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566.82元,后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遂税局对该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

最终认定

认定该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判定为善意取得的证据点:

1、经对该公司账面检查显示,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一致,入库手续齐全。

2、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3、在检查中没有发现有资金回流的现象。

处罚结果

补缴增值税14566.82元、维护建设税1019.68元、企业所得税7830.01元。对于上述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案例启示

提醒大家注意:国家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除了对虚开单位进行查处,也会重点检查受票单位,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判定为偷税!

财务人除了保证不向别人虚开,还要在收到发票时擦亮眼睛,尽量规避收到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切记保留好相关证据,万一收到虚开发票,能够及时补救,减轻损失!

02

业务明明真实为什么会被判定为虚开?

怕是真实的交易,如果对方的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或者开具的单位名称、品类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这种情况也属于虚开发票。

不小心收到虚开票,后果也很严重:

1.要补税

企业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即便交易是真实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但是虚开的发票往往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还是要面临补税。

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可能产生罚款+滞纳金

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可能会被视为串通开票方,采用欺骗隐瞒的方式逃避纳税,继而判定为偷税!一旦被判定为偷税,就会有0.5-5倍的罚款,以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坐牢!

注意!善意取得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03

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如果你一不小心成了这个“倒霉蛋”,收到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察觉对方有虚开嫌疑,可参照下列方法自救:

一、重新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发现您手头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有三点:

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2.资金未回流

3.未支付手续费

三、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税务处理一定要合规

1.增值税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所涉专票注明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或追回退税款。

(3)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税法依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所得税处理

(1)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2)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04

即日起,收到发票务必做好这3项检查!

为防范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建议财务人把好这三关:

1.交易前:识别可疑供应商

在交易前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一旦发现供货企业刻意回避或者存在发票开具问题时,可疑的供货商有哪些特征?

(1)刻意回避或者存在发票开具问题

(2)开票时单位与供货单位名称不一致

(3)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不一致

(4)发票开具金额多是顶格开具

(5)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6)多次被税局处罚,卷入多起法律纠纷中

如果交易时发现有以上特征,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确认,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等)。

2.交易时: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证明发票流、物流和资金流“三流一致”的资料留存备查。

一是“资金流”方面。

尽量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二是“货物流”方面。

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运输货物,比如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取得正式的物流托运单或者快递单,方便作为货物流环节的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果无法取得正规运输凭证,需保留完整、清晰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交接环节凭证,比如提货单、出库单、验货单等,并严格要求交接货双方签字盖章。

三是“发票流”方面。

仔细比对发票信息,公司名称、税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银行账号、发票专用章等信息一一比对。尤其是对新供货企业或者临时供货企业(包括网店),更应作重点审查。

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如有异常,应暂缓付款,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暂缓抵扣,并做进一步核实。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真伪。

3.交易后:保留证据避免损失

在购买货物或劳务时要注意取得和保存有关证据,一旦因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无论金额大小,就算是几千几万元也会被稽查,就算不是自己的内部问题,上下游出问题也会有连带风险。所以企业收到发票后,一定要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论如何切勿因小失大,财税合规经营是企业的必经之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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